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地時間6月24日晚,美國眾議院對擱置川普彈劾案的動議進行投票,344人贊成擱置,79人反對擱置。
在344人中,包括所有共和黨人與128名民主黨人,而反對擱置的眾議員,則全部為民主黨人。
這就意味著,眾議院不必再對該彈劾案進行投票。
彈劾案由德克薩斯州聯邦眾議員阿爾·格林(Al Green)發起,其理由為川普對伊朗發動的攻擊,未獲得國會授權,因而違反了憲法規定,構成了對權力的濫用。
阿爾·格林即是在年初總統國情咨文演講中,數次打斷川普演講,因而被眾議院議長約翰遜驅逐出議場的那位眾議員。
民主黨在眾議院的領導層全部投下贊成票,需要注意的是,在此次投票中,投下贊成票,即意味著反對推進對川普的彈劾案。或者,可以更簡單地理解為,民主黨領導層反對在打擊伊朗的議題上彈劾川普。
托馬斯·馬西是一名共和黨眾議員,在川普發起對伊朗的打擊后,他曾在社交媒體上發文,稱川普此舉未獲得國會授權,因而違反憲法。不過在此次擱置川普彈劾案的投票中,他也并未投下反對票。
為什么眾議院擱置了對川普的彈劾案呢?原因主要有兩點。
一是,川普對伊朗發動的打擊,并不違反憲法;
二是,民主黨在眾議院與參議院,均是少數黨,所以彈劾案也不可能獲得成功。
今天主要分析第一點。
美國憲法中,有兩個條款與此次針對伊朗的軍事行動有關。
憲法第一條與國會有關,其中的第八款寫道:國會有宣戰權;憲法第二條與總統有關,其中的第二款寫道:總統是美國陸軍與海軍的統帥(美國建國時,海倫陸戰隊隸屬于海軍,現在的海軍陸戰隊也同樣屬于海軍部(department of Navy)管轄。后續創立的空軍,最開始屬于陸軍管轄,二戰后成為獨立軍種。根據現在的司法解釋與共識,所有隸屬于聯邦的武裝力量,均隸屬于總統指揮)。
美國總統通常會援引憲法第二條第二款,以軍隊統帥權為由,在不取得國會同意的情況下,下令進行軍事行動。
一些法學專家認為,作為軍隊統帥,當其他國家對美國發動進攻時,美國總統可以在未獲得國會授權的情況下,命令軍隊進行反擊;同時,如果總統認為某國將對美國進行攻擊,或是認為某國的行為,嚴重威脅了美國利益,那么總統也可以在未獲得國會授權的情況下,發起先發制人的打擊。因為這些行為,都可以視為是“應戰”,所以不需要主動“宣戰”。
就伊朗的問題而言,川普認為,伊朗尋求核武器的行為,算是威脅到了美國的利益,對美國的國家安全構成了威脅。
就美國的憲法傳統而言,總統們常常會在未獲得國會授權的情況下,發起軍事行動。
就近幾年來說,拜登對胡賽的空中打擊,川普第一任期內殺死蘇萊曼尼的行動,奧巴馬對利比亞的打擊等,都沒有獲得國會的單獨授權。
軍事行動與戰爭,算是兩個層級的行動。
如果總統所發起的每一項軍事行動,都需要獲得國會授權的話,那么國會就成了事實上的軍隊統帥,這就與憲法第二條相背了。
所以有法學專家認為,總統有權命令進行單獨的軍事行動,尤其是空襲行動,因為單獨的、小規模的軍事行動,不能被視為是戰爭。戰爭的規模,一定是很大的、全面的、立體的、戰略層面的軍事行動。
作為海洋法系國家,憲法傳統一旦形成,就很難逆轉了。
軍事行動往往需要保密、需要突然發起,如果需要國會授權的話,那么許多軍事打擊,也就沒了意義。
在我看來,川普對伊朗的空襲,是不需要國會授權的,這是美國的政治傳統與憲政慣例所決定的。憲法第二條第二款,本身也能提供一定的法理支撐。
否則,往屆總統的歷次軍事行動,包括拜登、奧巴馬、克林頓總統所發起的諸多軍事行動,也就都成為了非法行為了。
如果認為總統無權發起此類打擊,那么也不應該上升到彈劾的程度。因為彈劾,是需要罪名的。彈劾并未是不信任投票,而是提出刑事指控的投票。
即使眾議院通過彈劾案,參議院也不會同意。根據憲法,要給川普定罪,需要參議院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即使不論黨派陣營,絕大部分民主黨參議員,也不會認為川普對伊朗的軍事打擊,構成了違憲,構成了“濫用權力”。美國制憲者在這個問題上,其實并沒有給出明確指導,憲法中也是一筆略過,無論是第一條第八款,還是第二條第二款,都是如此。關于總統戰爭權力的爭論,將在美國社會中長期存在。有兩種途徑可以消除這種爭論,要么是最高法院釋憲,要么是直接修憲。
但最高法院恐怕并不愿意在這個問題上做出明確的釋憲,因為要想解決當前的爭論,最高法院就必須單獨將戰爭權授予總統或國會中的一方。但是,無論是授予哪一方,在憲法法理上,都無法做到嚴密、無絲合縫。于實際操作中,亦有更大困難。最后最高法院的權威,反會受到影響。所以最高法院恐怕會讓這個問題,以當下的狀態維持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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