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達州一位老實巴交的農民老向,就因為十年前幫表弟“簽了個字”,現在不僅銀行卡被凍、存款被劃走,還莫名其妙背上了一百五十萬的巨債!家里本來就困難,還是低保戶,這日子可咋過!
時間倒回2013年,老向的表弟余某某找上門,說搞項目缺錢,想請表哥去銀行“幫個小忙,簽個字就行”。老向心想:親戚開口,簽個字多大點事兒?錢又不是我借我花,幫!這一幫不要緊,后面兩年又幫簽了兩次。
老向是真老實,簽完字就完了,表弟貸了多少錢?錢拿去干啥了?他一概不知,也沒問。結果呢?2017年法院傳票找上門,老向覺得“錢不是我花的,關我啥事?”沒去開庭。直到2024年11月,發現自家銀行卡全凍了,辛苦攢的一萬多塊存款也沒了!這才慌了神!
一查才知道,那三次簽字,都是表弟幫一家擔保公司向銀行貸的款!前兩次還上了,可2015年那筆150萬,連本帶利一分沒還!銀行2017年就把老向夫妻倆和擔保公司一起告了,法院判決:老向還150萬本金+近17萬利息!他老婆和擔保公司負連帶責任,意味著老向兩口子和擔保公司一起還!
老向兩口子一聽,五雷轟頂!家里窮得叮當響,是低保戶??!150多萬?天文數字!這輩子也還不起!
老向想不通:我2014年就是低保戶了! 明擺著沒還款能力?。°y行這150萬是怎么審核通過的?這貸款放得也太離譜了吧?
銀行方面回應更讓人無語:“沒有規定說不能給低保戶放貸”。言下之意,程序上似乎沒毛?。孔尷舷蜃约鹤叻赏緩?。
表弟余某某倒是承認了:當年他在擔保公司上班,是他找表哥簽的字。表哥啥都不知道,也沒拿好處。錢實際被擔保公司老板匡某拿走了?,F在?公司倒閉,老板匡某人影都沒了!
案件一經報道,網友們議論紛紛:
“既然是老向貸的款,錢為啥沒打到老向卡上,反而讓那個匡某拿走了?這流程合規嗎?”
“這怕不是內外勾結吧?現在就有專門鉆空子的,找農村的五保戶、光棍漢,包裝一下,弄假材料,從銀行騙貸幾百萬出來!最后還不上,銀行壞賬了事,倒霉的是這些老實人和國家!”
“太可怕了!隨便簽個字就能背這么大債?以后誰還敢幫親戚忙?”
法律層面深度分析:低保戶如何能貸到150萬?銀行貸款流程有問題嗎?老向兩口子又應該如何維權?
1. 銀行(及工作人員)可能涉嫌“違法發放貸款罪”(《刑法》第186條)
雖然法律未明文禁止向低保戶放貸,但銀行有法定職責對借款人的還款能力、貸款用途、資金流向進行實質性審查。向先生2014年成為低保戶,其經濟狀況明顯缺乏償還150萬巨債的能力。銀行若未嚴格審核其收入、資產、貸款真實用途(尤其是簽名與實際用款人分離的異常情況),并疏于監管資金流向(款項未入借款人賬戶),導致重大損失(150萬本金+利息),則相關工作人員的行為可能符合該罪名的構成要件。
若網友猜測屬實,存在銀行工作人員與匡某合謀,利用向先生身份騙取貸款,則工作人員還可能構成貸款詐騙罪的共犯或貪污、職務侵占等罪,匡某則構成貸款詐騙罪。
2. 向先生可主張“重大誤解”或“欺詐”以撤銷擔保、借款合同(《民法典》第147條、148條)
向先生簽字時,根本不知道自己是在為巨額貸款承擔還款責任。他以為僅是幫表弟“走形式”,自身無風險,實施了簽字行為。這屬于對行為性質(合同內容)的重大誤解。
表弟余某某、匡某隱瞞了承擔巨額債務風險和貸款的關鍵事實(金額、用途、資金不由向先生掌控),誘使其簽字。這符合欺詐的構成要件。
根據法律規定,基于重大誤解或受欺詐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向先生有權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撤銷。合同被撤銷后,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3. 向先生夫婦應該如何辦呢?
面對生效判決和執行措施,向先生夫婦可向法院申請再審,核心理由是原審判決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如借款/擔保合同)是其在重大誤解或被欺詐情況下簽署的,非其真實意思表示。還可向公安機關報案,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目前案件已經走到執行階段,向先生夫婦可依據《民事訴訟法》向執行法院提出執行異議,說明案件正在尋求再審或涉及刑事犯罪,請求中止執行,避免財產進一步受損。
老向的遭遇不是個例。希望法律能還他一個公道,更希望這事兒給大家敲響警鐘:法律意識不能缺,簽字之前要三思!銀行審核別兒戲,違法違規必追責!
讀者朋友們,這事你們怎么看?要是你遇到親戚找你“簽個字”,你會咋辦?評論區聊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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