廖某訴某勞務派遣公司確認勞動關系糾紛案——確認勞動關系糾紛中的舉證責任分配
入庫編號:2023-16-2-490-001;入庫日期:2024.02.23 ;修改日期:2024.02.24
裁判要旨
勞動者已提供證人證言、出勤記錄、施工記錄等證據證明存在勞動關系,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相反證據的,應當承擔舉證不利的法律后果。
基本案情
原告廖某訴稱:2009年4月,原告進入被告某勞務派遣公司承建的某賓館改造項目(一期工程)從事木工工作,未簽訂勞動合同。2009年6月15日,原告在下班途中駕駛摩托車并搭乘同在該工地上班的妻子,與一轎車相撞發生交通事故受傷。原告廖某就與被告某勞務派遣公司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問題,于2010年4月向勞動部門申請仲裁,勞動部門作出的仲裁裁決書與客觀事實不符。原告訴請人民法院確認原告自2009年4月至2009年6月15日(原告受傷時)期間與被告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被告某勞務派遣公司辯稱,原、被告之間未簽訂勞動合同,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故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8年初,中鐵某公司承建某賓館改造項目(一期工程)。2008年12月22日,中鐵某公司與某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勞務承包合同》,約定由某勞務派遣公司承包“某賓館改造項目(一期工程)1號樓的模板制作安裝工程(其具體施工范圍以甲方根據現場實際安排的施工范圍為準)”,該合同勞務定于2008年12月28日開始,2009年1月21日結束。
2009年3月15日,雙方又根據工程的實際情況簽訂《勞務承包合同補充協議》(二),約定由某勞務派遣公司承包“某賓館改造項目(一期工程)3、4、5號樓的模板制作安裝工程及1、2、3、4、5號樓的垂直封閉腳手架工程”,該合同勞務定于2009年3月25日開始,2009年5月25日結束。2009年4月,廖某到該賓館從事3、4、5號樓的模板加工制作工作。
2009年6月15日18時40分,廖某駕駛二輪摩托車與一轎車相撞,致廖某受傷。2009年12月16日,廖某向自貢市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確認其與中鐵某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自貢市仲裁委于2010年3月2日裁決廖某與中鐵某公司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
后廖某于2010年5月5日又向自貢市仲裁委申訴,自貢市仲裁委于2010年7月22日作出自勞仲案字〔2010〕第210號仲裁裁決,裁決廖某與某勞務派遣公司在2009年4月至2009年5月25日期間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后廖某不服仲裁裁決,向法院提起訴訟。一、二審期間,某勞務派遣公司均未向法院提交2009年3月15日《勞務承包合同補充協議》(二)實際履行情況的證據。
自貢市自流井區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6日作出(2010)自流民一初字第1266號民事判決:廖某在2009年6月15日發生交通事故時與某勞務派遣公司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
宣判后,廖某以自貢市仲裁委裁決廖某與某勞務派遣公司在2009年4月至2009年5月25日期間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實際工期至2009年7月31日才基本完工以及廖某工作卡、證人證言、出勤記錄、施工記錄、監理施工記錄能相互印證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為由,提起上訴。
四川省自貢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9日作出(2011)自民一終字第53號民事判決:一、撤銷自貢市自流井區人民法院(2010)自流民一初字第1266號民事判決;二、廖某與某勞務派遣公司自2009年4月至2009年6月15日期間雙方存在勞動關系。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2009年4月,廖某到某勞務派遣公司承包的某賓館改造項目工程從事3、4、5號樓模板加工制作工作,雖然某勞務派遣公司與中鐵某公司簽訂的《勞務承包合同補充協議》(二)約定,某勞務派遣公司改造項目工程工期至2009年5月25日結束,但廖某提供的證人證言、出勤記錄、施工記錄等證據證明該工程在2009年6月15日尚未竣工,某勞務派遣公司應就其與中鐵某公司簽訂的《勞務承包合同補充協議》(二)的履行情況提供證據加以證明,而某勞務派遣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該工程系在其與中鐵某公司簽訂的《勞務承包合同補充協議》(二)中約定的工期內竣工,故某勞務派遣公司應承擔舉證不利的法律后果。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五條關于“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于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的規定,應認定廖某與某勞務派遣公司之間自2009年4月至2009年6月15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原判認定事實不清,判決不當,予以糾正。廖某的上訴理由成立,予以支持。
關聯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95條(本案適用的是2002年4月1日施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75條)
一審:自貢市自流井區人民法院(2010)自流民一初字第1266號民事判決(2010年11月16日)
二審:四川省自貢市中級人民法院(2011)自民一終字第53號民事判決(2011年4月19日)
內容來源:人民法院案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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