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罪檢察是刑事檢察的重要組成部分,涉及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犯罪和故意殺人、搶劫、毒品等犯罪。
“地位重要、案情重大、多方重視、重刑較多,重罪檢察之‘重’,需要這樣來理解和把握。”2025年1月,內蒙古自治區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李永君在全區檢察長會議上強調,重罪檢察要突出“嚴”的震懾作用,一體抓實“三個管理”,以高水平安全服務高質量發展。
近年來,內蒙古檢察機關嚴厲打擊危害國家安全、嚴重暴力犯罪,及時介入、依法從重從嚴從快懲治社會高度關注的重大惡性犯罪,成果顯著,得到人大代表肯定。
重拳打擊嚴重暴力犯罪
嚴重暴力案件,性質惡劣,傷亡嚴重,社會影響大。
2011年1月至4月,劉某或伙同張某,或伙同張某、林某,在貴州興義、寧夏銀川、內蒙古赤峰、河北承德四地,搶劫酒店住客、路人、商鋪,作案四起,搶劫數額巨大,造成數名女性重傷、死亡。
案件一直未偵破。之后,劉某、張某繼續作案。2012年,劉某、張某犯綁架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劉某在服刑期間,因日常瑣事與同監區兩名服刑人員發生糾紛,造成一人輕傷一級、一人輕傷二級。偵查機關在辦理劉某案時,劉某交代了此前和張某、林某搶劫的惡行。
劉某、張某、林某搶劫案一審宣判,三人不服,提起上訴。由于該案為陳年積案,且系跨省流竄作案,一審證據稍顯薄弱,為補強證據鏈條,有效證實犯罪,二審期間,檢察機關引導公安機關繼續補充偵查,取得關鍵物證、劉某等人取款視頻、被害人傷情鑒定等22份證據,最終證實劉某等人存在搶劫罪3種加重情節。
“三名被告人實施多起搶劫犯罪,作案性質惡劣,手段極其殘忍,社會危害性極大,應當從重懲處。”二審庭審中,內蒙古自治區檢察院重大犯罪檢察部檢察官吳悠然綜合全案發表出庭意見。
2024年4月3日,法院作出終審判決,劉某、張某被判處死刑,林某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各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至此,這起歷時13年的陳年積案終于完結。
嚴重暴力犯罪案件庭審對抗性強,檢察官出庭支持公訴表現會影響案件的處理結果。
2024年12月,最高檢重大犯罪檢察廳組織北京、天津、上海等12個省市檢察機關重大犯罪檢察部門近30名檢察官來到內蒙古,對一起故意殺人案二審庭審進行觀摩,并開展評議活動。
庭審中,內蒙古自治區檢察院出庭檢察官吳悠然、維英出庭支持公訴。公訴人以多媒體示證方式分組出示調取的新證據,并申請鑒定人、專家證人出庭作證。圍繞案件事實認定、法律適用、量刑情節,公訴人進行充分闡述,針對焦點問題精準回應。
庭后評議時,與會人員一致認為,出庭檢察官庭前準備充分,庭審過程中配合默契,發問與辯論重點突出、有針對性,充分展現了檢察官深厚的法律功底和客觀公正的職業形象。與會人員還就今后做好類似案件的庭審工作提出建設性意見和建議。
2024年,內蒙古檢察機關積極參與命案防控和命案積案攻堅行動,對7起發案二十年以上的命案依法報請核準追訴。
此外,通遼市檢察機關開展“人民群眾大接訪”活動,強化釋法說理,全面清理信訪矛盾,確保案結事了;錫林郭勒盟檢察機關將刑滿釋放人員作為重點關注對象,為困境人員搭建多部門聯動式協同救助機制,平復社會不穩定因素;鄂爾多斯市檢察機關加強對行政機關移送涉嫌犯罪線索的監督,對可能引發命案的線索加強研判,不斷提升命案防控快速反應處置能力……
“內蒙古檢察機關將繼續依法從嚴懲治故意殺人、搶劫等嚴重暴力犯罪,依法從重從嚴從快懲治重大惡性犯罪,安定人心、維護穩定。”內蒙古自治區檢察院副檢察長安翱表示,未來,全區檢察機關將繼續發揮好刑事檢察“刀把子”作用,高質效辦好每一個重罪案件,有力震懾犯罪。
鏟除毒品犯罪“惡之花”
在毒品犯罪案件中,一輛參與運毒的越野車,未被認定為作案工具予以沒收,是否要抗訴?2024年8月,內蒙古自治區檢察院重大犯罪檢察部對一起毒品犯罪案件展開討論。
2022年6月,內蒙古的曹某、李某與甘肅的胡某、田某在甘肅省某市交換“物品”,后各自返回。次月,雙方再次碰面交換“物品”,分別在返程途中和家中被警方抓獲。偵查機關在查獲的疑似毒品中檢出嗎啡成分,凈重約0.82千克;在疑似制毒物品中檢出乙酸酐成分,凈重約2.1千克;涉案毒資達120萬元。
2024年3月,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曹某、李某犯運輸毒品罪成立,胡某和田某犯販賣毒品罪成立,但曹某被扣押的越野車未被認定為作案工具,按照法律規定應當予以返還。
販賣、運輸毒品案件中,車輛經常作為工具,貫穿整個犯罪過程。根據刑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犯罪分子財物“供犯罪所用”的,應當予以沒收。檢察機關認為,“供犯罪所用”應解釋成“為犯罪而準備”或“用于實施犯罪”,而非僅限于“專供”“常供”,且認定“供犯罪所用”應主要從財物與犯罪是否具有緊密聯系去把握,重點審查財物的使用在犯罪中起到的作用。
檢察機關經審查認為,涉案越野車與毒品犯罪聯系緊密,胡某與曹某進行毒品交易,無論是運輸毒品、毒品交易驗貨、清點運輸毒資均是借助該越野車完成,車的運輸行為是運輸毒品罪構成要件行為,將供運輸毒品所用的車輛予以沒收,是查處涉毒資產的應然之舉。
2024年4月,呼和浩特市檢察院以“未認定曹某、李某用于運輸毒品的越野車系作案工具,直接判決予以返還,屬認定事實錯誤”為由提出抗訴。同年8月,內蒙古自治區檢察院支持抗訴。11月,法院采納檢察機關提出的抗訴意見,判決對曹某用于運輸毒品的越野車依法予以沒收。該案承辦檢察官王穎告訴記者,此案“抗點”雖小,但全區關于此類事實認定錯誤卻不少見,有較大的示范效應。
毒品犯罪一日未絕,檢察禁毒一刻不止。在辦理馬某涉嫌販賣、制造毒品罪一案時,準格爾旗檢察院在審查案件過程中,將馬某的供述、馬某手機微信轉賬記錄明細與證人證言進行分析比對,發現馬某可能還涉嫌洗錢罪,于2024年3月8日對馬某作出批準逮捕決定,并于同年6月以涉嫌販賣、制造毒品罪和洗錢罪對馬某依法提起公訴。法院經審理全部采納檢察機關的指控意見。
烏海市海勃灣區檢察院在審查潘某甲等12人涉嫌販賣、運輸毒品罪一案時,經訊問及審查證據材料,發現一并將毒品從廣東運回的馬某乙未被一并提請逮捕,于2022年9月依法制發《應當逮捕犯罪嫌疑人建議書》,使該案13名犯罪嫌疑人全部到案。
內蒙古自治區檢察院重大犯罪檢察部主任趙明峰向記者介紹,近年來,內蒙古檢察機關充分發揮法律監督職能,厲行禁毒方針,嚴格履行批捕起訴職能,準確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對毒品犯罪實行“全鏈條”打擊,所提起公訴的毒品案件有罪判決率達100%。
把刑事審判監督放在重要位置
刑事案件的審判監督程序是一個重要的司法補救途徑,旨在保障司法公正,糾正錯誤的裁判。安翱介紹,內蒙古檢察機關將刑事審判監督放到和批捕、起訴同樣重要的位置上。
死刑適用標準在司法實踐中存在爭議。對于因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故意殺人犯罪,適用死刑十分慎重,但并不意味著必然不適用死刑。
聶某在婚姻存續期間與豐某發展為情人關系,并一同生活十余年。2023年7月,聶某僅因與豐某發生口角,便用車將豐某撞倒在地,并倒車碾壓、擠壓。作案后,聶某既未采取施救措施,也未撥打120急救電話,更未報警,豐某當場死亡。隨后,聶某購買工具掩埋尸體,并對豐某親屬謊稱豐某去了外地。豐某家屬發現不對勁后報警,案發。2024年5月,一審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聶某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檢察機關認為,聶某犯罪手段殘忍,行為惡劣,后果嚴重,作案后毀尸滅跡,逃避偵查,主觀惡性極大,聶某沒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一審判決未能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亦未綜合考慮各種犯罪情節,判處聶某無期徒刑量刑畸輕,遂于2024年5月提起抗訴。
2024年11月,該案二審開庭,內蒙古自治區檢察院重大犯罪檢察部副主任李慧芬出庭支持公訴。她發表公訴意見時指出,對于因感情糾紛引發的故意殺人案件,要全面、客觀審查定罪證據、量刑情節以確定量刑。
經審理,內蒙古自治區高級法院采納了檢察機關的抗訴意見,以故意殺人罪改判聶某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梁某、楊某搶劫二審抗訴案也可以看出司法機關適用死刑的標準。
2003年5月,黃某、陳某夫婦與雇工梁某、楊某一同到內蒙古自治區鄂托克前旗某嘎查養蜜蜂。梁某認為黃某夫婦出售蜂蜜賺到了錢,心生歹意,與楊某密謀殺害了黃某夫婦,搶走錢財,分頭潛逃。
2004年6月,梁某被抓獲,其供述主要犯罪行為由楊某實施,法院判處梁某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后楊某落網,梁某案被發回重審。經查,梁某、楊某共同實施殺人搶劫行為,二人作用相當。2024年5月,法院將梁某案與楊某案并案處理并作出一審判決,梁某被改判死刑立即執行;楊某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對共同實施犯罪行為的兩名主犯,死刑的執行方式卻出現不同,檢察機關認為不當。梁某、楊某共同實施殺人搶劫行為,共同造成黃某夫婦死亡的嚴重后果,作案過程中配合密切、互為支撐,二人地位、作用相當,且楊某出逃17年,不足以對其適用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于是,檢察機關對該案提出抗訴。2024年8月,內蒙古自治區檢察院支持抗訴。
2024年12月27日,內蒙古自治區高級法院采納檢察機關的抗訴意見,以搶劫罪改判楊某死刑立即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積極融入“社會之治”
“一事解決一片”“一案解決類案”,這是蘊藏在社會治理檢察建議背后的“善治”密碼,體現著檢察為民、守護平安的美好心愿。近年來,內蒙古檢察機關重罪檢察條線結合工作職能,以檢察建議為抓手,為推動社會治理積極努力。
2022年4月,通遼市科爾沁區檢察院對雙某破壞交通設施案提起公訴。法院經審理查明,2021年4月至7月,雙某組織4人(另案處理)先后將科爾沁區若干路段道路兩側的215個在用雨水箅子盜走。雨水箅子是窨井蓋的一種,規格大于道路行駛汽車的胎寬,窨井失去雨水箅子,汽車經過時有發生傾覆、毀壞風險,雙某的行為構成破壞交通設施罪。最終,法院以破壞交通設施罪依法判處雙某有期徒刑三年。
該案承辦檢察官虬龍告訴記者,對涉最高檢“第四號檢察建議”刑事案件,均高度重視,切實守護人民群眾“腳底下”的安全。
近年來,利用寄遞渠道實施違法犯罪的案件呈多發態勢。2023年,內蒙古自治區檢察院聯合自治區郵政管理局等18家單位在全區范圍內開展平安寄遞專項行動,依法打擊寄遞領域違法犯罪行為,強化寄遞安全。
阿巴嘎旗檢察院在辦理肖某涉嫌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一案時發現,郵政公司存在未嚴格落實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嚴禁運輸的相關規定,對內部員工教育監管不到位等問題,遂于2024年6月向其制發檢察建議,提出3條整改措施。郵政公司采納檢察建議后表示,檢察機關此舉對強化寄遞安全監管,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公共利益發揮較大作用。
記者了解到,2024年,僅針對寄遞渠道中存在的監管問題,內蒙古檢察機關便發出6份社會治理檢察建議。
2024年5月,包頭市昆都侖區檢察院針對在辦理養老機構收住老人王某故意殺人案時發現的問題,向當地某養老服務機構制發檢察建議,建議該機構建立專業評估制度,對擬入住老人全面評估,同時強化落實安全監管制度,建立健全矛盾糾紛化解及應急處置機制,并對員工及收住老年人加強普法宣傳,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
“針對辦案中發現的問題,提出合理化的社會治理檢察建議,目的是提升整體監督效果。”安翱表示,內蒙古檢察機關將繼續以重罪檢察之力融入“社會之治”。
國之北疆,遼闊壯麗。“在維護北疆高水平安全上不能丟分!”李永君表示,筑牢祖國北疆安全穩定屏障是內蒙古必須履行好的重大責任和光榮使命。內蒙古檢察機關將繼續做好重罪檢察工作,維護國家政治安全、確保社會大局穩定、促進社會公平正義、保障人民安居樂業。
代表點評
全國人大代表、包頭稀土研究院主任研究員 閆宏偉:
內蒙古檢察機關在重罪檢察工作中展現了高度的責任感和較高的專業水平,在辦案中強化證據審查,通過嚴格依法辦案,有效打擊了嚴重暴力、涉黑涉惡等犯罪,維護了社會公平正義。同時檢察機關在辦案中注重人權保障,全面落實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既提高了司法效率,又體現了司法溫度。我了解到,檢察機關通過深化跨部門協作和大數據應用,進一步提升了案件辦理質效。建議未來進一步加強對新型犯罪的研究,優化司法資源配置,為平安中國建設貢獻更大力量。
全國人大代表、內蒙古蒙藥股份有限公司總工程師 邢界紅:
刑事檢察是檢察機關的基本職能。作為檢察機關的核心業務,刑事檢察工作關乎社會的安寧與和諧,更承載著保障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職責,尤其是重罪檢察工作。內蒙古檢察機關堅持“高質效辦好每一個案件”,嚴把辦案質量關,確保每一起刑事案件經得起法律和歷史檢驗。同時,檢察機關通過庭審觀摩、對出庭支持公訴進行評議等方式,增強司法透明度,提升檢察官履職能力,在防范命案風險、社會綜合治理等領域也采取了創新舉措。建議加強基層檢察院建設,推動刑事檢察工作與社會治理深度融合,為社會和諧穩定保駕護航。
全國人大代表、內蒙古自治區東烏珠穆沁旗嘎達布其鎮尚都嘎查委員會委員 額爾敦達來:
內蒙古檢察機關重大犯罪檢察部門不斷適應新形勢、新任務,在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上充分發揮“刀把子”作用,秉持人權保障與打擊犯罪并重、程序正義與實體正義兼顧的理念,嚴格遵守證據規則,確保辦案實現較好的政治效果、社會效果、法律效果。建議進一步深化檢務公開,更加廣泛邀請人大代表參與庭審觀摩、案件聽證、專題研討等活動,更加主動接受監督,不斷增強司法公信力。
(來源:檢察日報·聲音周刊 作者:于瑩瑩 付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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