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游私自承攬業務,被罰1000元;沒有導游證從事導游活動,被罰1000元。近日,泉州市文化廣電和旅游局公布兩起旅游市場行政處罰典型案例,提醒廣大從業者,務必嚴格遵守法律法規,依法依規開展經營活動;同時也提醒游客,選擇旅游服務時,務必確認對方資質,保障自身合法權益。
泉州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支隊根據舉報線索,發現導游林某某在未經旅行社委派的情況下,通過微信私自接受游客委托,為對方公司舉辦活動的參加人員提供導游服務,并收取相關的導游費用。林某某上述行為被認定為私自承攬導游業務,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四十條的規定。泉州市文化廣電和旅游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對林某某上述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300元、罰款人民幣1000元、暫扣導游證5天的行政處罰。
泉州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支隊在日常巡查中發現,陳某某在未取得導游證的情況下,通過微信私自接受游客委托,為其戰友聚會提供導游服務,并收取相關的導游費用。陳某某上述行為被認定為未取得導游證而從事導游活動,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規定。泉州市文化廣電和旅游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對陳某某上述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300元、罰款人民幣1000元的行政處罰。
來源:泉州網、鯉城微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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