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吉林省衛生健康委員會聯合省財政廳印發《吉林省生育假期成本補貼制度實施細則》,明確2025年1月1日后,對吉林省內落實生育女職工180天產假、為生育女職工參保并繳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用人單位,給予用人單位生育假期成本補貼,每名生育女職工補貼2000元。
吉林省生育假期成本補貼制度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落實生育支持政策,推動建設生育友好型社會,建立政府、用人單位和個人生育假期成本共擔機制,進一步促進生育女職工產假政策落實,降低用人單位用工成本,根據《吉林省加快完善生育政策體系推動建設生育友好型社會的政策舉措》(吉政辦規〔2025〕1號),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生育假期成本補貼制度,是指2025年1月1日之后,吉林省行政區域內的用人單位全面落實生育女職工180天產假,給予用人單位生育假期成本補貼的制度。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用人單位是指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組織,包括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其他組織等。其中:企業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民營企業、私營企業以及外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等;個體經濟組織包括登記注冊的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等;民辦非企業單位包括民辦學校、民辦醫院、民辦福利機構、民辦養老機構等;其他組織包括基金會、社會團體等。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各民主黨派機關、群團機關、軍事機關以及事業單位除外。
第四條 各市、縣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認真做好生育假期成本補貼制度組織實施,加強政策宣傳,提高工作效率,嚴格組織管理。
第二章適用對象及條件
第五條 在我省行政區域內,符合以下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申請生育假期成本補貼。
(一)2025年1月1日之后落實我省生育女職工180天產假政策;
(二)為生育女職工參保并繳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六條 按企業參保的個體工商戶、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基金會等其他參保用人單位參照執行。
第三章補貼標準和申報程序
第七條 補貼標準。按照每名生育女職工2000元標準,給予落實生育女職工180天產假的用人單位生育假期成本補貼。
第八條 用人單位申請。每年申請一次,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年9月底前向單位所在地縣(市、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提出申請,提交《吉林省用人單位申請生育假期成本補貼審批表》、女職工子女出生醫學證明復印件(能夠通過數據共享獲取的免予提交)、女職工社保、醫保繳費證明(可通過社保、醫保系統查詢打印)等材料。
第九條 縣(市、區)級審批。縣(市、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根據提供的申報材料或通過共享數據平臺獲取的相關信息,及時審核用人單位參保繳費、女職工生育、產假落實等信息,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工作。
第十條 向社會公示。審核通過的,在當地政府網站公示用人單位名稱、休產假女職工名單以及擬補貼具體金額,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間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視為符合發放條件。公示后向上一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報送《吉林省用人單位申請生育假期成本補貼審批匯總表》。
第十一條 市(州)級匯總復核。市(州)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對所轄縣(市、區)報送的審批情況進行匯總復核。于每年10月20日前,將本地區《吉林省用人單位申請生育假期成本補貼匯總復核情況表》報送省衛生健康委。
第四章資金發放與管理
第十二條 資金撥付。用人單位生育假期成本補貼資金每年發放一次,由省級財政全額負擔。省衛生健康委每年10月底前,向省財政廳報送全省用人單位生育假期成本補貼資金需求申請函,省財政廳根據所需資金額度足額列入下年度預算,于當年12月底前通過提前下達方式撥付至市(州)、縣(市、區)財政部門。
第十三條 資金發放。次年資金下達后,市(州)、縣(市、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及時向同級財政部門提出補貼資金額度申請,并做好惠民惠農監管標識。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收到資金后,10個工作日內通過吉林省惠民惠農財政補貼資金監管平臺將補貼資金發放到位。
第十四條 資金管理。各地嚴格資金管理,嚴禁截留、挪用、占用、拖欠、抵扣補貼資金。
第十五條 各地嚴格按照省財政廳《關于做好惠民惠農財政補貼資金“一卡通”代發金融機構選擇工作的通知》(吉財社〔2023〕448號)有關要求,選擇確定代發金融機構,并建立財政部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代理發放金融機構三方對賬機制。
第五章監督和績效管理
第十六條 生育假期成本補貼制度實施接受紀檢監察和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主要內容包括:
(一)政策和標準是否公開;
(二)資格審核確認程序是否規范;
(三)政策執行是否公平公正、公開透明;
(四)補貼資金是否及時、準確、足額發放;
(五)補貼資金執行情況。
第十七條 各市(州)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應建立健全資金監督檢查機制。
第十八條 各市(州)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圍繞績效目標完成情況每年開展績效自評工作,自評情況于2月底前報送省衛生健康委。省衛生健康委和省財政廳適時對補貼資金撥付、管理和使用等情況進行抽查。
第十九條 從事生育假期成本補貼制度實施工作的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依規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擅自改變補貼范圍和補貼標準的;
(二)貪污、挪用、扣壓、拖欠補貼資金的;
(三)玩忽職守,補貼資金管理混亂的;
(四)弄虛作假,虛報瞞報,出具不實證明的。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未落實180天生育假期,采取弄虛作假方式申報補貼資金的,職工可向縣(市、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舉報,縣(市、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對舉報線索應及時進行核查,核查屬實的,扣發相應補貼資金。對已騙取、冒領補貼資金的,由縣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負責追回,必要時依法追究有關責任。扣發或追回的補貼資金可按照補貼標準獎勵給舉報人。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由省衛生健康委、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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