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科普法于2024年12月25日施行,本次修法由原來的6章34條增加到8章60條,近50條內容被擴充和修訂。(相關鏈接:)
新修訂的科普法凝練過往經驗,并上升為國家意志,對全面促進科學技術普及,提高公民的科學文化素質,推進實現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都將產生重要影響。
《科普時報》開設專欄邀請專家深入解讀科普法,本號特開設“解讀科普法”專欄轉載系列稿。
解讀人
中國地震局發展研究中心正高級工程師 徐占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
第四章 科普活動
第三十五條 組織和個人提供的科普產品和服務、發布的科普信息應當具有合法性、科學性,不得有虛假錯誤的內容。
案例
炒作“地震云”引發公眾恐慌
視頻來源:科普一下
近年來,部分自媒體賬號借售賣圖書、直播授課等形式,大肆兜售“地震云”偽概念。它們強行將天上云彩與地震活動掛鉤,宣稱僅憑云彩形狀、走向,就能精準預測地震發生的時間、地點與震級。此類言論多次誤導公眾,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第三十五條,對科普內容和形式的合法性、科學性作出了規定,這對于確保科普意識形態安全、維護社會公眾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組織和個人提供的科普產品和服務、發布的科普信息應當具有合法性、科學性,不得有虛假錯誤的內容”,這是由科普的基本特征決定的,是科普內容和形式必須堅守的底線。科普即“科學普及”,從漢語語法分析,這是一個偏正短語,既可以指“對科學知識的普及”,也可以指“科學地普及知識”,前者限定了普及的內容必須科學,后者指出了普及的形式必須科學。科普屬于信息傳播的范疇,其主要目的是為了實現提高公眾科學素養和科學思維的正向效果,從傳播學角度看,無論是組織還是個人,無論是科普活動還是科普作品、科普信息,要想發揮正向效果,都需要具備積極正向的傳播內容和傳播形式。
在科普實踐中,我們經常會發現一些違反合法性和科學性的現象。或者為了一己私利,冒充專家學者在專業領域進行科普,夸大食品藥品商品的功能;知識儲備陳舊,傳播“酸堿體質理論”“地震避險的生命三角區”“魚的記憶只有7秒”等已被證偽的信息;有些別有險惡用心,通過科普活動散布涉及邪教、封建迷信、恐怖主義等內容和包含色情、暴力、歧視等不良導向的信息;或者缺乏法規意識,在創作科普產品時侵犯他人知識產權,未經授權使用他人的字體、圖片、視頻等素材。這些科普內容和形式不但起不到正向作用,反而會對社會公眾、社會秩序和國家安全造成負面影響,必須依法制止。
科普要符合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這是保障科普活動有序開展、維護公眾利益和社會秩序的必然要求。科普活動必須遵守憲法,維護國家的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不得危害國家安全、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內容。科普過程中要尊重他人的知識產權,不得抄襲、剽竊他人的科研成果、科普作品等,引用時需遵循合理使用原則并注明出處。科普不能變相成為虛假廣告,不能夸大產品功效或進行虛假宣傳,誤導消費者購買產品或服務。科普要符合行業規范,特別是在醫學領域、教育領域、應急領域,確保科普內容和方式符合要求。科普要保障公眾權益,科普活動中如果涉及個人案例或數據,必須嚴格保護個人隱私和信息安全,不得泄露個人敏感信息,還要避免對任何特定群體進行歧視或偏見性描述。
科普要符合科學倫理和科學原理,這是確保科普活動正確、有益的重要原則。科普要尊重生命,倡導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確保科學知識的傳播不會加劇社會不平等。科普要確保傳播內容的真實性與客觀性,要全面、客觀地呈現科學知識和研究成果,讓公眾能夠了解科學的全貌,不能只選取對自己觀點有利的部分,而隱瞞或歪曲其他重要信息。科普要引導正確的科學應用,既要關注科技風險,對于地震預警、人工智能等新技術應用,不僅要介紹其優勢和潛力,也要客觀分析可能帶來的風險和倫理問題,引導公眾理性看待和使用。科普要倡導負責任創新,鼓勵科研人員和科技企業在進行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時,遵循科學倫理原則,考慮科技成果對社會、環境和人類未來的影響,確保科技創新朝著有利于人類和社會的方向發展。
來源:科普時報
責編:葉 揚
美編:鄭娜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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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審:王陸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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