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貨單沒我簽字,憑啥讓我還錢?”
圖片來源于網絡
裝修師傅董某面對起訴時底氣十足。但法院判決一出,他卻傻了眼——沒簽字的6萬元貨款,照樣得還!
案情簡介
2023年3月到2024年6月,董某陸續打電話找李某訂購膩子粉。李某數次將貨物送往工地,卻沒換回相應的貨款。李某拿著沒有董某簽名的發貨單多次催款,董某要么說“甲方沒結賬”,要么回“再緩幾天”。無奈之下,李某把董某告上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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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董某振振有詞:“我們沒正式結算,金額不對,發貨單也沒我簽字!”就在大家以為案件要陷入僵局時,李某亮出了手機里的聊天記錄——每次提及6萬元欠款,董某從未否認,只是反復拖延。
法院審理
法官審理認為,自然人的合法債權受法律保護。被告董某向原告李某購買膩子粉,雙方構成了買賣合同法律關系。雖然沒有書面簽字確認,但董某在聊天中對欠款金額未提出異議,且持續拖延付款,結合實際供貨事實,足以認定債務關系成立。最終判決董某在10日內付清全部貨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九條: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
第六百二十八條: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支付價款。對支付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應當在收到標的物或者提取標的物單證的同時支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法官提示
貨物買賣過程中,為了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應簽署書面合同,如若無法簽署的,要留存好相關人員簽字確認的送貨單、收貨單、結算單或其他能夠證明交易的相關證據材料,否則可能面臨主張無法獲得法律支持的風險。
審 核:郭玉婷
作 者:宋沅霖 雷夢娟
編 輯:尤乙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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