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訊 記者劉嫚 發自北京 未成年人故意利用未成年人身份,多次違反治安管理屢教不改的,或將加大處罰力度。6月23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舉行記者會,發言人黃海華介紹,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草案將提交本月召開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三次審議,修訂草案適當調整不執行拘留的規定,有針對性地加大對未成年人的懲處力度,對14-16周歲以及16-18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但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或14-16周歲一年內二次以上違反治安管理的,依法執行拘留。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發言人黃海華。
黃海華介紹,近年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數量上升明顯。黨中央高度重視預防懲治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工作,作出一系列部署和要求。對于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既不能簡單地“一關了之”,也不能“一放了之”。本次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貫徹黨中央要求,按照教育和處罰相結合原則,對未成年人違反治安管理相關規定作了進一步完善。
一是適當調整不執行拘留的規定,有針對性地加大懲處力度。現行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對14-16周歲以及16-18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實踐中,有的未成年人故意利用未成年人身份,多次違反治安管理屢教不改,或者違法情節嚴重,社會反應強烈。為此,本次修改規定,對14-16周歲以及16-18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但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或者14-16周歲一年內二次以上違反治安管理的,依法執行拘留。
二是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做好銜接。2020年修訂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對具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規定了予以訓誡、責令接受社會觀護、進行專門教育、專門矯治教育等一系列教育矯治措施。本次修訂明確規定,對因不夠年齡不予治安處罰或者不執行拘留的未成年人,公安機關應當依照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規定,采取相應矯治教育等措施。
三是依法治理學生欺凌。規定實施學生欺凌,有毆打、侮辱、恐嚇等行為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采取相應矯治教育等措施;同時規定學校不按規定報告或者處置嚴重學生欺凌的,責令改正并建議有關部門對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分,發揮好公安機關、學校在協同治理學生欺凌工作中的作用。
四是完善處罰程序。本次修改增加規定,詢問違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其監護人不能到場的,可以通知其成年親屬、所在學校代表等到場;對未成年人可能執行拘留的,可以要求舉行聽證,更好教育違法未成年人,樹立敬畏法律的法治意識。
“此外,為了更好保護未成年人,凈化未成年人成長環境,針對實踐中存在的未成年人在酒吧、歌廳等場所從事陪酒、陪唱等有償陪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況,將組織、脅迫未成年人在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經營場所從事陪酒、陪唱等有償陪侍活動納入治安管理處罰范疇。”黃海華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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