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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秩序統一性視角下《無障礙環境建設法》與《著作權法》的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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竇征,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以該論文為基礎的同名文章詳見《電子知識產權》2025年第4期

法秩序統一性原理為探討《無障礙環境建設法》與《著作權法》的規范銜接問題提供了理論框架。《馬拉喀什條約》的國內法轉化背景下,我國對《著作權法》進行了修訂,并出臺《無障礙環境建設法》以保障閱讀障礙者的信息獲取權。但兩部法律在交叉領域的規定并不完全一致。第一,受益人范圍界定存在差異。第二,合理使用范圍存在分歧。沖突根源在于部門法的立法目的及價值各有側重。對《無障礙環境建設法》與《著作權法》兩部法律銜接問題的探討,具有重要的理論和實踐意義。在處理兩部法律銜接的問題上,應當遵循法秩序統一性原理,從效力統一性和價值統一性的雙重維度出發,以憲法價值為統領,在法律解釋以及司法裁判中調和矛盾,平衡權利,為解決司法適用難題提供思路,促進無障礙閱讀權的充分保障。

關鍵詞:法秩序統一;法律銜接;無障礙閱讀權

一、引言

長久以來,閱讀障礙者在社會參與、信息和知識的獲取方面都處于極為不利的地位。隨著殘障研究的深入,殘障人權利主體地位得以確立。閱讀障礙者的信息獲取權成為各國殘障權利保障的一個核心議題,具體表現為建立了著作權限制或例外制度。《關于為盲人、視力障礙者或其他印刷品閱讀障礙者獲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馬拉喀什條約》(以下簡稱《馬拉喀什條約》)反映出了獨特的人權意義。該條約由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發起制定,首次把對人權的討論納入了國際性版權條約,其核心在于為保障盲人、視力障礙者和其他印刷品閱讀障礙者而創設強制性限制與例外制度。

為回應《馬拉喀什條約》的要求,我國于2021年對《著作權法》進行了修訂:包括殘疾人在內的一切閱讀障礙者皆為無障礙信息服務的“受益人”;將作品形式擴大為“無障礙格式版”;為獲取版權保護作為而實施的技術規避措施被納入版權限制。2022年,國家版權局頒布了《以無障礙方式向閱讀障礙者提供作品暫行規定》。具體到殘障權利保障領域,我國2023年頒布實施《無障礙環境建設法》,其第3章對無障礙信息交流進行了規定,其中第31條第1款規定:“國家鼓勵公開發行的圖書、報刊配備有聲、大字、盲文、電子等無障礙格式版本,方便殘疾人、老年人閱讀。”

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時代背景下,法律體系的協調性與統一性成為法治建設的重要命題。法秩序統一性原理要求以合理的方式統合所有的法律規范以及與法律相關的規范,并且建構認識論維度的統一性的判斷。細論法秩序的統一性,就要求從法秩序的構成以及法秩序認識論層面的統一性來分別界定法秩序統一性原理。首先,法秩序從本質上來講,是一種基于實在法的法學構造物;其次,法秩序的統一性指的是法律科學意義上的認識論統一,包括法秩序的效力統一以及法秩序的價值統一。

《無障礙環境建設法》與《著作權法》的銜接是法秩序統一性原理在部門法協調中的典型實踐問題。本文將以法秩序統一性原理為理論框架,從效力統一性和價值統一性的雙重維度出發,分析兩部法律在規范層面以及功能目標上存在的碰撞與協調,為解決司法適用難題提供思路。

二、《無障礙環境建設法》與《著作權法》的銜接困境

涉及到《無障礙環境建設法》與《著作權法》的銜接適用問題的場域是圍繞《無障礙環境建設法》第31條與《著作權法》第24條第1款第12項所規定的閱讀障礙者的著作權合理使用的情形。《無障礙環境建設法》第31條第1款規定:“國家鼓勵公開發行的圖書、報刊配備有聲、大字、盲文、電子等無障礙格式版本,方便殘疾人、老年人閱讀。”2020年修改后的《著作權法》將原有“將已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更改為“以閱讀障礙者能夠感知的無障礙方式向其提供已經發表的作品”,大大擴充了權利限制所涵蓋的范疇。

(一)受益人范圍

首先兩部法律對受益人的界定范圍并不完全一致。《著作權法》將受益人界定為“閱讀障礙者”。而《無障礙環境建設法》第31條所規范的受益人實為“殘疾人、老年人”。

《著作權法》選用“閱讀障礙者”一詞明顯受到《馬拉喀什條約》的影響。《馬拉喀什條約》第3條對受益人的規定明確了“閱讀障礙者”指的是“印刷品閱讀障礙者”,涵蓋了:盲人;有視覺缺陷、知覺障礙或閱讀障礙的人,無法改善到基本達到無此類缺陷或障礙者的視覺功能,因而無法像無缺陷或無障礙者一樣以基本相同的程度閱讀印刷作品;以及在其他方面因身體傷殘而不能持書,或者不能集中目光或移動目光進行正常閱讀的人。此種界定具有鮮明的功能性特征,其核心在于以實際閱讀能力受限為標準,而非基于身份特征。《著作權法》的修訂是我國對國際條約吸收和轉化的成果,第24條尤甚。但值得注意的是,“閱讀障礙者”與中國社會法語境下的“殘疾人”并不是兩個重合的概念。

《無障礙環境建設法》第31條所規定的“殘疾人、老年人”則帶有明顯的身份屬性特征。身份實際上意味著差別待遇和享有特權。人權法框架下殘疾人和老年人被通認為競爭弱者,由于其自身條件的限制,并不具備依靠自己能力實現權利的現實條件。借助立法手段,對殘疾人和老年人權益保障進行專門性立法無疑是最為直觀且有效的方式,以此達到法律面前平等的目的。但事實上的平等并不因為法律面前的平等而必然達成。實際上,兩者也各有側重。法律面前平等強調的是法律權利及法律保護的平等,而事實平等則關注結果上能力的平等。因此對待此類弱勢群體,除卻基本的“人道主義”式的關懷,更應該強調平等和發展理念,實現其權益的保障。

兩部法律關于受益人的規范沖突,本質是不同法域價值目標的碰撞。社會法通過彌補司法不足推動實質公平,而私法則注重維護市場與個體權利秩序。如何協調兩者關系,平衡著作權人社會弱勢群體的需求,是完善法律體系的關鍵議題。

(二)合理使用范圍的差異:“無障礙格式”與“無障礙方式”

“合理使用”允許在不經著作權人許可的情況下對著作權產品進行使用,是著作權限制最為重要的一種形式。合理使用制度旨在平衡創作者權益與公共利益,但其具體適用邊界在不同法律中可能因表述差異而產生分歧。兩部法律分別采用了“無障礙格式版本”與“以無障礙方式提供作品”兩種表述方式。此兩種表述方式下,著作權合理使用的內容不完全一致。具體而言,二者雖目標一致,但在適用范圍、技術標準及法律后果上存在顯著差異。這種差異不僅反映了部門法的功能定位差異,更凸顯了無障礙權與著作權保護之間的深層張力。

《無障礙環境建設法》第31條要求圖書、報刊等出版物配備“有聲、大字、盲文、電子等無障礙格式版本”。此處“無障礙格式版本”強調載體的標準化與特定性,即通過技術手段將作品轉換為適合特定群體(如盲人、視障者)感知的固定形式。其立法邏輯源于社會法對弱勢群體的“結果平等”追求,即通過強制或鼓勵措施確保無障礙產品的供給。《著作權法》第24條第12款允許“以閱讀障礙者能夠感知的無障礙方式向其提供已發表的作品”。此處的“無障礙方式”具有技術中立性與形式靈活性,不僅涵蓋傳統盲文、有聲書,還包括電子文本、語音合成、可調節字體等動態技術手段。這一表述與國際接軌,尤其受到《馬拉喀什條約》的影響,強調功能實現而非形式限制。“無障礙格式版本”側重結果供給,要求實體化、標準化的產品;而“無障礙方式”側重過程適配,允許根據技術發展動態調整服務形式。

《無障礙環境建設法》第31條具有格式限定性:其“無障礙格式版本”僅指向已公開發行的圖書、報刊等傳統出版物,未涵蓋網絡文學、短視頻等新興數字內容。《著作權法》第24條則呈現出媒介包容性的特征:其“無障礙方式”覆蓋所有已發表作品,包括數字內容。例如,將社交媒體文章轉換為語音文件供閱讀障礙者使用,可直接適用合理使用規則。

根據《以無障礙方式向閱讀障礙者提供作品暫行規定》第3條第6款,提供無障礙作品時需“采取身份認證、技術措施等有效手段防止閱讀障礙者以外的人員或組織獲取、傳播”。但《無障礙環境建設法》并未明確技術措施的具體要求,僅籠統規定“方便殘疾人、老年人閱讀”。實踐中,出版社可能以“技術成本過高”為由拒絕制作無障礙版本,或以開放下載方式規避責任,致使作品濫用,侵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以有聲讀物為例。有聲讀物現已成為一種重要的無障礙格式版本,不經著作權人許可而將作品制成有聲書籍并通過互聯網向閱讀障礙者提供有聲書下載,是被《著作權法》所允許的。但提供有聲書籍時必須設置技術措施,驗證下載者是否為閱讀障礙者或者幫助閱讀障礙者獲得作品的人。倘若不設定技術措施對獲取作品人進行核驗,則意味著視力正常人也能免費獲得,致使紙質書籍和收費有聲書籍銷量下降,違背了著作權合理限制的目的,不符合“三步檢驗法”,屬于侵權行為。

法規范的沖突根源在于部門法立法目的及所追求的法價值的差異。上述《無障礙環境建設法》與《著作權法》對于受益人范圍界定的不一致、合理使用范圍的差異反映出了社會法和私法在保護邏輯上的張力。

三、《無障礙環境建設法》與《著作權法》銜接的必要性

健全完備的法律規范體系,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核心內容。法治體系建設系統性、協同性和整體性不斷增強,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歷史性變革的重要體現。習近平總書記在黨的二十大報告中強調,要“增強立法系統性、整體性、協同性、實效性”。部門法之間的銜接協同問題是堅持全面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重要課題。對《無障礙環境建設法》與《著作權法》兩部法律銜接問題的探討,具有重要的理論和實踐意義。

(一)理論意義

1.從“私權至上”到“權利平衡”

《著作權法》所主要保障的著作權與《無障礙環境建設法》所保障的無障礙閱讀權的碰撞,體現了現代學者對于知識產權和人權之間權利沖突看法的轉變。

知識產權學界慣常使用“專有權利”來刻畫著作權。專有權是著作權法的核心,“決定了權利人可以依法排斥他人未經許可實施的行為范圍,自然也決定了他人和中未經許可實施的行為構成侵權”。威廉·菲舍爾在《知識產權理論》一文中提煉總結出了證立著作權正當性的四種主要理論:勞動理論、人格理論、功利主義理論以及社會規劃理論。版權法國家將洛克的勞動財產說奉為圭臬,勞動權利保障下,人有權因自己的智力勞動成果而獲得財產權,從而以作品利用及相關權利保護為核心建立版權保障體系。而作者權國家,則以作品為人格外化為根基建立保護基礎,構建以人身性和財產性權利為核心的作者權體系。此時兩種不同的著作權保護模式均建立在自然權利理論之上。社會規劃理論側重于著作權法如何促進充滿活力、民主、公正和有吸引力的文化的發展。在這種模式下,著作權作為一種有限的專有利益存在,被國家用來實現更廣泛的社會目標。功利主義則認為若對著作人權過度保護,則無法激勵新的創作或新的作品的出現。無論是早期的自然權利理論抑或近代的功利主義激勵理論,通常都立足于這樣一個共識:著作權法理應在創作了具有創造性作品的個體與有獲取作者創作成果需求的公眾之間,維持一種平衡狀態。

從歷史上看,《著作權法》很少將殘疾人權利的保障考慮在內,更多地關注著作權人的利益。在殘障研究者看來,包含著作權在內的知識產權與生俱來的健全主義傳統,致使著作權人的利益優先于殘障人獲取信息的利益,由此著作權制度無意識地將殘障人排除在外。殘障社會排斥不僅僅是著作權制度獨有的現象。根據殘障社會模式,殘障的社會排斥發生在社會結構的方方面面,對殘障人融入社會主流造成了有形的、無形的諸多障礙。這些障礙涵蓋了物質環境、信息環境以及各類制度安排。正如外國學者邁克爾·奧利佛所說:“根據社會模式的觀點,殘障本質上是由那些強加于殘障人士的種種限制所構成的。這些限制包括但不限于:個體偏見與制度性歧視,公共建筑的無障礙缺失與交通系統的不便使用,隔離式教育與排斥性工作安排等。更重要的是,社會未能履行責任所導致的后果并非隨機作用于個體,而是系統性地施加于殘障群體—這一群體在整體社會結構中持續遭遇著被制度化的歧視。”著作權專有權利切實保障了作者的人身權和財產權,卻也制約了作品以盲文、有聲圖書、電子書等無障礙格式進行出版、發行和傳播的可能性。通常情況下,著作權人僅授權其作品通過常規印刷方式出版,主要原因在于對無障礙格式版本尚未形成規模化市場需求。未經許可,任何其他機構或個人均不得將傳統印刷方式出版發行的作品轉換為盲文、有聲讀物等無障礙格式版本,以服務印刷品閱讀障礙者。由于此類特殊格式讀物存在供給短缺、價格偏高、更新滯后等結構性矛盾,導致閱讀障礙者群體長期處于文化資源匱乏狀態,極大阻礙其有效獲取信息及參與社會文化活動的進程。在此背景下,著作權保護制度客觀上成為印刷品閱讀障礙者獲取充足無障礙學習材料、實現平等文化參與及個人發展的現實阻礙。隨著人權觀念的深化,無障礙權作為基本人權的地位逐漸確立。《聯合國殘疾人權利公約》(CRPD)第21條明確要求締約國確保殘疾人“獲取信息與通信的無障礙”。這一理念促使法律價值從“私權至上”向“權利平衡”轉型。《無障礙環境建設法》正是這一轉型的產物。

2.社會法與私法的功能互補

社會法與私法的分野體現了法律體系對多元利益的調整機制。私法(如《著作權法》)以意思自治為核心,通過市場機制分配資源;而社會法(如《無障礙環境建設法》)則以國家干預為手段,矯正市場失靈與結構性不平等。二者的沖突本質上是形式平等與實質平等的張力。

《無障礙環境建設法》屬于典型的社會法。社會法的基本范疇涵蓋了社會保護、社會保障及社會促進,歷經從生存性公平到體面性公平的演變,這是社會法獨有的內在特質。作為典型的社會法律,《無障礙環境建設法》也具有社會法對私法的不足提供矯正和彌補,調整社會實質不平等,確立市場體系之外的社會分配法律機制的功能。

從《無障礙環境建設法》的立法理念來看,該法堅持以“以人民為中心”的重要思想為引領,確保包括殘疾人、老年人在內的全體社會成員享有無障礙權的主體地位。《無障礙環境建設法》草案一審稿中創設了“有無障礙需求的全體社會成員”的概念。受益群體從《無障礙環境建設條例》中所規定的“殘疾人”為主擴大為全體社會成員。究其立法目的,實則是立法者深深意識到了無障礙環境范圍和內涵的豐富。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并征求意見之后,草案二次審議稿更加突出了本法的立法目的,即突出無障礙環境建設重點保障殘疾人、老年人的無障礙需求,同時兼顧其他社會成員的需求。《無障礙環境建設法》的立法目的主要是保障以殘疾人和老年人等為受益主體在物理空間無障礙、信息獲取和交流無障礙以及獲得無障礙社會服務三個層面的無障礙權利。

(二)實踐意義

通用設計(Universal Design)理念的發展,以及技術的進步,使得更廣泛的無障礙訪問成為可能,現行的著作權制度反而可能造成歧視性的訪問壁壘。

一是,《無障礙環境建設法》的頒布時間較短,殘障人無障礙閱讀權保障相關法律規定相對較新。《無障礙環境建設法》雖然規定了圖書、報刊配備無障礙格式版本,以及“鼓勵編寫盲文版教材”,但對于何種情況下屬于法律允許的范圍并沒有作出具體規定。《著作權法》第24條第1款第12項所規定的閱讀障礙者的著作權合理使用條款成為解決《無障礙環境建設法》所留制度空白的關鍵接口。二是,關于這一交叉領域的訴訟案例較少。《無障礙環境建設法》頒布至今,無障礙版權糾紛案件數量極其有限,但現有案件已凸顯法律銜接的復雜性。典型案例如“在線播放手語版《我不是潘金蓮》案”。北京互聯網法院對合理使用受益范圍作出了說明,即涉案影視APP因無法保證登錄用戶為特定殘障人士,而不符合合理使用的規定,認為應采取有效的“閱讀障礙者”驗證機制以排除不符合條件者。

《無障礙環境建設法》與《著作權法》的銜接問題,不僅僅關乎法律體系的內在統一性,更是關乎知識產權與人權的價值平衡、技術發展和制度適配的互動以及社會公平正義的實現路徑的問題。從理論和實踐的維度,兩部法律的銜接都具有討論的必要性和緊迫性。

四、法秩序統一性的原理闡釋及規范沖突解決路徑

正如博登海默所闡述的那樣,法律的主要作用之一就是調整及調和種種互相沖突的利益,而“這在某種程度上必須通過頒布一些評價各種利益的重要性和提供這種種利益沖突標準的一般性規則方能實現”。法律的目的就在于“以賦予特定利益優先地位,而他種利益相對必須作出一定程度退讓的方式”來調和“個體或團體之間被類型化的法益沖突”。

(一)法秩序統一性原理的理論闡釋

法律秩序統一性要求消除法律秩序內部的矛盾。國內關于法秩序的統一性原理的討論主要集中在刑法學界關于“統一的違法性概念”等關鍵問題的討論之中。討論的背景是社會生活和立法活動的豐富,民刑、行刑交叉案件日益增多。以民法與刑法、行政法與刑法間的沖突為代表的部門法沖突,是整個法秩序內不同部門法之間可能出現的法律現象,也是一個亟待解決的教義學難題。但部門法的法規范之間不是彼此分割的簡單并置,它們之間交互存在多種關聯結構,法律科學最重要的任務之一就是發現單個的法規范相互之間、規則體相互之間、及其與法秩序的主導原則之間的意義脈絡,并將該意義脈絡以可被概括觀察的方式,亦即以體系的形式表現出來。

首先,“法秩序”主要由三部分構成:制定法體系、制定法認可的其他一般規范以及依據一般規范產生的個別規范。法秩序的統一性的范疇不僅局限于諸類型的制定法之間的協調、還包括制定法(一般法律規范)與得到制定法認可的其他一般法律規范之間的協調,以及制定法、其他被認可的一般法律規范和個別規范之間的協調和個別規范之間的協調。其次,“統一”則包括法秩序縱向統一層面的效力統一性,也包括法秩序橫向統一層面的價值統一性。應當以法律效力秩序為基礎,憲法基礎條款統御基礎價值,在實體法和程序法中融貫整合法律體系。

(二)法秩序統一性原理下規范沖突的解決路徑

1.憲法秩序下的價值統合

根據法秩序統一性原理,兩部法律在效力和價值層面統一最終都將在憲法位階上實現耦合。憲法作為國家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在實在法體系內構成了法秩序效力的至高點。任何形式的法律規范都不得與憲法相左。“法律體系允許多種排列和分類的存在,因此,一個規范或一個制度完全可以出現在多個法律部門之中。”部門法之間并非涇渭分明,但毋庸置疑的是,“對每一個法律部門都必須首先以其憲法性基礎為源頭來理解”。現代憲法的人權價值已不僅僅在于為政府提供正當性基礎,它是社會共同體的價值基礎。“構成憲法的各個組成部分以其不同形式體現共同體社會的價值秩序和價值決定,建立以人權為核心的價值體系。”憲法第33條確立的"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原則,為部門法的價值沖突提供了根本性的調和基準。當《無障礙環境建設法》第31條作為特別法突破《著作權法》第24條的一般規定時,這種立法選擇本身需經受憲法層面的雙重審查:既要符合憲法第45條對弱勢群體特別保護的要求,又不能抵觸第13條確立的財產權保障原則。這種雙重約束機制,確保了法秩序的統一性不會因部門法價值沖突而瓦解。

2.法律解釋

制定法作為整體性法律秩序的組成部分,必然地參與到“根據法律秩序統一性而發生的法律持續變革之中”,“新加進的規定把自己的意義輻射到就規定上并改造它們”。體系解釋方法在調和規范沖突中具有獨特價值。《著作權法》第24條第1款第12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兜底條款,為《無障礙環境建設法》第31條的介入預留了解釋空間。這種開放性規范結構并非立法疏漏,而是體系解釋視角下的制度彈性設計。兩部法律構成一般法與特別法的關系:前者設定合理使用的基本框架從宏觀層面界定了在著作權領域中,哪些情形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而使用作品,為整個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奠定了基礎;后者針對無障礙環境建設這一特定領域,通過鼓勵性條款對合理使用的具體場景進行了拓展。可以通過司法解釋或行政規章進一步明確《無障礙環境建設法》中的“殘疾人、老年人”與《著作權法》中的“閱讀障礙者”的內涵。“殘疾人”可通過功能性解釋與“閱讀障礙者”形成對接--視力障礙者、認知障礙者等典型閱讀障礙群體當然屬于殘疾人范疇,而聽力障礙者、肢體障礙者是否納入,需結合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殊性進行限定;“老年人”則需通過年齡標準與認知能力雙重維度進行界定,將因生理機能衰退導致閱讀障礙的群體納入合理使用對象。

3.司法裁判

以法秩序統一性原理為法理,在司法裁判中調和部門法沖突,是依法治國實踐的核心要求。典型案例在司法裁判中具有引導作用。司法裁判中可以明確受益人確認機制的重要性并作出有益的案例示范。《著作權法》第24條第1款第12項確定了閱讀障礙者為此條款所規定的受益人。2022年國家版權局頒布《以無障礙方式向閱讀障礙者提供作品暫行規定》,明確“采取身份認證、技術措施等有效手段防止閱讀障礙者以外的人員或組織獲取、傳播”。以“在線播放手語版《我不是潘金蓮》案”為例,法院認為,無障礙格式作品的提供者應當建立有效的用戶身份核驗機制,以防止作品濫用。

此外,應當明確《無障礙環境建設法》第31條與《著作權法》第24條的交叉領域的著作權合理使用情形,在司法裁判當中仍要受到“三步檢驗法”的約束。“三步檢驗法”源于《伯爾尼公約》第9條第2款、《與貿易相關的知識產權協定》第13條以及《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第10條等國際條約的規定。我國《著作權法》第21條亦規定了“三步檢驗法”標準:“依照著作權法有關規定,使用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的已經發表的作品的,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由此,“三步檢驗法”主要是指著作權的合理使用要滿足限定特定情形、不得影響作品正常使用、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等條件。

五、結語

《無障礙環境建設法》與《著作權法》的銜接,呈現出多維度的價值張力與規范互動,其本質實為知識產權私權屬性與社會公共利益的衡平。兩部法律的協調需以憲法基本權利為統領,通過法律解釋及司法裁判過程,構建無障礙閱讀權的系統性保障框架。法秩序的統一性要求法律體系在形式邏輯與價值內核上實現自洽:既需遵循《著作權法》對知識產權的私權保護原則,又須落實《無障礙環境建設法》承載的國家人權保障義務,最終在憲法人權條款的統攝下實現價值統合。閱讀障礙者無障礙閱讀權的保障應當是兩部法律有效銜接下的充分保障,在現行法律框架內,實現著作權和社會權的融合保障。這是貫徹落實依法治國的應有之義,也是保障殘障人平等參與、融入社會的必然要求。

注:因字數關系,注釋省略。如引用、轉發請注明《電子知識產權》2025年第4期(未經授權禁止轉載、摘編、復制及建立鏡像,違者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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