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張萬軍,江蘇連云港東??h人,畢業于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博士,現任教內蒙古科技大學法學系,法學教授,內蒙古鋼苑律師事務所律師。
入庫編號:2025-17-5-100-007
入庫編號:2025-06-013
中國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與山某飯店等執行實施案
——強制執行可能導致企業無法正常經營并引發系列社會風險的,要加強溝通協調以執行和解方式化解雙方矛盾
關鍵詞 執行 執行實施類案件 公共服務 督辦 執行和解
基本案情
中國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訴山某飯店、山西某祠賓館、山西某澤飯店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抵押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山西省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太原中院)作出的(2017)晉01民初548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山某飯店支付中國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幣1.499億元(幣種下同)及利息、罰息;山西某祠賓館對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罰息承擔連帶責任;中國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作為抵押權人對山西某澤飯店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抵押的房屋、土地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后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因山某飯店等未履行生效裁判確定的義務,依據中國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申請,太原中院于2018年4月立案執行,執行案號
(2018)晉01執255號。執行過程中,經過網絡查控和財務調查,發現山某飯店等除銀行賬戶有少量資金及已抵押的房產和土地外,無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且均自2014年以來一直處于虧損狀態。山某飯店和山西某祠賓館共有員工約1100人,承擔地方政府重大接待任務,共有約3個億、 60余個債權人的債務。
執行中,太原中院將本案抵押財產移送評估,但在評估、拍賣過程中出現多起施工單位、供貨商和員工聯合到地方政府上訪事件。為了防止造成職工上訪等重大不穩定因素,同時減少對被執行企業山某飯店、
山西某祠賓館的正常經營的影響,太原中院又多次組織雙方協商,同時暫緩掛網拍賣抵押財產。之后,太原中院、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多次與地方政府、有關部門溝通協調,組織雙方協商,均未果。
2023年8月25日,太原中院立案恢復執行,向山某飯店等及其上級單位送達督促履行通知書和司法建議書,要求山某飯店等積極履行或與中國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但均未實際履行。其間,雙方再次商談和解未果。
202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督辦,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成立了省市兩級法院共同參與的工作專班,共同加強與地方政府溝通,多次組織本案各方當事人進行協調,促使各方達成一致意見,形成由債權人中國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通過掛牌出售債權,由地方政府下屬資產公司收購,再通過執行和解的方式處理本案的工作方案。
2024年1月12日,太原中院依據中國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與山某飯店簽訂的《執行和解協議》制作并向雙方送達執行裁定書,中止(2017)晉01民初548號民事判決書的執行。
執行理由
執行法院認為,被執行人山某飯店等系地方政府的下屬企業,歷史包袱沉重,員工多,債務多,因受疫情影響經營困難,同時還承擔地方政府重要接待任務,本案抵押的資產又均是其生產經營活動的重要場所,強制拍賣可能會造成飯店停工、職工失業、其他債權人集體上訪等不良社會影響;同時資產處置也可能會流拍,不利于申請人債權的清償,會產生一系列新的矛盾,因此,有必要采取和解的方式處理本案。一方面使被執行人山某飯店等得到生存喘息的機會,幫助企業走出困境,也避免可能引發的上訪問題;另一方面也可以使申請人的該筆“壞賬 ”得到剝離,債務得到清償,維護其合法權益。在三級法院和地方政府的共同努力協調下,最終促成通過債權人掛牌出售債權,由地方政府下屬資產公司收購,再通過執行和解的方式順利執結該案,取得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執行要旨
執行中,被執行人企業經營困難、員工眾多,且承擔一定公共服務職能,強制執行將導致企業無法正常經營并可能引發系列社會風險,導致案件長期沒有執結的,上級法院可以加強監督指導,加強與當地政府的協調聯動,促使各方形成一攬子方案,最終達成執行和解,實現勝訴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保障被執行人企業正常經營,實現雙贏共贏。
關聯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20〕 21號)第2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執行工作中進一步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的意見》(法發〔2019〕35號)第13條
執行:山西省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晉01執恢393號執行裁定
(2024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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