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小我們受到的教育可能是:應該遵守承諾,講信用,言出必行等等。可是究竟為什么要這樣做呢?真的是所有的承諾都該遵守嗎?只有當我們搞清楚“遵守承諾”的實際意義后,才能明確回答第二個問題。
社會是一個龐大的協(xié)作體系,其中的人與人之間存在著各種各樣的合作關系。而一個人的“信用”是ta的標簽,是其身邊人對與ta發(fā)生合作可能性的判斷標準。
有的合作是即時合作,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比如:我們在小區(qū)門口買一個烤地瓜。在這樣一個過程中,購買者和販賣者“信用”本身的多少并不重要:因為交易是當下的,若一方拒絕交付,那么就可能面臨言語或肢體沖突;且社會存在法律約束,當場交易失敗可以被立刻懲戒,不存在較大執(zhí)法難度。
有的合作是低價合作。這意味著雙方交易的價值較低,即使交易受騙,也可以在接受的范圍內。即使冒著被騙的概率仍以這樣的方式進行交易的收益,是大于了解每一位顧客的信用然后再交易的收益,所以選擇了后者。
有的合作是延遲合作,一方需要先行付出代價,在一段時間后才能獲得收益。雖然的確有法律的約束,但是有的交易并非在法律的范疇內,比如男女朋友關系。交往了幾年之后分手了,這筆交易就不一定是正收益。
有的合作是高價合作。有時交易的價值甚至超過了部分人認為違法的代價,所以鋌而走險。這種時候另外一方的“信用”就非常關鍵,信用是除了硬性法律、另一方的言語、身體暴力外的第三種約束條件。而判斷另一方有無信用的方法有兩種,一種是自己通過其往日對于承諾的遵守程度來自我進行評估;另一種就是通過了解其身邊人對其“信用”的評價來得出結論。
所以,“遵守承諾”是為了信用,而信用的多少可以用來與他人進行各種各樣、或多或少的合作。
那么,哪些承諾可以不遵守呢?
那些你不在乎對你“信用”評價的人,也不在乎其評價可能影響到你潛在交易對象的人。
這種人,要么是兌現(xiàn)對其承諾所要付出的代價超過了其可能給自己帶來的收益,這種差額可以使你不在乎ta的評價和影響;要么是這個人給你的評價能夠帶來的影響極為有限。
說到底,任何事都是利弊判斷。
我自己也是不斷在現(xiàn)實中認識到了這一點,無情但真實。在這一過程中,我曾經建立起的道德不是逐步垮塌,而是瞬間消失。我不敢說其消失得無影無蹤,但究竟還剩多少,其實我自己也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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