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8萬元彩禮何去何從?一場未共同生活的婚姻背后,是法律對公平的精準丈量。
一、案件介紹:彩禮背后的“無實婚姻”
2023年初,甲(男)與乙(女)經媒人介紹訂婚。甲為結婚向乙支付彩禮現金18.8萬元及價值10萬元的金飾(含“三金”),合計28.8萬元。雙方于2023年3月辦理結婚登記,但因乙以“籌備婚禮”為由返回娘家居住,始終未與甲共同生活。
婚后兩個月,甲的父親突發重病,家庭為支付彩禮已負債15萬元,醫療開支更是雪上加霜。甲多次要求乙共同生活被拒,發現乙同時與第三人保持親密關系。2023年8月,甲起訴離婚并主張返還全部彩禮,乙辯稱彩禮已用于購買嫁妝及個人消費,拒絕返還。
二、裁判結果與理由:共同生活缺失下的返還規則
裁判結果:
準予雙方離婚;
乙返還甲彩禮現金23萬元(折算比例80%),金飾全額返還。
裁判核心理由:
登記未共同生活的法定返還情形
雙方雖辦理結婚登記,但乙婚后即返回娘家,未形成實質性共同生活關系。根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第5條,“登記但確未共同生活”屬于法定返還情形。
所謂“共同生活”,需滿足長期穩定同居、共同承擔家庭義務等實質要件,而非僅法律形式。
高額彩禮導致給付方生活困難
甲舉債支付彩禮,其父親患病后家庭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標準,符合“婚前給付導致生活困難”的法定情形。法院結合村委會出具的貧困證明、借款憑證等證據予以認定。
彩禮用途不影響返還責任
乙主張彩禮已用于消費,但未提供有效消費憑證。法院指出:彩禮性質不同于夫妻共同財產,消耗性支出不構成拒返理由。
三、法律分析:2025年彩禮返還的三大裁判維度
1. 共同生活時長:決定返還比例的核心標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裁判規則,共同生活時間與返還比例呈反向關聯(見表):
情形返還比例司法考量重點登記后未共同生活70%-90%婚姻僅具法律形式未登記同居≤1年50%-70%是否存在共同消費同居1-2年30%-50%女方家務貢獻、流產等身體損害已生育子女≤30%子女撫養需求、女方身體恢復成本
注:參考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涉彩禮糾紛典型案例及地方司法實踐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提示: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規定》進一步明確,“共同生活時間較短” 指不滿1年,若同時存在彩禮數額過高(超過當地人均可支配收入10倍),即使已登記結婚,仍支持部分返還。
2. “致貧”認定的雙重標準:絕對困難與相對困難
絕對困難:給付后家庭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需提供低保證明、醫療負債憑證等;
相對困難:因彩禮導致家庭資產大幅縮水或負債(如變賣房產、借貸),雖高于低保線但明顯影響生計。
俞強律師指出:實踐中,法院對農村地區或低收入家庭的“致貧”認定更為寬松。例如張某甲案中,61800元彩禮被認定“數額較大致負擔過重”,雖未達低保標準,仍判決返還60%。
3. 婦女權益保護與過錯責任的平衡
生育事實顯著降低返還比例:如女方妊娠或生育子女,即使共同生活時間短,返還比例可降至30%以下(如祝某某案中流產因素使返還比例降至33%);
過錯方責任加重:若一方存在欺詐性索財、重婚、暴力等過錯,可能全額返還或免除返還(如宋某欣案中借婚姻索財被判全額返還)。
風險提示
具體案件需要咨詢專業律師,本文分析的裁判規則系對公開案例及司法解釋的歸納,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彩禮返還涉及共同生活認定、證據收集、地方習俗差異等復雜因素,需結合具體案情制定訴訟策略。
法律守護的不僅是財產,更是婚姻的本質。當彩禮從祝福異化為負擔,裁判天平的一端是習俗尊重,另一端是給付家庭的生存尊嚴。
俞強律師
執業機構: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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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背景:北京大學法律碩士,具有證券、基金、期貨從業資格
執業證號:13101201210159547
專業榮譽:
2020年上海律師協會“金融證券保險專業認證”
2024年“君瀾專業領航獎”
上海政法學院刑事司法學院實習導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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