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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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報人偶背后反映的法人
在公司運營過程中,法定代表人的變更并不鮮見。從法律層面看,公司作為獨立法人,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這是基本規則。
但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即便法定代表人發生變更,原法定代表人仍可能需對公司債務負責。
一、違法行為或過錯
若原法定代表人在任職期間存在以下行為,即使變更后仍需承擔相應責任:
(一)違法違規行為:如欺詐、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等;
(二)職務侵權行為:例如濫用職權損害公司利益,需承擔民事賠償或刑事責任;
(三)未履行法定程序:變更時未依法清算或交接債務,導致債權人受損。
二、股東責任
(一)出資瑕疵情形下的責任承擔
《公司法》規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 。若法定代表人作為公司股東,在公司設立或增資過程中,存在出資不實、虛假出資或抽逃出資等出資瑕疵行為,即便后續法定代表人變更,其仍需在未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補充清償責任 。
在某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中,原法定代表人李某作為股東,認繳出資100萬元,但實際僅出資30萬元 。公司在經營過程中產生債務,雖之后法定代表人變更為張某,但李某仍需在未出資的70萬元范圍內,對公司債權人承擔補充清償責任 。
(二)法人人格否認時的連帶責任
當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時,將適用法人人格否認制度 。
若原法定代表人作為公司股東,存在過度支配與控制公司,致使公司喪失獨立人格,淪為股東謀取私利的工具,如將公司財產與個人財產混同、利用公司進行非法經營等行為,即便法定代表人已變更,其也應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
(三)提供個人擔保產生的責任
若原法定代表人以個人身份為公司債務提供擔保,如保證、抵押、質押等,那么無論法定代表人是否變更,只要擔保合同有效,當公司無法清償債務時,原法定代表人需依擔保合同約定承擔擔保責任 。
(四)惡意串通損害債權人利益的責任
原法定代表人在公司債務形成過程中,若與他人惡意串通,通過虛構債務、隱匿或轉移公司財產等手段,損害債權人利益,即便法定代表人變更,其也需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責任 。
(五)特定合同約定下的責任
在一些情況下,原法定代表人可能與公司或債權人簽訂特定合同,明確約定對公司特定債務承擔責任 。只要該約定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原法定代表人就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 。
周軍律師提醒,法定代表人變更并不必然免除其對公司債務的責任 。在上述多種情形下,債權人仍可要求原法定代表人依法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責任 。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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