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湖北某醫院婚檢發現女方HIV陽性,醫生按《艾滋病防治條例》第39條保密要求僅上報疾控中心,未告知其未婚夫。婚后男方感染艾滋,憤而投訴導致醫生被衛健委停職。類似事件并非個例——河南永城婚檢案中,女方確診艾滋未告知,男方感染后起訴醫院卻被法院駁回,因醫院“無義務告知配偶”。兩起事件暴露同一矛盾:醫生遵守隱私條款反遭追責,法律沖突將醫務人員推向“背鍋”困境。
《艾滋病防治條例》第39條:“未經本人同意,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公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屬的姓名、住址、工作單位、肖像、病史資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斷出其具體身份的信息。”
立法目的雙重性
該條旨在減少社會歧視(如就業、就學排斥)和保障患者就醫積極性,但將“向特定利害關系人告知”等同于“向社會公開”系過度擴張解釋。
醫生已盡法定義務:醫生上報疾控中心符合《艾滋病防治條例》第39條的“內部報告”要求,未直接告知配偶系遵守條文文義。
關鍵漏洞:若疾控中心未在24小時內聯系患者配偶(如云南條例時限),醫生能否直接告知?現行法律無答案。
《民法典》第999條:“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體的個人信息。”
健康權的公共利益屬性
最高法《民法典理解與適用》明確:防止傳染病傳播屬于公共利益(第210條釋義),且配偶健康權關乎公共衛生安全。
“合理使用”的實操標準
需同時滿足:
必要性:除告知外無更低侵害手段(如疾控已失職);
最小化:僅告知醫學風險而非具體病種(如“存在重大傳染風險”);
保密性:通過密封信函或加密電話傳達。
健康權損害的必然性:
男方若知情可通過暴露前預防(PrEP)將感染率降至近乎0%,而醫生嚴守保密直接導致其喪失防護機會。
法律不應讓醫生成為制度漏洞的犧牲品。建議衛生部門出臺操作指引:1. 明確疾控中心收到報告后“72小時內啟動配偶告知”的強制義務;2. 醫生對疾控失職行為具監督報案權。從責任轉嫁轉向責任分流,方可破解困局。
夏雨琦律師系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北京市律師協會會員,辦理上千起案件,在行政、民商訴訟方面有著深入的研究,理論功底扎實深厚、邏輯嚴謹,善于結合案件情況,通過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民事訴訟、商事談判等法律手段、法律程序來解決問題。解決過諸多個人、群體及企業客戶面臨的實際難題,切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專業領域
城市房屋拆遷、農村房屋征收、廠房拆遷、企業拆遷、違章違建拆遷、土地征收、
棚戶區(舊城區)改造拆遷、合同糾紛、勞動爭議、債權債務、婚姻家事、交通事故等
▌執業領域
主要執業領域為行政爭議解決、行政與民事交叉案件、民商事訴訟及非訴業務等。
深耕行政、民商事領域。特別是對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集體土地征收及流轉等訴訟和非訴訟領域有豐富的辦案經驗。在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政府信息公開等領域有獨特的辦案視角,注重協商談判,善于帶領律師團隊提供切實可行的法律服務方案,較好地為客戶提供重大決策風險評估,且實際辦案中能實質有效化解爭議。
▌代表性案例
▍河南三門峽—確認鄉政府強拆養殖場違法
在不經任何法定程序的情況下,被告對原告的養殖場實施了強制拆除。法院判決確認被告該鄉政府強制拆除養殖場的行政行為違法。
▍安徽馬鞍山—確認鎮政府強制拆除屠宰場違法并賠償原告3446163.6元
安徽馬鞍山客戶正常經營的屠宰場,被劃入“風景名勝區”,后政府實施強制拆除,經過凱耀律師介入維權,實現從0到300萬的賠償。因此,被劃入“風景名勝區”確需關閉或者搬遷的屠宰場,應得到公平合理的補償。
▍內蒙古某養殖場訴某區房屋征收管理中心撤銷行政行為案;
▍杭州某企業被政府非法強拆,訴行政行為違法案;
▍云南何某訴某區政府行政履職案;
▍河北趙某離婚糾紛案;
▍江蘇某養殖場與村委會租賃合同糾紛案;
▍青島某機械制造有限公司強制執行案;
▍北京閔某與某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勞動爭議案;
▍云南蔡某交通事故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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