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聞記者 粟裕
6月16日,封面新聞記者獲悉,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網(wǎng)絡消費民事典型案例。一案例顯示,胡某在網(wǎng)絡店鋪中購買一款女士手提包,被告知該手提包不支持七日無理由退貨。最高法表示,人民法院結合具體的商品類型、退貨對商品價值的影響等因素綜合考慮,認定案涉商品不屬于不宜退貨情形,故不予支持經(jīng)營者拒絕七日無理由退貨的行為,充分保障了消費者的七日無理由退貨權,維護市場誠信。
據(jù)介紹,胡某在韓某經(jīng)營的網(wǎng)絡店鋪中購買一款手提包。購買時,店鋪頁面顯示該手提包不支持七日無理由退貨。胡某收到該手提包后,于七日內向該店鋪申請無理由退貨,被韓某拒絕,拒絕原因為此手提包不支持七日無理由退貨,并且此事項在胡某購物時即作出了提示。胡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韓某承擔退貨退款責任。
審理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根據(jù)商品性質并經(jīng)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雖然韓某在商品詳情標注了不支持七日無理由退貨,但韓某并未合理說明該手提包性質屬于不宜退貨的理由,也未舉證證明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會導致商品價值的大幅度貶損或給經(jīng)營者造成重大損失。
故該手提包不屬于前述法律條文規(guī)定的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的商品。韓某擬定的不支持七日無理由退貨的條款對胡某不具有法律約束力。最終判決:韓某退還貨款,同時胡某退還該手提包。
消費者通過網(wǎng)絡在線購買商品時,通常無法進行現(xiàn)實體驗,其對商品的選擇一定程度上依賴于經(jīng)營者對商品的介紹和展示。當消費者購買商品后,可能會覺得不符合預期或不滿足需求。為此,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guī)定了七日無理由退貨制度,賦予消費者在適當期間內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以適應在線消費的特點和需求。
此外,對于性質上不宜退貨的商品,雖然經(jīng)營者可以依法與消費者約定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但不得任意擴大范圍。本案中,該手提包并非不宜退貨,人民法院未支持經(jīng)營者拒絕七日無理由退貨之行為,有助于保障消費者退貨的法定權利,提振消費者信心和安全感,讓消費者“敢消費”“愿消費”“放心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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