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員工突變“董高監”,警惕假升職真“背鍋”
法官提示,銘記“量力而為”“權責統一”,切莫為了虛職罔顧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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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入職員工掛名擔任“董高監”(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監事)的情形逐年增多,職場新人容易成為部分公司內部管理失控、“金蟬脫殼”的“甩鍋”對象,需要提高法律意識。
新入職的員工搖身一變成了“董高監”?當心了,這可能不是餡餅而是陷阱。
近日,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對外通報2022年以來該院涉公司內部治理引發與員工糾紛案件的審理情況。該院梳理發現,新入職員工掛名擔任“董高監”(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監事)的情形逐年增多,法律意識欠缺的職場新人容易成為部分公司內部管理失控、“金蟬脫殼”的“甩鍋”對象。
為了幫助公眾防范此類法律風險,法院公布了相關典型案例。對于即將步入職場的和已經進入職場的新人,法官發出提示——務必提高法律意識,不要因為他人的三言兩語就當公司的“掛名股東”。否則,一旦公司出現經營不善拖欠債務的情況,即便只是掛名“董高監”也可能身負巨債。
掛名法定代表人被“限高”
26歲的汪某工作沒多久卻突然發現自己被“限制高消費”了,連飛機票都無法購買。一查才知,是汪某曾經工作過的公司因拖欠他人貸款成了失信被執行人,而汪某是該公司掛名“法定代表人”。
于是汪某訴至法院,以自己“僅是掛名法定代表人、不參與公司經營管理且已經離職”為由,要求法院滌除自己作為該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工商登記。
汪某訴稱大學畢業后在某教育公司擔任經理助理職務,工作不到半年,人事經理找到自己,說需要身份證配合辦理公司業務。自己便把身份證交給對方,并配合簽了幾份文件。不久后發現自己成了該公司旗下某教育咨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汪某趕緊找公司詢問相關情況。公司負責人表示,這家教育咨詢公司就是一家空殼公司,不開展任何業務,汪某只是掛個名,“沒什么事的”。因為要繼續在該公司工作,且不了解相關法律規定,汪某就沒當回事。
工作兩年后,因為公司不景氣,汪某離職去了另一家企業。直到發現不能購買飛機票,才知道自己因掛名成了失信被執行人。
法院審理后認為,從公司制度的設立初衷來看,執行董事作為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是股東會決策的執行機關,是公司的實際管理者;總經理管理公司的日常運營,是公司的執行機構;法定代表人對外代表公司意志,代表公司從事民事活動。
本案中,汪某僅是該公司的一名普通職員,按指派擔任某教育咨詢公司經理,且已離職兩年多,與該教育咨詢公司已不存在實質性利益關聯。被告公司怠于選舉相應職務的行為,會給汪某帶來因“掛名”所涉及的法律風險,故就汪某提出的要求公司協助辦理滌除法定代表人的主張,法院予以支持。
房山法院法官助理翟欣提示說,如果職場新人一不小心成了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與公司協商變更工商登記,并注意保存協商溝通過程中的證據材料。如果協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變更公司登記之訴,請求滌除自己作為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記事項,并將自己溝通的記錄、勞動合同等材料作為證據提交。
職場新人突遇“天降巨債”
汪某通過訴訟去除了自己本不該有的身份,但另一個案件中掛名當股東的小趙就沒那么幸運了。
甲公司拖欠原告乙的貨款。糾紛經法院審理后進入執行程序。因甲公司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原告乙將甲公司包括小趙在內的五位股東訴至法院,要求股東小趙等人在未實繳的注冊資本范圍內,對乙的債權未獲清償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只是個職場新人的小趙稱,自己是一名普通員工,起初到公司時,老板讓掛名股東。現在要在100多萬元出資額內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補充清償責任,自己不同意。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工商檔案顯示,小趙等被告均為甲公司的股東,且均未實繳出資。原告乙就該債權已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是因甲公司無財產可供執行,導致案件被終結本次執行程序,該情形可以認定甲公司屬于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明顯缺乏清償能力,已經具備破產原因卻未申請破產的情形。因此,包括小趙在內的所有股東應在未繳出資范圍內就甲公司對乙公司債務不能清償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職場新人一定要看好自己的身份證件,不要因為老板或他人的三言兩語成了公司的‘掛名股東’。”翟欣說,如果身份證丟失被有心人注冊成為股東,可以在報警的同時向工商登記部門申請變更工商登記,或者向法院提起訴訟滌除相關不實身份。
“普通員工”承擔連帶責任
在另一案例中,某公司股東趙某發現公司的注冊資金有50萬元被抽逃,于是,代表公司起訴了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張某(執行董事兼總經理)、監事王某、股東袁某等人,要求他們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被訴的王某稱,自己不該承擔責任,因為其只是公司的普通員工,新入職公司后按照公司的要求掛名監事,但從未參與過公司的管理。經查明,袁某等股東確系抽逃出資。
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作為該公司成立以來的監事,對注冊資本的到位等公司事務負有監督責任,但王某對于公司股東抽逃出資未予阻止,事后也未主張追回,未盡到忠實和勤勉義務,存在明顯過錯,故法院對于該公司要求王某對其他股東抽逃的出資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法官表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作為公司業務經營和事務管理者,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有責任也有義務維護公司資本充實。根據公司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的相關規定,抽逃出資的股東本人需要承擔對公司返還抽逃出資的責任和對公司的賠償責任,而負有責任的“董監高”應與該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法官同時提示廣大職場新人,切莫為了虛職罔顧法律風險,一定要銘記“量力而為”“權責統一”。若是憑借實力晉升為“董高監”,也應嚴格履行監管義務,在維護公司資本安全的同時有效規避自身法律風險。(工人日報 記者 張偉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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