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近26周
突然收到調崗通知
孕婦拒絕調崗要求
結果被取消打卡權限
這該如何是好?
孕期拒絕調崗竟成“違紀”
顧某在深圳某技術公司任品質部班長。2023年11月,公司向懷孕近26周的顧某發出異地調崗通知,欲將其調至惠州子公司工作,并于次日到崗。顧某以其處于孕中晚期階段,且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作地點在深圳為由拒絕調崗。公司后續又多次要求顧某調崗,顧某均予拒絕,并且繼續在原工作崗位進行考勤打卡。
同年12月5日,公司以“顧某多次拒絕支援工作,嚴重違反廠規廠紀”為由,向其發出視為自動離職的通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次日,顧某到達公司后發現其打卡權限已被取消。“自動離職”的顧某遂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勞動仲裁委認定,該公司解除合同的行為屬于違法解除。根據社保參保證明和銀行流水核算,顧某離職前12個月平均工資為4754.62元,故勞動仲裁委依法裁決某技術公司應向顧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47546.2元,扣除公司已支付的2020年至2022年合同到期補償金6960元,實際應支付賠償金40586.2元。
某技術公司對該仲裁裁決存在異議,又向深圳市龍華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其不需要向顧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40586.2元。
法院:屬于違法解除
應賠付4萬余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某技術公司以“顧某多次拒絕支援工作,嚴重違反廠規廠紀”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但未能證明相關規定的制定和修改經過民主程序,因此該規定不能作為確定雙方權利義務的依據。其次,公司安排被告顧某異地調崗時,被告顧某已處于孕中晚期,其拒絕調崗具有正當理由。同時,被告顧某仍堅持打卡上班,主觀上并無重大惡意,不足以達到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必須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度。
綜上,法院認定某技術公司解除與被告顧某的勞動合同屬于違法解除,依法判定原告向被告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40586.2元。現判決已生效。
法官:企業應為孕期職工提供
合理工作安排及必要支持
某技術公司明知顧某已經懷孕,仍在其懷孕近26周時安排異地調崗,這一安排明顯缺乏對孕期職工身心健康的考量,有違企業應有的人文關懷和法律義務。根據法律規定,孕期職工的勞動權益應得到特別保護,企業應切實履行社會責任,為孕期職工提供合理的工作安排和必要支持。
孕期、產期及哺乳假期職工在遭遇不合理調崗或變相解雇時,應明確拒絕并保留調崗通知、溝通記錄、考勤證明等相關證據,先與用人單位進行協商,若協商不成,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舉報、申訴,或者依法向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機構申請調解仲裁。如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來源/cctv今日說法
初審/李雪陽
復審/曲慶紅
終審/王丹
白城婦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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