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住宅物業服務合同履行的過程中,由于物業管理公司服務存在瑕疵、業主拒交物業費等情況,導致物業管理糾紛逐漸增多。
許多業主會以拒絕繳納物業費的方式對抗物業服務瑕疵,那么物業公司提供的物業服務存在顯著瑕疵的情況下是否可以相應核減物業費? 讓我們通過一則案例了解一下。
01
案情介紹
某物業公司與柳城縣某小區業主委員會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由物業公司為該小區提供物業服務。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逾期未交納物業管理費的,從逾期之日起按每天物業管理費的3‰元收取滯納金和因訴訟產生的訴訟費與律師費;業主/租戶按月、季度、年度交納物業費,即在每個月的10日前交納費用;物業公司負責小區內停車位、車庫以及交通秩序與車輛停放、行駛的管理。
業主李某是該小區的業主,其認為物業公司服務質量差,服務不到位,故拒繳物業費,被物業公司起訴至柳城縣人民法院。 李某反映有業主將空調外機掛在樓梯入口處,萬一掉落下來砸傷人,存在安全隱患,物業公司沒有要求相關業主進行整改。另有業主將汽車停放在電動車停放處,導致電動車無處停放、充電,而物業對此也沒有進行管理。對此,李某提交了照片予以證實。而物業公司則辯解稱原告以小區裝修不久,業主的空調外機是剛安裝的,短期內不會掉落,不存在安全隱患。而關于汽車沒有按規定停放問題,物業則表示已經在業主微信群里提示大家要按照規定停車車輛,個別業主沒有遵守,也沒有辦法。
李某提交的證據(圖片已隱私處理)
02
法院審理
柳城法院經審理認為,其他業主安裝在樓梯入口上方的空調外機確實存在掉落、砸傷人的安全隱患,物業公司應當聯系相關業主,督促其進行整改,或聯系相關部門進行處理,而物業公司以小區裝修不久,空調機剛安裝,很穩固,不存在安全隱患為由,沒有進行相關的整改,屬于管理不到位。關于車輛停放問題,物業公司應在電動車停放處放置提示標語,或通過車牌號查詢業主,通過微信群通知、電話聯系的方式讓業主移車。而物業公司看到業主在微信群里反映相關問題后,沒有進行答復,也沒有進行后續的跟蹤反饋。
因物業公司存在對設施管理不到位,出現問題沒有有及時解決等情形,在物業公司的物業服務存在一定程度的未達標的情況下,根據其未達標的具體情形,本院酌情減少10%物業費。
03
法官提醒
物業服務是一項復雜、全面、系統的服務, 業主有權監督物業公司,但以拒不交納物業費的方式并不利于物業公司提升服務水準,反而會使其壓縮成本,造成物業服務水平的下滑,最終影響業主的生活環境和居住體驗。望原告加強與某小區的業主溝通交流、積極主動接受業主的建議和意見,雙方形成更為和諧良性的共生關系,共同維護良好的生活居住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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