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網絡消費民事典型案例,其中“胡某與韓某等信息網絡買賣合同糾紛案”值得關注。
據(jù)介紹,胡某在韓某經營的網絡店鋪中購買一款女士手提包。購買時,店鋪頁面顯示該手提包不支持七日無理由退貨。胡某收到該手提包后,于七日內向該店鋪申請無理由退貨,被韓某拒絕,拒絕原因為此手提包不支持七日無理由退貨,并且此事項在胡某購物時即作出了提示。胡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韓某承擔退貨退款責任。
▲資料圖
審理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根據(jù)商品性質并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雖然韓某在商品詳情標注了不支持七日無理由退貨,但韓某并未合理說明該手提包性質屬于不宜退貨的理由,也未舉證證明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會導致商品價值的大幅度貶損或給經營者造成重大損失。
法院認為,故該手提包不屬于前述法律條文規(guī)定的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的商品。韓某擬定的不支持七日無理由退貨的條款對胡某不具有法律約束力。最終判決:韓某退還貨款,同時胡某退還該手提包。
紅星新聞記者 祁彪
編輯張尋 責編 馮玲玲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fā)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