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網上鄱陽縣公安局發布的《警情通報》:2025年6月19日13時32分,一輛客車與一輛半掛牽引車發生側面刮碰事故,造成2人死亡,4人受傷,經調查,客車駕駛員金某某駕車接送學生途徑事發路段時,因超速行駛,雨天路滑導致甩尾引發事故。
又根據極目新聞的報道:死亡的是當地2名參加中考的學生,大巴車上約有40名學生,是中考完后乘坐大巴返回途中發生的車禍。
交通事故發生之后,緊接著就是大巴車司機究竟要被處以何種法律責任的問題。要想明確大巴車司機的法律責任承擔,關鍵的幾個問題要搞清楚。
一,大巴車有沒有接送中學生的資質,是否能夠當做校車使用?
首先、大巴車本身要符合安全標準,具備良好的制動,轉向,燈光等安全性能,確保乘客的人身安全。
第二,具備運營資質,如道路運輸證等。
第三,配備有安全措施,比如破窗錘,滅火器等。
駕駛員也有要求,持有有效的駕駛證,具備駕駛經驗和技能,能夠熟練地駕駛車輛,無不良記錄等。
校車在具備大巴車要求的基礎上,還要求車輛具有符合國家校車標準。
大巴車依據最多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而校車還要遵守《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和《專用校車安全技術條件》。
校車要求更加嚴格,無論是車輛,安全配置,動力與制動都有嚴格的標準,是強制性規定。
駕駛人員的要求也是比大巴車高,比如駕駛資格要在3年以上,年齡25周歲以上,不能超過60周歲。
安全記錄:最近連續三個計分周期沒有被記滿記錄,更重要的是最近一年,沒有駕駛客運車輛超員,超速等嚴重交通行為記錄,當然一般的飲酒,嚴重交通事故行為,更是不能存在。
校車除了上述要求外,對行車的路線,速度,停靠站點等等都有具體的要求。
大巴車是否能夠接送學生,沒有具體規定,但大巴車絕對不能等同于校車,能否在義務教育階段當做校車來使用,這個要看大巴車是否符合校車的安全標準。
結合本次事故,大巴車司機是否存在人員超載,雨天超速,是否存在車輛本身不安全因素,都會影響到本次事故的責任劃分,以及后續對司機追究責任。
二、學校有沒有責任?
有人說學校也應當承擔責任,畢竟40名學生參加中考,學校也是知曉的,在選用車輛和司機上,存在過錯,理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這就需要分情況了:
假如大巴車是學校因學生考試方便,以學校的名義對外簽訂的客運合同,與大巴車司機或者客運公司就本次客運達成的意向,是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學校應當對大巴車及司機是否適格,在選任上承擔過錯責任。
按照國家關于校車的規定,針對的是義務教育階段的學生,也就是初中生坐的車,要求達到校車的標準。該學校應該按照校車的標準來選大巴車,進行簽訂客運合同,顯然,大巴車司機超速,就不具備校車駕駛的要求,在這方面學校應承擔選任的過錯責任。
如果該大巴車是自營,拉的是散客,學生直接與大巴車司機簽訂的客運合同,學校不參與,不知情,那就要調查大巴車的營運范圍,是否存在違規攬客;學校很可能免責,即使承擔責任,也跟交通事故沒有關系。
三、半掛牽引車有沒有責任?
半掛牽引車是否承擔責任,主要看他是否正常行駛,有沒有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這個很重要,也是決定著半掛車司機的責任承擔,是否構成刑事責任。
半掛車司機的責任應該不大,通過發布的警情通告來分析,警方的初步判斷責任在大巴車司機,半掛車司機最多是個次要責任。
雖然不用承擔刑事責任,如果是個次要責任,也夠半掛車司機喝一壺的,2死4傷,現在江西省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差不多一人是950280元,這還不算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暫且按950280元/人,兩個人就是190萬元。
暫且按照30%的次要責任賠償,也就是57萬元,這就看半掛車司機的三責險夠不夠賠,按照一般情況,半掛車都是兩三百萬的商業保險,半掛車司機應該不用自己掏錢,保險公司的賠償就夠了。
四、大巴車司機要坐牢嗎?
機動車事故導致人員死亡,駕駛人承擔主要或者全部責任的,構成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責任,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吊銷駕駛執照。
大巴車司機如果被認定主要或者全部責任,因為造成2人以上死亡,屬于“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除非大巴車司機承擔次要以下責任,不然大概率要坐牢,起點還在3年以上,根據案發現場和《警情通報》,以及死亡的是學生,造成的影響,大巴車司機被判實刑的可能性很大。
五、大巴車造成的自己車內乘客死亡,大巴車的保險能夠進行賠償嗎?
眾所周知,無論是交強險還是商業險中的“第三者責任險”,賠償的都是交通事故導致的車外人員(第三者)死亡,本車車內人員能用嗎?
答案是不可以,除非車內乘客被甩出來,又被被保險車輛碾壓致死,如果沒有這種特殊情況,就不賠。
本車內人員死亡,有兩種保險賠償,“車上人員責任險”和“駕乘意外險”,就看大巴車上有沒有購買這兩種保險了。
如果沒有購買,僅憑大巴車司機個人財產進行賠償,估計很難令受害者家屬滿意。
最后,道路千萬條,安全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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