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人民網-海南頻道
人民網儋州6月15日電 海口市一免稅企業員工許某為牟利,“套購”免稅品1627件,偷逃稅款18.44萬余元;還伙同他人利用管理漏洞和職務便利,監守自盜上萬件有稅贈品私售,獲利72.15萬余元,分得57.97萬余元。
日前,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許某犯走私普通貨物罪、職務侵占罪,經數罪并罰,決定對其執行有期徒刑2年2個月,并處罰金25萬元;許某退繳的20萬元和預繳的5000元取保候審保證金,發還給被害單位;繼續追繳其違法所得39.1萬余元。
案情回顧:
利用他人套購1627件免稅商品銷售偷逃稅款18.44萬余元
法院審理查明,2019年2月起,許某為獲取非法利益,在明知海南離島免稅相關政策的情況下,找親戚朋友借用他人離島信息及免稅購物額度在APP上購買免稅品,待離島人機場提貨后,許某利用其在機場工作的便利,將離島免稅品從機場員工通道帶離機場,或由離島人離島后郵寄給許某。
為達到銷售牟利的目的,許某初期便通過各免稅品公司的廣告推廣群,添加了其他購買人的社交賬號,并加入其他代購群推銷上述免稅品,銷售價格一般為實際購買價格加上10—20元/件的利潤。2019年2月至2021年6月期間,許某共套用他人離島免稅額度購買1627件價值75.7萬余元的商品,銷售回款91.32萬余元。經洋浦海關計核,涉嫌偷逃稅款18.44萬余元,獲利至少1.62萬余元。
伙同他人監守自盜萬件有稅贈品私售獲利72.15萬余元
2022年,許某擔任某海口美蘭機場免稅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免稅公司)儲運組有稅倉庫管理員,其與儲運組組長趙某(另案處理)合謀,利用管理漏洞,將本應發放給免稅門店的有稅贈品,私自拿出銷售獲利兩人分成。為達到獲利目的,許某通過社交賬號與沈某甲達成合作,并建立了聊天群,雙方達成合意后,由沈某甲的姐姐沈某乙、姐夫姚某負責轉賬,許某再發貨到沈某甲深圳的地址。
2022年5月至12月期間,許某、趙某合謀共6次將公司有稅贈品私自拿出銷售,許某通過社交賬號共向沈某甲、沈某乙等人,銷售面霜、護膚水等商品至少10005件,共計72.15萬余元。之后,許某向趙某分6次轉賬共14.18萬余元,其分得57.97萬余元。
法院判決:
犯走私普通貨物罪、職務侵占罪獲刑2年2個月
海南二中院經審理認為,許某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逃避海關監管,利用他人身份信息和離島免稅額度套購免稅品1627件,并在國內二次銷售,偷逃稅款共計18.44萬余元,偷逃應繳稅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罪。許某伙同他人利用擔任免稅公司物流崗的職務便利,非法占有公司有稅贈品至少共計10005件,并銷售獲利共計72.15萬余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職務侵占罪。
在職務侵占共同犯罪中,許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經偵查人員電話通知后其主動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全案的犯罪事實,構成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其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理;主動退繳部分違法所得共計20萬元,量刑時可酌情予以考慮。海南二中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提醒:
遠離“套代購” 不做走私工具人
本案主審法官介紹說,以牟利為目的為他人購買免稅品或將所購免稅品在國內市場再次銷售的;組織、利用他人購買離島免稅品的資格和額度購買免稅品牟取非法利益的,均屬于離島免稅“套代購”走私違法行為。該行為不僅造成國家稅收流失,更破壞了市場經濟秩序。
“套代購”這些看似“巧妙”的賺錢“捷徑”,往往最終通向的卻是法律所明令禁止的危險禁區和個人無法承受的人生歧途。任何試圖鉆營法律空子,通過不正當手段來獲取不義之財的行為,最終難逃法律的制裁。法官提醒,廣大群眾要不斷增強法治意識,提高警惕,堅決遠離“套代購”行為,不做走私工具人。(李學山、羅鳳靈、文朝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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