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了還能拿到年終獎嗎?
近日,四川省簡陽市人民法院審結的一起勞動爭議案件給出了明確答案。
法院依法判決某醫療公司向已離職員工翟某支付售后產值管理工資(具有年終獎性質)14000元,該判決經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現已生效。這份判決為維護勞動者應得報酬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案情回顧:離職索酬遇波折
2020年,翟某入職某醫療公司,從事產品售后維護工作。2022年12月,因工作調動安排未能與公司達成一致,翟某選擇了離職。然而,離職后,翟某心中卻有一個未解的結:其2021年、2022年應得的年終獎3萬余元,公司以其已離職為由拒絕支付。溝通無果后,翟某先是向簡陽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尋求幫助,但仲裁請求被駁回。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翟某最終選擇訴至簡陽市人民法院。
法院裁判:自主權非免責牌,承諾報酬須兌現
簡陽市人民法院在審理中查明,翟某主張的年終獎實為雙方約定的售后產值管理工資,其性質與獎金類似。法院認為,雖然用人單位在獎金發放制度上享有一定的經營自主權,但這絕不意味著可以隨意剝奪勞動者應得的報酬。一旦用人單位制定了相關制度或與勞動者有明確約定,就應當誠實守信地履行。本案中,醫療公司僅以翟某離職為由拒絕支付,卻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翟某不符合該報酬的發放條件或標準。因此,法院一審判決某醫療公司支付翟某14000元售后產值管理工資。醫療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后,認為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小標的大民生,司法公正暖人心
年終獎(或類似性質的報酬)是勞動者全年辛勤付出后應得勞動報酬的重要組成部分。實踐中,部分用人單位常以勞動者離職、企業經營狀況等為由拒發,侵害勞動者權益,引發糾紛。本案法院在充分尊重企業經營自主權的同時,清晰劃定了權責邊界:用人單位對拒發理由負有舉證責任。當用人單位無法證明其拒付行為符合約定或法定條件時,法院判決其必須履行支付義務。這份判決金額或許不大,但它傳遞的司法溫度、彰顯的公平正義,切實維護了普通勞動者的“錢袋子”,有效規范了企業的薪酬發放行為,為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營造公平透明的法治化營商環境樹立了典范。(范陽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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