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聲音克隆”“AI換臉”“粉絲掛人”“信息黑產”等網絡人格權侵權新形態,6個案例帶你看人民法院如何——
維護清朗網絡秩序,筑牢數字時代人格權“最后一道防線”
你是否使用過AI“變聲”“換臉”應用?是否刷到過“掛人”“懸賞”等網絡“掐架”?是否從非官方渠道解封過網絡賬號?是否為了家人和寵物安全放置過家庭攝像頭?
這些司空見慣的信息流和行為背后,藏著許多隱患和法律問題,而這些問題,與數字時代的人格權保護息息相關。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6個典型案例,聚焦網絡信息技術侵權新形態,統籌人格權保護和網絡侵權懲治,依法追究嚴重侵犯個人信息行為的刑事責任。
“網絡、信息技術的進步,也使得社會個體高度互聯和人際關系深度重塑,社會變化加劇。”最高法發布案例時表示,“充分重視和嚴格落實民事主體基本權利保障,不僅是依法實施人權保護的重要內容,也是促進新興技術向上向善發展以及和諧有序社會秩序構建的必然要求。”
全方位保護數字時代的“你”
2020年5月28日,民法典正式頒布,人格權獨立成編成為關注與討論的焦點。
根據人格權編規定,生命權、身體權等基本人格權利,信息時代中價值已充分凸顯的自然人隱私、聲音等人格利益,以及法人相應的人格權利,都應得到法律保護。
在此次發布的案例中,“某發展公司訴鄭某某名譽權糾紛案”印證了民法典對于法人人格權的保護。
“鄭某某現向社會及廣告行業、媒體從業者、互聯網平臺廣告從業者收集某發展公司違法犯罪線索。如有受害人、知情人,請積極提供線索、證據。相關線索、證據經有關部門查證屬實并作出處罰后,鄭某某將給予報酬。”
2022年,某發展公司在網絡社交平臺發現了上述“懸賞廣告”,隨后要求鄭某某立即刪除廣告內容并賠償損失。然而,鄭某某不僅無動于衷,甚至變本加厲,在廣告中強調原有報酬數額增加。無奈之下,某發展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鄭某某停止侵權、賠禮道歉、賠償損失3.2萬余元。
懸賞廣告是懸賞人以廣告形式聲明對完成特定行為的人給予報酬的行為。個人能像公安等公權力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一樣,發布征集違法犯罪線索的懸賞廣告嗎?
法院審理認為,某發展公司未被作為涉嫌違法犯罪處理,鄭某某在社交賬號上發布懸賞廣告征集該公司的違法犯罪線索,易使他人誤認為該公司涉嫌違法犯罪,從而導致該公司社會評價相應降低,其行為已侵害該公司名譽權,遂判決鄭某某刪除懸賞廣告,刊登網絡聲明向某發展公司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
“民事主體發布懸賞廣告,應具有正當目的,且不得損害他人合法權益。”最高法民一庭有關負責人表示,“在網絡平臺發布征集違法犯罪線索的懸賞廣告,由于網絡的快速傳播,更容易放大對被征集者的不利影響。本案中法院對鄭某某的行為給予否定性評價,有利于引導民事主體正確使用懸賞廣告,避免侵害他人權益。”
隨著信息技術尤其是人工智能技術的發展,聲音被收集、合成、制作、模仿甚至篡改的現象越發普遍,保護聲音權益面臨挑戰。
最高法民一庭有關負責人表示,民法典人格權編首次以立法形式保護聲音權益,明確參照適用肖像權的規則保護自然人的聲音,體現了對人格權益的全面尊重和保護。
此次發布的“殷某某訴甲公司、乙公司等人格權糾紛案”,是全國首例AI生成聲音人格權侵權案,明確認定在具備可識別性的前提下,自然人聲音權益的保護范圍可及于AI生成聲音。
在本案中,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未經殷某某許可AI化處理其聲音,被殷某某訴至法院。法院審理認為,利用AI合成的聲音,如果能使一般社會公眾或者相關領域的公眾根據音色、語調和發音風格,關聯到該自然人,可認定為具有可識別性。三家公司未經殷某某許可AI化處理其聲音,構成對殷某某聲音權益的侵害,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石佳友充分肯定了該案的價值,他認為,法院通過本案明確了聲音作為標識自然人的人格標志,體現著自然人人格尊嚴,包含著一定的經濟價值,在使用他人聲音時應當起到較高的注意義務,在無合法理由的情況下擅自使用他人聲音構成侵權。
38元軟件惹糾紛,叩問AI技術應用邊界
近年來,濫用AI(人工智能)技術侵害個人信息的案件并不鮮見。除上文所述擅自利用AI加工使用他人聲音之外,還有各種未經授權的“AI換臉”。
某軟件運營公司開發運營了一款軟件,僅需 38元購買會員,就能輕松把短視頻中他人的臉替換為自己的臉。
彭某某是一名“網紅”,在“古風圈”有一定的影響力,個人社交賬號發布了大量肖像視頻。2021年,她發現自己發布的肖像視頻在該軟件上架,認為自己的肖像權受到侵害,于是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某軟件運營公司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共計5萬余元。
民法典規定,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不得以發表、復制、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當自然人的肖像權受到侵害時,受害人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法院審理認為,某軟件運營公司未經彭某某授權同意,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含有彭某某肖像的照片、視頻,侵害了彭某某的肖像權,應承擔相應民事責任,最終判決某軟件運營公司向彭某某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3000元。
“AI技術驅動的產業形態和經營模式不斷涌現,為經濟增添了新的引擎,注入了強勁活力,但也要注意防止技術無序發展、向害發展。”最高法民一庭有關負責人提醒,隨著這類軟件增多,客觀上會加大個人肖像權受侵害的范圍和程度,“本案裁判結果提示相關主體在開發和應用AI技術時,必須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尊重并保護個人肖像權等人格權益。”
社交平臺“掛人”泄憤,網暴行為應杜絕
在微博等社交平臺上,“粉絲超話”是粉絲們圍繞特定明星、公眾人物或興趣主題形成的交流社區。在這樣一種粉絲集聚性較強的“興趣聚合地”,基于維護偶像聲譽等目的,有些粉絲的過激行為往往會侵害他人權益。
2021年1月,陳某觀看某相聲演員的演出后,通過自己的社交賬號發布觀后感,因意見不合與該相聲演員的粉絲在網絡社交平臺發生爭執。粉絲孟某、高某通過共同管理使用的粉絲超話賬號發布多條信息,將陳某的社交賬號等個人信息置頂公示(俗稱“掛人”),列出陳某的多條與粉絲爭執的消息網址鏈接,并在置頂評論中公開投訴模板,號召其他粉絲投訴陳某的社交賬號。
在此期間,陳某的社交賬號收到了眾多粉絲的私聊辱罵,甚至波及了家人。不堪其擾的陳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孟某、高某刪除相關信息、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
近年來,“掛人”“開盒”已成為網絡暴力的一種典型手段。網暴者躲在“匿名”的“保護傘”下“暗鍵傷人”,殊不知互聯網不是法外之地。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規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網絡賬號的使用者將他人網絡身份信息置頂公示、號召他人投訴,容易使公眾對‘被掛者’的形象和名譽產生誤解或負面評價,甚至逐漸演變為對‘被掛者’的網暴,制造社會矛盾和沖突,應予杜絕和制止。”最高法民一庭有關負責人表示。
在本案中,法院審理認為,涉案賬號嚴重侵犯陳某的名譽權,孟某、高某作為賬號的共同使用人,應當對涉案賬號的行為承擔相應責任。最終判決孟某、高某刪除涉案相關信息、公開賠禮道歉,并賠償陳某損失。
“無論是個人還是組織,都不得利用網絡平臺進行誹謗、網暴等行為。本案裁判結果有利于幫助提高公眾法律意識,使社會知曉組織特定群體在網絡平臺惡意、批量地以言語攻擊他人可以構成對他人名譽權等人格權的損害。”最高法民一庭有關負責人如是評價。
技術“黑產”侵犯個人信息,“刑”還是不“刑”
面對互聯網技術“黑產”的誘惑,總有一些人無法無天、鋌而走險。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嚴重侵犯個人信息行為的刑事責任,加大懲治力度。
2021年6月起,徐某自他人處購買約130套公民個人身份信息和1套軟件,擅自用于解封多人的游戲賬號,為了牟利,還對外有償出租該軟件、出售公民個人信息給社會人員。同年8月起,李某通過使用徐某提供的軟件,采取人臉識別、完成觀看任務視頻等方式為他人解封社交賬號,還將從多個渠道購進的公民個人信息轉賣,獲利約3萬元。徐某、李某被檢察機關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認為,徐某、李某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非法獲取、出售或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應依法懲處,遂判處徐某、李某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人臉照片、視頻等公民個人信息也是刑法保護的對象。”最高法刑三庭有關負責人表示,本案明確了人臉信息屬于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犯罪對象,“警示有非法出售或提供他人人臉信息行為企圖的人懸崖勒馬,否則可能受到刑罰處罰。”
隨著智能家居的普及,非法獲取智能家居設備控制權的違法行為日益增多,對公民隱私權和個人信息安全的保護帶來嚴重挑戰。
2020年至2022年,韓某非法獲取193個他人家中網絡監控攝像頭賬號、密碼等信息以及控制權限,遠程觀看他人家中畫面,并將大量涉及他人隱私畫面截圖保存,被檢察機關提起公訴。
“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實施非法控制,情節嚴重的行為。”法院審理認為,家庭監控攝像頭是計算機信息系統,韓某的行為屬于情節特別嚴重,構成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遂判處韓某有期徒刑三年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3萬元。
“非法控制行為隱蔽性強、危害范圍廣,對此類行為應當予以嚴懲。本案裁判結果凸顯對公民個人信息和居家安全的司法保護力度,彰顯對非法控制智能家居設備行為的零容忍態度。”最高法刑三庭有關負責人表示。
來源:人民法院報·1版
記者:姜佩杉
見習編輯:姚瀚 |聯系電話:(010)67550939|電子郵箱:fyxw@rmfyb.cn
新媒體編輯:于淏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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