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來自天津的車主雷先生向澎湃公眾互動平臺“服務湃”(https://tousu.thepaper.cn)反映稱,今年4月,他在天津市華奧興業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津華奧興業4S店”)購車時,銷售員以“財務系統故障”為由,誘騙其將定金76195元匯入個人賬戶。
事后,雷先生被告知,涉事4S店的一名銷售總監和一名銷售員因職務侵占已被警方控制,但4S店卻要求他重新交錢才能完成購車流程,否則需自行追討被騙款項。
雷先生稱,目前與他有類似遭遇的消費者超過40人,涉案金額超300萬元人民幣,其中還有部分車主付清了全款,“我們要求涉事4S店繼續履約。如果無法履行,必須退還我們已經支付的款項并賠償損失。”
雷先生的購車合同
就此糾紛,6月20日,澎湃新聞多次致電涉事4S店。工作人員稱,對于銷售員“私自收款”一事,4S店事先并不知情。而涉事4S店負責人張女士則稱,目前不方便接受采訪,待結果明確后將給出答復。
消費者稱遭4S店銷售誘導轉賬
雷先生回憶,今年4月13日,他在天津華奧興業4S店選購奧迪A6L時,銷售員劉某以“緊急操作”為由誘導其轉賬。“他說周末財務系統壞了,讓我把7.6萬元的定金轉到他個人賬戶。”
當天雙方簽訂正式購車合同。雷先生提供的汽車定購合同顯示,其所購車輛店內綜合優惠價格為29.6萬元,定金76195元。
至于為何將定金打到劉某個人賬戶,雷先生解釋稱:“劉某說辦車貸時會有一定優惠。另外當時整個買車過程都在4S店里,還有其他員工在場。出于對奧迪這個品牌的信任,我才會把錢匯到他的個人賬戶。”
簽訂購車合同后,天津華奧興業4S店工作人員為雷先生聯系到了交通銀行的貸款業務。5月7日,雷先生簽訂了向交通銀行貸款的電子協議,并等待銀行放款。
5月10日,雷先生到4S店提車,并從4S店收到了一張車輛臨時牌照。然而就在他開始辦理正式牌照的過程中,5月26日,4S店告知,劉某因涉嫌職務侵占已被警方控制。
次日,雷先生前往4S店協助警方完成筆錄。其間他了解到,有類似遭遇的消費者超過40人,涉案金額超300萬元人民幣。
涉事銷售員的個人名片
更讓這些消費者不滿的,是涉事4S店的處理態度。雷先生告訴澎湃新聞,5月27日,涉事4S店負責人告知,必須等法院判決追回贓款才能繼續辦理購車手續。如果想盡快完成后續購車流程,需再交7萬多元,并按新車標準重新走流程。“至于被劉某騙取的定金,我們需要通過法院追回”——這意味著已付款的消費者要么陷入長達半年到兩年的訴訟周期,要么承擔二次付款的損失。
雷先生表示,劉某聯系申請的貸款已經獲得批準,4S店對此也知情。“銀行放款需要購車合同,但4S店暫扣了我們的購車合同,因此我們無法繼續辦理后續手續,包括為新車辦理購置稅、保險和牌照。”他說,“我提了車卻沒法上路,購置稅、保險、牌照全沒辦,新車放兩年得折舊多少?”
與雷先生有著相同遭遇的,還有被涉事4S店另一名劉姓銷售總監騙取13.5萬元定金的田女士。她告訴記者:“我4月7日簽的合同,我是將錢轉賬給這個姓劉的銷售總監的。目前,4S店扣下了我的購車合同,因此我也無法辦理后續手續。”
田女士的購車合同
違規行為持續兩個多月
澎湃新聞了解到,涉事4S店銷售總監及銷售員劉某讓購車消費者將定金等款項打入個人賬戶的行為,持續兩個多月。
6月19日,雷先生在與奧迪相關負責人協商時,對方反復強調“只能等法院判決”,對解決方案只字未提。“這種拖延戰術讓我們消費者陷入絕境。有的人交了30多萬,有的車提了卻成了擺設,4S店就這么眼睜睜看著我們損失?”
目前30多位被騙消費者都在等待事情的處理進展。雷先生告訴記者,他們的訴求是涉事4S店按照合同約定完成購車手續。“如果4S店無法繼續購車流程,我們要求4S店退還已支付的款項并賠償損失”。
公開信息顯示,天津市華奧興業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2月28日,注冊資本為1000萬元。該公司股東分別為陜西龐大樂業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和滄州市東盛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其中陜西龐大樂業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持股80%。
6月20日,澎湃新聞多次致電涉事4S店。工作人員稱,對于銷售員劉某“私自收款”一事,4S店事先并不知情。而4S店負責人張女士則表示,目前不方便接受采訪,待結果明確后將給出答復。
律師:4S店不應將損失轉嫁消費者
對此糾紛,陜西恒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公益律師趙良善認為,涉事4S店應對其員工在履行職務過程中的行為負責。此外,4S店管理不善的責任也不應由消費者承擔,“4S店不能將因自身管理問題導致的損失,轉嫁給消費者,不應讓消費者自行追討被騙款項。”
“涉事4S店對員工有管理監督職責,因管理不善、監管不到位導致消費者受損,應承擔相應責任。”趙良善說。
趙良善指出,正常情況下,4S店應設有專門的對公賬戶用于收取購車款項,且會有嚴格的財務流程確保款項及時入賬。但此事件多名消費者被銷售員劉某誘騙將定金轉入其個人賬戶,說明4S店未對資金收取流程進行嚴格把控,未明確告知消費者應將款項打入對公賬戶,或未對銷售人員收取款項的行為進行有效監督,導致銷售人員有機會以“財務系統故障”等由騙取消費者轉賬。
“從事件涉及人數多、持續時間長來看,4S店未能及時發現銷售員的異常行為,反映其在員工管理存在缺失。4S店缺乏對銷售人員日常工作的監督機制,沒有定期對銷售業務及資金往來進行核查,也未對員工進行充分的職業道德和法律培訓,致使銷售員能夠長期實施欺詐行為而未被察覺。”趙良善說。
趙良善表示,鑒于以上原因,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銷售員劉某作為4S店的員工,在工作過程中以4S店名義與消費者溝通購車事宜,消費者有理由相信其行為代表4S店,構成表見代理。因此,4S店應承擔銷售人員行為的法律后果,有責任退還消費者已支付款項并賠償相關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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