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陜西浩公律師事務所 刑事研究院 文章/張傳哲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26日上午10點半左右,陳某駕車回到小區樓下,停車后小跑進入單元樓。近10分鐘后,陳某和一名抱著孩子的男子走出單元樓,隨后駕車離開。當時孩子看起來已經“沒有反應”。2024年3月26日11點多,山東省威海市文登區市民鄭先生接到當地民警電話,稱其兒子在醫院沒有了心跳。接到電話后,他連忙趕到醫院,看到孩子躺在病床上已經去世,“(孩子)沒有穿褲子,上半身全是烏青傷痕,左胸口和臉上有傷口。
2025年3月19日,從受害兒童的爺爺鄭建華處獲悉,本案于3月25日在威海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根據起訴狀的內容,檢方建議以故意殺人罪追究石某某刑事責任,以故意傷害罪、開設賭場罪追究孩子母親陳某刑事責任。同時,他們將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石某某、陳某進行賠償。2025年3月25日上午,威海5歲男童疑遭生母及其男友毆打致死一案,在威海市環翠區人民法院溫泉法庭開庭審理,男孩父親鄭仁杰及多名家屬出席庭審。受害人爺爺提供的檢方起訴書顯示,2024年3月22日,石某某與陳某微信聊天時提到孩子晚上睡覺太晚,兩人商量通過打的方式管教孩子,石某某提出要“狠狠打一頓”,陳某同意。隨后兩人多次用手打、揪等方式對孩子面部和胸腹部進行毆打。3月26日,兩人發現孩子身體狀況異常,將其送往醫院,但孩子最終不幸去世。據了解,被告人石某某被指控犯故意殺人罪,孩子的生母陳青(化名)則被指控故意傷害罪及開設賭場罪。
【法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三十四條之一規定,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未經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的器官,或者強迫、欺騙他人捐獻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違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體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違反國家規定,違背其近親屬意愿摘取其尸體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故意殺人罪應注意下列問題:
1、直接故意殺人與間接故意殺人的不同點是:第一,直接故意殺人有明確的殺人目的,對其行為會引起被害人死亡的結果,抱著希望的態度;而間接故意殺人,對被害人是死是活,并不積極要求,而是聽之任之,完全采取放任的態度。第二,直接故意殺人有未遂,間接故意殺人則不存在未遂。
2、經他人要求幫助他人自殺的行為是否構成本罪,刑法學界和司法實踐中有不同看法,主要是針對“安樂死”,認為,“安樂死”的法律責任問題應通過立法解決。在立法未能解決前,經他人主動要求或者征得他人同意而剝奪其生命的行為仍應認定構成本罪,原則上應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但屬情節較輕,量刑時應從輕或減輕處罰。共謀自殺的行為,在相約自殺的過程中,沒有強制或者誘騙的因素的,不具備本罪之特征,不應定本罪;也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3、對故意殺人案件量刑時,一般對情節較輕的認定是防衛過當殺人的;基于義憤殺人的;因受被害人的長期迫害而殺人的;等等。而對間接故意殺人案件的量刑一般應輕于直接故意殺人案件。若犯本罪屬俗稱“大義滅親”的,量刑時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構成要件
(一)行為內容
故意殺人罪的行為內容為剝奪他人生命即殺人,其特點是直接或者間接作用于人的肌體,使人的生命非自然終結。剝脫剝奪他人生命的方式,既可以是作為,如刀砍、斧劈、拳擊、槍殺等,也可以是不作為,如母親故意不給嬰兒哺乳致其死亡等;既可以是物理的方式,如刺殺、毒殺,也可以是心理的方法,如以精神沖擊方法致心臟病患者死亡。但不管是什么殺人行為,都必須具有致人死亡的緊迫危險性。殺人行為導致死亡結果發生的,成立故意殺人既遂;沒有導致死亡結果發生的,根據具體情形成立故意殺人未遂、中止或者預備,當然也可能同時觸犯故意傷害罪。
(二)責任形式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他人死亡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此外,行為人必須沒有認識到正當化事由,如果行為人以為自己是在實施正當防衛行為,即使是假想防衛,也不得認定為故意殺人罪。故意殺人的動機復雜多樣,
不同的殺人動機,對構成故意殺人罪沒有影響,但對量刑具有一定意義。但是,基于報復、奸情等動機殺人,屬于殺人的常態,不能成為從重處罰的情節。
故意殺人罪與故意傷害罪的區別:
傷害致死與殺人既遂在客觀方面都產生了死亡結果,但其主觀要件的內容不同,前者為故意傷害他人,后者為故意剝奪他人生命。
傷害既遂與故意殺人未遂,雖然只產生了傷害結果,但其主觀要件的內容不同,前者為故意傷害,后者為故意剝奪他人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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