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的提出」
近日筆者接到一位勞動者的咨詢:發現了足以推翻已生效的勞動仲裁裁決新證據時,可以再申請勞動仲裁嗎?
「法律解答」
不可以。
網上什么牛鬼蛇神都有,在網絡上準備勞動仲裁申請或啟動司法程序時,一定要認準該網絡媒體是否具有律師資格或律師事務所認證。
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可以在收到仲裁裁決書的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條 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倘若當事人沒有起訴,那么仲裁裁決書生效,鑒于勞動仲裁委對該事項已經過實體審理,當事人即便有新證據也不能再次申請仲裁,此時會因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而裁定不予受理,即便對該裁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結果也是一樣的。
概而言之,這種說法是錯的,死路一條。
那么,這是否意味著仲裁裁決書確有錯誤是否就沒有辦法了?
非也。
實踐中勞動仲裁委為了促使糾紛解決仍然會做出一些無法執行的事項,或超出自身權限范圍的事項,或依據一方當事人提交的虛假證據做出錯誤的裁決等情形。倘若一方當事人依據該裁決書申請強制執行,那么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2023年修正)》第二百四十八條之規定予以救濟。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八條 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 (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后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向仲裁機構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執行。
這一點許多非專業人士都不一定知道。
聲明:本公眾號所刊登的文章僅代表本人發表文章時的觀點,不視為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見或建議。鑒于勞動爭議、各類糾紛案件性質特殊,每個地方有各自規則,建議具體問題咨詢律師,謹慎引用。如您有意就相關問題進一步交流或探討,歡迎與我們聯系。
零言法語
作者:王之焰,律師
上海國獅律師事務所
法律、工商管理雙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區人民法院就職,從事審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實踐經驗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話題下優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論功底、實務操作經驗,在上海市律協發表過多篇專業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聞、北京商報等權威媒體采訪。處理勞動爭議、執行案件以及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執行案件1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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