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0日,兩位老人在積水中摔倒卻無人救助的監控視頻在社交媒體引發廣泛關注。視頻顯示,一位老人在沒過膝蓋的水中跌倒,多次嘗試起身未果。現場有身穿民警制服的人員,但長時間未上前攙扶。
根據大河報等媒體報道,太康縣王集鄉葛崗村的馮先生反映,自己常年在外工作,老家只有兩位老人,沒有親人在附近。現場積水原因是鄰居建房時將地基和相連的公共道路墊高了,導致他家四周排水不暢,雨天形成積水。
此前雙方因墊路問題發生多次沖突導致報警,但都未達成一致。19日下午,因家中淹水,馮先生的父母因家中持續積水報警求助,在等待相關部門處理期間,老人試圖自行涉水轉移時不慎摔倒,現場民警未上前攙扶。“看到老人有危險了,你起碼要過去攙扶一下,但他們無動于衷。”馮先生說,最終是在附近其他鄰居的協助下,兩位老人得以安全轉移。
6月21日,大河報記者趕赴太康縣公安局了解情況。據有關負責人介紹,事發后,該局高度重視,立即成立由治安、督察等部門組成的調查組,專門對馮先生反映的情況進行了解。
經查,馮先生反映的情況基本屬實。鑒于涉事民警魏某領系王集派出所教導員,目前已對其作免職處理,接受進一步調查;同時,給予輔警李某飛政務警告處分。此外,公安機關專門派人與馮先生及家屬取得聯系,充分溝通聽取老人訴求,爭取馮先生和家屬的諒解。
警察救助危難群眾是法定職責所在,不予履職構成瀆職!
我國的《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受到侵犯或者處于其他危難情形,應當立即救助;對公民提出解決糾紛的要求,應當給予幫助;對公民的報警案件,應當及時查處。人民警察應當積極參加搶險救災和社會公益工作。
第二十二條規定,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為:......(十一)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義務;......以上法律規定,規定的是人民警察的法定職責。根據《人民警察法》的規定,警察不僅具有維護國家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預防、制止和懲治違法犯罪活動的職責,還具有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財產的法定職責。
曾經有司法案例,就是有人以民警將被他人毆打致傷的杜某帶至派出所后,對其傷情不聞不問八小時后才送至醫院,后經搶救無效死亡。民警對傷者不積極實施救助的行為,家屬認為構成不履行法定職責,公安機關及相關人員應該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法院經過審理認為,人民警察依法負有保護公民人身、財產安全的職責,遇到公民人身、財產受到侵犯或者處于其他危難情形時,應當立即實施救助。本案中,民警在將被他人毆打致傷的杜某抬至派出所后,未全面履行法定行政職責,對杜某未予以及時救助,違反了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的法定職責和義務,延誤了救治受害人杜某的時間,故對杜某死亡這一后果,公安機關負有一定責任并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案例詳見《云南昆明中級法院(2003)昆行終字第9號行政賠償案》)
以上案例可見,因為民警在遇到公民人身、財產受到侵犯或者處于其他危難情形時不立即實施救助,而造成損害結果的,民警所在的工作單位,負有賠償責任。
根據《公務員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公務員應當遵紀守法,不得有下列行為:......(四)不擔當,不作為,玩忽職守,貽誤工作;......第五十七條規定,對公務員涉嫌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監察機關處理。
《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響的,予以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較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情節嚴重的,予以開除:......(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玩忽職守,貽誤工作的;......
綜上可見,危難救助屬于人民警察的法定職責,危難救助的主體應該是特定警察機關,應由警察機關對危難救助相對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責任的具體形式主要包括賠禮道歉、承認錯誤,確認違法和行政賠償等。
對于不履行危難救助的民警,構成了《人民警察法》第 22 條規定的人民警察不得玩忽值守,不履行法定義務,應當按照第 48 條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對受行政處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降低警銜、取消警銜。
此外,《刑法》第 397 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因此,作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人民警察,當危難救助屬于自己的法定職責情形而見危不救,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嚴重的,還可能構成玩忽職守罪,要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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