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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采伐自然保護區內基本農田上的一般樹木(非珍貴古樹名木)是否違法?
文/務林人
在基本農田種樹違反了《土地法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等法律和法規;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明確了在基本農田種樹負責的處罰部門和處罰條款,即違反《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非法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或者挖塘養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積處耕地開墾費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破壞種植條件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處罰。
但新修訂的《森林法》第五十五條第(三)款規定自然保護區的林木,禁止采伐。但是,因防治林業有害生物、森林防火、維護主要保護對象生存環境、遭受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必須采伐的和實驗區的竹林除外。
問題是權利人自主采伐自然保護區內基本農田上種植的樹木是否違反《森林法》對自然保護區的林木禁止性采伐的規定?是否要對其進行處罰?
一面是《土地法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等法律和法規禁止占用基本農田種樹,另一面是《森林法》規定自然保護區的林木,禁止采伐;實踐中不少自然保護區內基本農田植樹行為。
那么擅自采伐自然保護區內基本農田上的一般樹木(非珍貴古樹名木)是否違法?如何處理?
個人認為在基本農田上種樹行為應按《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罰,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今年9月1日開始實施,第五十一條明確了在基本農田種樹負責的處罰部門和處罰條款;結束了法律法規有規定禁止基本農田種樹,但未規定處罰部門和處罰條款的歷史;自然保護區內基本農田其所栽一般樹木不應受《森林法》的保護,采伐這些樹木也無需辦理采伐許可證等,不能按森林法的相關規定處罰。
基本農田植樹問題,《土地管理法》屬特別法,《森林法》是一般法,應優先適用《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規定嚴禁在基本農田栽樹,已栽植的樹木要限期清理,并且要受處罰;《森林法》又規定,自然保護區的林木,禁止采伐。二者在植樹管理方面形成法律沖突,但二者均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立法法》規定“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的規定,基本農田種樹的管理,應適用《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對所栽樹木的采伐清理,是對違法行為的糾正,不應受《森林法》中自然保護區的林木,禁止采伐的規定,所植樹木可以隨便處理,對采伐者不能按《森林法》規定處罰,否則立法沖突就會演變為“在基本農田栽樹違法要受處罰,伐樹也違法,也要受處罰”這樣的執法沖突。
另要說明的是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今年9月1日開始實施,對基本農田種樹的處罰條款適用只能是條例實施后的行為,條例修訂實施前已在基本農田種樹的不能適用此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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