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聞記者 戴云
01
聚焦·背景
6月13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關于進一步完善信用修復制度的實施方案》。會議指出,要加快完善統一規范、協同共享、科學高效的信用修復機制,更好幫助失信主體重塑信用。
要統一修復規則,健全資格審查、過程監督、結果認定等環節標準規范。
要打破數據壁壘,盡快明確數據共享范圍、方式、頻率,促進相關領域社會數據互聯互通。
要強化部門協同,在受理辦理、更新反饋、異議處理等工作中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02
聚焦·嘉賓
付繼存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法研究所所長、北京信用學會知識產權信用專委會副主任
付繼存。受訪者供圖
馬詩雅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法學博士生、北京信用學會知識產權信用專委會委員
馬詩雅。受訪者供圖
6月13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的《關于進一步完善信用修復制度的實施方案》,為失信主體重塑信用、完善社會信用體系提供了新的政策指引。作為科技創新與市場經濟的核心紐帶,知識產權領域的信用修復機制改革一直備受關注。
針對政策如何在“嚴保護”與“容錯糾錯”間尋求平衡,封面新聞記者專訪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法研究所所長、北京信用學會知識產權信用專委會副主任付繼存,以及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法學博士生、北京信用學會知識產權信用專委會委員馬詩雅,從制度戰略意義、領域特殊性、數據協同困境及治理路徑等維度帶來深度解讀。
信用修復制度有何意義?
建立“失信—懲戒—修復”閉環
信用修復是指失信主體在滿足一定條件下,通過主動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向有關部門申請并經審核同意后,恢復其信用狀況的過程。這一機制為失信主體提供了重塑信用的機會,旨在平衡失信懲戒與鼓勵改正錯誤之間的關系。
付繼存指出,信用修復制度為創新活動提供了必要的容錯空間。知識產權保護的核心在于平衡創新激勵與公共利益,而信用修復機制通過為非惡意失信主體提供救濟渠道,避免了“信用懲戒終身化”對創新積極性的抑制,符合知識產權法鼓勵創新的立法本旨,最終也能實現更大的公共利益。
在優化知識產權市場化運作環境方面,該制度通過重塑主體信用資質,顯著降低了知識產權交易雙方的信用風險顧慮。這不僅促進了專利許可、技術轉讓等市場化運作,更通過暢通知識產權價值實現路徑,培育了創新要素市場的發展動能,體現了信用工具對創新資源配置的優化功能。
更為深遠的是,制度設計強化了行為規范的引導作用。付繼存表示,明確的修復規則建立了“失信—懲戒—修復”的完整行為反饋鏈條,既提升了經營主體對知識產權合規管理的認知水平,又通過信用修復的示范效應推動形成尊重知識產權的社會共識。
“總體而言,這一改革不僅是社會信用體系完善的重要舉措,更是優化創新生態、推動高質量發展的關鍵制度創新。”付繼存說。
是否適用“統一修復規則”?
具備價值目標一致性
與其他領域相比,知識產權領域的信用修復具有特殊性。付繼存解釋,知識產權領域的失信行為涉及復雜的技術細節和法律解釋。例如,非正常專利申請行為需要結合專利的技術內容、申請目的、創新性等多方面進行判斷,而惡意商標注冊行為則需要評估企業的實際經營狀況、商標的顯著性、知名度以及是否構成搶注等。
“修復知識產權信用時,不僅要消除失信行為的負面影響,還要恢復知識產權的市場價值和創新激勵功能。”付繼存以商標領域為例說明,因惡意注冊被失信懲戒的主體,修復后應確保其能夠重新參與市場競爭,這就要求修復機制需在保護創新主體積極性和維護市場秩序之間找到平衡——過度懲戒可能抑制創新,過于寬松又可能導致市場秩序混亂。
鑒于知識產權領域信用修復的特殊性,是否適用本次國常會提出的“統一修復規則”?付繼存給出了肯定答案:“以《國家知識產權局知識產權信用管理規定》為例,該規定已構建包含行為認定、修復條件、程序規范等要素的完整體系,與國常會要求的資格審查、過程監督等標準具有內在一致性。”
在實施機制方面,《管理規定》第4條明確了國家知識產權局在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建設中的主體責任,要求建立信用信息的歸集、共享與公示制度,為統一修復規則的實施提供了技術保障和制度依托。
此外,知識產權領域的信用修復機制旨在保護創新主體的合法權益、激勵創新,這與國常會傳遞的“容錯糾錯”制度善意和激發市場活力的目標是一致的。“因此,在保持知識產權特殊性的前提下,通過細化修復標準和優化程序銜接,完全可以實現專業領域制度與統一規則體系的有機融合。”付繼存說。
如何破解數據壁壘?
技術與機制雙重完善
國常會強調“打破數據壁壘,促進社會數據互聯互通”。當前知識產權領域的信用數據是否已實現跨部門共享?付繼存表示,目前已取得階段性進展。國家知識產權局與市場監管總局正推進信息歸集共享機制,將行政許可、嚴重失信名單等信息歸集至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市場監管總局也為知識產權部門開通了相關查詢權限,形成了基礎性的數據交互框架。
“需要注意的是,當前知識產權領域信用修復仍存在一定程度的協調障礙,主要表現為三重數據壁壘”,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法學博士生、北京信用學會知識產權信用專委會委員馬詩雅告訴記者,在數據共享機制層面,盡管國家知識產權局與市場監管總局已建立基礎性信息共享機制,但部門間數據交互的深度與廣度仍顯不足。
同時,技術標準的不協調構成了更隱蔽的壁壘。各部門在信用信息的采集范圍、數據處理規則及評價標準等方面尚存在一定差異,這種標準不統一現象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影響數據整合效果,并對協同監管效能產生制約。
此外,在信息時效性方面,由于信息同步機制有待完善,信用修復結果在各系統間的傳導存在一定延遲,有時會出現“修復完成但系統未更新”的情況。
“破解這些壁壘需要系統思維”,馬詩雅建議在完善技術層面系統對接的同時,逐步推進數據標準體系的統一建設,并健全時效保障機制,從而實現信用數據的全流程、全周期動態管理。
部門協同何以突破瓶頸?
構建全流程協同平臺
知識產權領域的信用修復涉及市場監管、法院、金融機構等多元主體,強化部門協同成為政策落地的關鍵環節。馬詩雅建議,應建立跨部門協同工作機制,明確各部門在知識產權信用修復中的具體職責。各部門需在信用修復的受理、辦理、更新反饋以及異議處理等關鍵環節密切協作,確保流程順暢。同時,各部門應聯合制定統一的知識產權信用信息采集、處理和應用標準,避免因標準不一致導致的協同障礙。
“信息共享平臺建設是協同的技術基礎,需構建一個集信用信息采集、修復申請、異議處理、結果公示于一體的全流程協同平臺,實現各部門數據的互聯互通,推動地方信用平臺與國家知識產權局系統的全面對接。”馬詩雅表示,要確保信用修復結果在“信用中國”網站、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知識產權保護信息平臺等系統中同步更新,避免信息滯后。
針對涉及多部門的信用異議,付繼存建議建立聯合處理機制,由國家知識產權局作為牽頭部門,協調市場監管部門、法院等共同參與異議處理。各部門需在異議受理、調查、裁決等環節密切配合,確保異議處理的公正性和效率。同時,要定期組織跨部門的業務培訓和經驗交流活動,提升各部門工作人員對知識產權信用修復工作的理解和協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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