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非遺數字化成果,旨在最大程度地發揮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價值,推動社會經濟建設與精神文明建設,這與知識產權制度鼓勵創新的目標相契合。
隨著數字經濟的發展,數字技術在構建非物質文化遺產(以下簡稱非遺)動態保存體系、打造多元化傳播場景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推動非遺傳承與保護迎來創新性變革。然而,由于非遺產品權利主體具有模糊性,權屬界定較為復雜,非遺權利保護與知識產權制度之間的適配性矛盾突出。這就使得非遺數字化進程中的知識產權保護,面臨機遇與挑戰并存的局面。
《“十四五”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提出,要“加強非遺知識產權保護的研究和探索,綜合運用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地理標志等多種手段,建立非遺獲取和惠益分享保護制度”。在技術賦能非遺創新創造的背景下,探索非遺知識產權保護路徑,更好地平衡私權與公益,實現活態傳承與經濟振興,成為推動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的重要方式。
武夷山人民用勤勞和智慧創造出品質優異的武夷茶,讓茶山變“金山”。圖/攝圖網
非遺知識產權保護的機遇與挑戰
非遺大多由群體創造,歷史悠久,需要進行“活態化”傳承與創新。然而,非遺過度商業化會帶來文化內核消解的風險,并且在與著作權、商標、地理標志、專利權等傳統知識產權保護制度適配時,矛盾突出。因此,如何更好地借助知識產權制度,為非遺傳承與創新保駕護航,成為亟待解決的問題,這需要構建更具包容性的非遺知識產權保護體系。
早在2005年,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強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提出運用數字化技術保護非遺。此后,國務院相繼印發文件,強調非遺的數字化建設與保護,明確提出建立非遺數據庫。依據《非物質文化遺產數字化保護數字資源采集和著錄》所列舉的技術規范,各級非遺均可實現數字化。利用3D掃描、虛擬現實、區塊鏈等數字化技術,對非遺進行記錄、存儲與傳播,進而實現對非遺的轉化利用,是科技賦能非遺傳承和發展的必然趨勢。
2022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構建數據基礎制度更好發揮數據要素作用的意見》(即“數據二十條”) 提出,要建立“保障權益、合規使用”的數據產權制度,將數據產權“三權分置”,劃分為數據資源持有權、數據加工使用權、數據產品經營權?!吨R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十四五”國家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規劃》等中央文件,同樣提出研究構建數據知識產權保護規則的要求。
數據知識產權作為知識產權與數字經濟新業態融合的制度成果,是對數據資產創造、使用、披露和保護所享有的權利,涵蓋數據持有權、使用權、經營權等財產性權利。其核心目標在于激勵數據創新與合法流通,平衡私權保護與公共利益。
在“數據二十條”指導下,數據知識產權登記制度應運而生。四川省積極開展數據知識產權登記試點工作,在非遺領域探索數據知識產權保護的具體應用場景。福建省數據知識產權登記存證平臺于2025年1月25日,向武夷星茶業有限公司頒發《智慧茶園監測點氣象環境數據集》登記證書,將原產地環境監測數據等地理標志數據納入登記范圍。武夷山是武夷巖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區,武夷巖茶(大紅袍)制作技藝被列入國家級非遺代表作名錄。在此背景下,如何挖掘非遺數據與知識產權保護的內在聯系,成為值得探索的重要課題。
知識產權是建立在認可私權基礎上的現代財產權制度,而非遺作為全人類的共同精神財富,在其知識產權保護過程中,存在私權與公益、經濟屬性與文化屬性這兩組矛盾。然而,知識產權制度的初衷便是平衡私權與公益,推動知識創新與社會進步,這為非遺知識產權保護提供了實現的可能。
在數字化時代,非遺數字化成果的保護客體與知識產權保護客體具有內在一致性。非遺數字化制作主體在所有權、報酬權等方面,與知識產權保護的權利主體享有相同權利。保護非遺數字化成果,旨在最大程度地發揮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價值,推動社會經濟建設與精神文明建設,這與知識產權制度鼓勵創新的目標相契合。因此,將非遺數字化作品納入知識產權保護范圍,是順應時代發展的必然需求。
此外,知識產權制度能夠規范對非遺的獲取和披露行為,防止不正當使用與貶損性利用,這不僅有利于非遺所屬族群的文化傳承與發展,也對整個社會文化的創新意義重大,進而助力各群體、各民族合理保存、發展和利用自身的非遺。
非遺數據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困境
相較于著作權、商標、地理標志、專利權等類型的知識產權,數據知識產權具有非排他性、動態性,且對技術依賴性強的特點。而在非遺領域,非遺數字化成果面臨主體模糊、權屬劃分復雜的問題,這使得非遺知識產權的確權和保護更具挑戰。
數字化成果的權利主體不明確
非遺數字化成果的權利主體本身具有模糊性。首先,非遺以“人”作為核心載體,其存續依賴實踐主體的持續演繹,具有活態性和流變性。其次,非遺存在“多元權屬”問題。非遺大多由社群共同創作,帶有“集體智慧”屬性,難以追溯到單一作者,并且與特定自然環境、社會結構緊密相連。最后,非遺還涉及“保護主體”與“遺產主體”問題。特別是在數字化進程中,如果“保護主體”力量過于強大,容易導致作為“遺產主體”的社區、群體和個人參與社會活動的機會缺失。
以國家級非遺代表性項目侗族木構建筑營造技藝為例,該技藝起源于魏晉至唐時期的干欄式建筑。盡管非遺傳承人是技藝的核心代表人物,但作為侗族人世代安居的傳統建筑形式,其權利主體難以簡單界定為個人或企業。對權利主體缺乏認定標準。對非遺進行數字化加工時,依據轉化程度可分為“記錄”“加工”“優化”和“重組”四種類型。然而,我國現行法律法規體系,并未對非遺數字化不同階段的權利主體作出明確規定。
例如,非遺數字化制作者與非遺數字化權利主體是否存在本質區別,就值得探討。當數字化制作者僅開展簡單的數字化記錄工作,未付出創造性勞動時,所產出的數字化成果缺乏獨創性,無法受到知識產權保護。但當數字化制作者進行了具有創造性的工作,為數字化成果融入了個人獨特的表達,那么該制作者便可以成為數字化權利主體。由于目前對這類群體的權利主體身份缺乏明確的認定標準,長此以往,可能會導致非遺數字化制作和傳播陷入停滯。
數字化成果的認定標準不清晰
非遺數字化成果的權屬界定具有復雜性。一方面,數據權利的外在表現形式與知識產權客體存在諸多共通之處。在界定權利邊界時,二者均依賴符號或文字構建,無法像實體財產那樣,被直觀、明確地劃定權利范疇,這增加了權利認定的難度。另一方面,權屬界定通常要求權利明晰化與信息公開化,以專利制度中的“公開換保護”原則為例,這與非遺的“秘密”屬性相互沖突。在數據權屬界定場景下,數據一旦披露,通過反向工程獲取項目本身在技術上具有可行性。并且,即便對非公開信息進行登記,仍存在泄漏風險,這大大削弱了非遺數字化創新主體進行數據登記的意愿。
非遺數字化成果的價值確認存在較大難度。數據知識產權并非現行知識產權法對數據保護路徑的簡單疊加,而是一種具有獨特保護對象和權利內容的新型財產權。數據產品以原始數據以及經過預處理的數據集合作為處理對象,能夠整合提煉為具有內在規律和實用價值的衍生數據。作為衍生數據的數據產品,屬于知識產權的范疇。
例如,在某一涉及瑪瑙雕刻產品與畫作在佛像表達方面是否構成侵權的案件中,法院判定,畫作與瑪瑙雕刻作品的相似之處在于通過美術作品所展現的佛教人物的慣常姿勢、神態及服飾,這些應認定為來源于公有領域的元素。涉案作品的表達不符合著作權法意義上的獨創性表達,因此被控侵權作品不被認定為抄襲。
就非遺信息化成果而言,由于非遺具有“集體智慧”的屬性,盡管衍生數據產品屬于知識產權范疇,但在實際保護過程中,很難獲得獨創性認可。
苗繡展示著苗族文化的源遠流長和獨特魅力。圖/攝圖網
探索非遺數據知識產權保護的路徑
如何借助知識產權制度為非遺的傳承與創新保駕護航,需要探索非遺與知識產權協同保護,以及傳承人、社區與政府機構惠益分享的二維路徑,構建更具包容性的非遺知識產權保護體系。
實現非遺與知識產權協同保護
其一,尋找非遺與知識產權保護的聯系點。知識產權是法律賦予權利人在固定期限內享有的獨占權,而非遺是群體性質的無期限的權利客體,二者在權利性質上存在本質差異。那么,能否找到非遺保護與知識產權保護之間的聯系點呢?
答案是肯定的。我們可以借鑒知識產權中的“來源披露”制度。非遺在其認定和申報程序中同樣體現了“來源披露”這一特質。在非遺的知識產權保護工作中,合理運用“來源披露”制度,既尊重文化持有者的主體性,又能確保非遺數據的真實性,明確其市場價值與創新程度。例如,在國家級非遺代表性項目普寧英歌與“英歌”、國家級非遺代表性項目揭陽青獅與“青獅堂”的商標搶奪戰中,正是借助知識產權的“來源披露”制度,有效化解了非遺商業化進程中出現的侵權風險。
其二,加強非遺與知識產權保護的適配性。非遺具備知識產權所具有的非物質性、創造性和公開性特征,同時又呈現出突出的傳承性、傳統性與共享性特點。應圍繞非遺新質生產力布局產業鏈,營造以知識產權運用為導向的非遺產業營商環境,充分發揮知識產權治理在強鏈、補鏈、延鏈方面的作用。以企業為主體,構建非遺知識產權轉化運用機制,尤其是“科技+非遺”知識產權轉化的權屬確認機制和利益分配機制。
其三,以協同保護提升產品價值。例如,武夷巖茶需依托武夷山獨特的自然生態環境,選用適宜的茶樹品種,并運用獨特的傳統加工工藝制作,才具備“巖韻”特征。可以結合數據知識產權制度,將非遺技藝中的“手工炭焙”“雙炒雙揉”等傳統工序數據納入數據知識產權登記范疇,與地理標志相關數據(如原產地環境監測數據)共同構建“非遺數據知識產權+地理標志”雙重保護機制。同時,借助區塊鏈存證技術,強化技藝與產地之間的關聯性。
探索非遺惠益分享模式
一方面,明確界定惠益分享框架中的權利主體與權益范圍。在賦予非遺權利主體相應權利時,應兼顧經濟收益與社會利益,以此有效平衡權利主體與社會公眾之間的利益關系,實現非遺經濟價值與文化價值的最大化。在非遺資源開發過程中,平衡文化保護與利益分配問題,主要涉及三方利益主體:一方是非遺的創造與傳承主體,包括部族、代表性傳承人等,這一方在利益博弈中力量最弱,也最容易被忽視;一方是非遺開發和利用主體;此外,還有非遺管理主體,如地方政府等。非遺惠益分享制度旨在糾正這種利益失衡的狀況,達成相關利益主體間的利益平衡。例如,獲得地理標志使用權的企業,在生產過程中可能采用工業化生產方式簡化非遺工藝(如以機器替代手工),但不能擠壓非遺權利主體的利益,致使技藝核心價值喪失。又如,可通過公益訴訟與行政協同的方式打擊侵權行為,查處假冒商品,以此保障地理標志與非遺品牌的權益。
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英歌(普寧英歌)
另一方面,固化“非遺+”模式下的惠益分享機制。非遺蘊含經濟價值,惠益分享的目的是實現激勵,即通過對非遺的合理使用、廣泛傳播與積極創新來獲取收益,收益形式涵蓋貨幣性惠益與非貨幣性惠益。在實踐過程中,已衍生出“非遺+工坊”“非遺+教育”“非遺+演藝”“非遺+節慶”等多種模式,有力推動了非遺保護與創新。例如,福建永定采善堂萬應茶非遺工坊的《永定萬應茶:文化興、市場熱》案例成功入選全國第二批“非遺工坊典型案例”。該工坊采用“農戶+合作社+工坊”模式,創造了2300個就業崗位,人均年收入達5萬元,成為助力鄉村振興的“金鑰匙”。再如,西安音樂學院設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本科專業,探索并構建了具有西音特色的非遺保護人才培養體系,以及“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育人模式,積極培育專業人才,傳承文化根脈。
非遺作為我國重要的民族文化資源,不僅是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關鍵組成部分,更是中華文明綿延傳承的生動見證與活態呈現。當下,數字技術的飛速發展為非遺保護帶來了全新的發展契機,然而,與此同時,也讓非遺保護面臨著前所未有的新挑戰。
面對這一形勢,我們應積極促進非遺保護與知識產權保護協同推進,深度探索非遺保護與社區共治的創新模式,構建科學合理的非遺惠益分享機制。通過這些舉措,充分挖掘并發揮非遺的經濟價值與文化功能,使非遺在新時代綻放新的生機與活力,為推動我國文化事業的繁榮興盛、增強國家文化軟實力貢獻力量。(作者單位: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專利審查協作北京中心)
(文章來源:《創意世界》2025年6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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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校:范曉華,審讀:郭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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