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6日,農業農村部印發《關于加強農作物品種全鏈條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通知上提出,制定品種撤銷退出規范,全面梳理品種審定和推廣應用情況,以存在明顯缺陷或生產風險、審定10年以上沒有推廣面積的品種為重點,依法撤銷品種,讓品種審定“有進有出”成為常態。
近日,農業農村部科技發展中心發布最新一期的“品種權公告(總第155期)”,其中71個品種權申請被駁回,145個撤回。
1. 品種權申請的駁回
(1)經審查,下列品種權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第十三條保護名錄植物屬或種范圍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實施細則(農業部分)》第四十條的規定予以駁回。
(2)經審查,下列品種權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九十條新穎性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予以駁回。
(3)經審查,下列品種權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第十五條特異性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予以駁回。
(4)經審查,下列品種權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第十六條一致性、第十七條穩定性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予以駁回。
(5)經審查,下列品種權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第八條一個植物新品種只能授予一項品種權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實施細則(農業部分)》第四十條的規定予以駁回。
2. 品種權申請的撤回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同意下列品種權申請人撤回其品種權申請。
3. 品種權申請的視為撤回
(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實施細則(農業部分)》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下列品種權申請的申請人未按期送交符合規定要求的繁殖材料,其品種權申請視為撤回。
(2)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實施細則(農業部分)》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下列品種權申請的申請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答復審查意見,其品種權申請視為撤回。
來源|農業農村部科技發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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