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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懲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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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是人類社會的公害,禁毒工作事關國家安危、民族興衰、人民福祉,厲行禁毒是黨和政府的一貫立場和主張。近年來,全省各級法院、檢察院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禁毒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履行審判職能、法律監督職能,依法嚴厲打擊毒品犯罪,參與深化禁毒綜合治理,為推動禁毒斗爭形勢持續向好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今天是第38個“6.26”國際禁毒日,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10個懲治毒品犯罪案例,目的在于昭示司法機關對毒品犯罪依法嚴懲的堅定立場,深刻揭示毒品犯罪危害,增強全民識毒、防毒、拒毒意識。

下一步,全省各級法院、檢察院將增強政治責任感和歷史使命感,主動融入禁毒工作大局,堅持依法從嚴懲處毒品犯罪,提升禁毒綜合治理效能,為打贏新時代禁毒人民戰爭作出新貢獻。


案例一:陳某樂、張某鑾等12人走私毒品案

——走私毒品數量巨大,罪行極其嚴重,被依法嚴懲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陳某樂,男,1972年7月13日出生,無業。

被告人張某鑾,男,1984年3月4日出生,無業。

被告人范某生,男,1969年4月26日出生,無業。

被告人連某,男,1975年10月19日出生,無業。

其余8名被告人基本情況略。

2022年4月,境外人員找到被告人陳某樂,允諾以人民幣160萬元的報酬,讓其組織船員從東南亞走私毒品到境外。陳某樂又找被告人張某鑾負責此事,張某鑾遂通過被告人范某生、連某組織船員。之后,陳某樂、張某鑾參與了出海前的船舶、物資準備等事宜。2022年5月,范某生、連某在境外人員的指揮下,分別駕船從福建沿海駛往東南亞海域,范某生接駁毒品氯胺酮600.3千克、連某接駁氯胺酮800千克后經南海駛往境外。2022年6月,范某生等人駕駛的船舶在南海海域被海警查獲,當場查扣氯胺酮600.3千克。

訴訟過程

本案由泉州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并核準一審對被告人陳某樂、張某鑾的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樂、張某鑾、范某生、連某等人違反國家對毒品的管制規定,伙同他人走私毒品氯胺酮入境,且毒品數量大,均已構成走私毒品罪。鑒于本案各被告人均屬于被雇用走私毒品,綜合考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走私毒品罪對被告人陳某樂、張某鑾均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其余10名被告人判處無期徒刑至有期徒刑十年不等,并處相應附加刑。

典型意義

走私毒品屬于源頭性毒品犯罪,歷來是我國禁毒斗爭的打擊重點。司法機關在辦理此類案件時,始終堅持依法從嚴懲處的方針,將大宗走私毒品犯罪團伙的首要分子、骨干成員作為嚴懲重點,對于其中符合判處死刑條件的,堅決依法判處。本案是境內外不法分子相互勾結實施大宗走私毒品犯罪的典型案例。被告人陳某樂、張某鑾為獲取高額報酬,不惜鋌而走險,組織人員參與海上跨境走私毒品犯罪,參與人員眾多,涉案毒品數量巨大,應依法予以嚴懲。對陳某樂、張某鑾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體現了對大宗走私毒品犯罪的嚴厲打擊,充分發揮了刑罰的威懾作用。

案例二:門某販賣毒品案

——販賣罌粟殼數量大,被依法懲處

基本案情

被告人門某,男,1988年4月26日出生,無業。

2022年6月,被告人門某通過QQ及微信聊天軟件與買家洽談交易罌粟殼事宜。在買家通過微信支付人民幣100元后,門某于同月8日在云南通過快遞郵寄1包重48.08克的罌粟殼到泉州市泉港區給買家作為樣品。后雙方商定交易價值人民幣39萬元的罌粟殼,門某遂在云南于同月28日通過快遞郵寄1箱重11.33307千克的罌粟殼粉末到泉州市鯉城區某酒店給買家;于2022年7月5日、7日郵寄共18箱合計重206.74381千克的罌粟殼粉末到晉江市某酒店。其間,買家通過微信、支付寶支付給門某人民幣6.2萬元。2022年7月11日,門某與買家在晉江市某酒店內交易上述罌粟殼粉末時被公安機關當場查獲。經鑒定,送檢的罌粟殼粉末及罌粟殼中均檢出嗎啡成分。

訴訟過程

本案由晉江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晉江市人民法院一審,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已生效。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門某違反國家對毒品的管制規定,明知是毒品罌粟殼而進行販賣,且販賣數量大,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綜合考慮其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以販賣毒品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二萬元。

典型意義

罌粟殼,俗名“大煙殼”,為植物罌粟的干燥成熟果殼。其含有嗎啡、可待因、罌粟堿、蒂巴因、那可汀等生物堿類物質,可令人成癮,是國家規定管制的麻醉藥品。本案系一起販賣罌粟殼的典型案例。被告人門某在利益驅使下,明知對方購買罌粟殼是為了提取嗎啡,不惜鋌而走險,大量販賣罌粟殼,社會危害大。司法機關依法對本案被告人以販賣毒品罪定罪處刑,彰顯了嚴懲此類犯罪的鮮明態度。

案例三:蔡某賢走私、販賣毒品案

——走私、販賣可能被用于實施其他犯罪的精神藥品,被依法懲處

基本案情

被告人蔡某賢,男,1989年8月13日出生,某公司經營者。

2021年9月至2022年5月間,被告人蔡某賢明知γ-羥丁酸(即GHB,俗稱“迷奸水”)屬于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先后6次向境外賣家購買9瓶含γ-羥丁酸的“迷奸水”,通過偽報品名方式報關入境,將所購的“迷奸水”予以倒賣牟利,共非法獲利人民幣3688元。2022年9月21日,蔡某賢在廈門市思明區家中被公安機關抓獲,當場繳獲“迷奸水”1瓶。另,蔡某賢的下家劉某因購買“迷奸水”及其他精神藥品實施強奸犯罪被浙江省公安機關查處。

訴訟過程

本案由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已生效。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蔡某賢多次走私、販賣毒品γ-羥丁酸,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走私、販賣毒品罪。綜合考慮其坦白、自愿認罪認罰、主動退繳違法所得,可以從輕、從寬處罰,以走私、販賣毒品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

典型意義

γ-羥丁酸(即GHB)是“迷奸水”的主要成分,對中樞神經系統具有強烈的抑制作用,是我國規定管制的第一類精神藥品。其無色無味,混在酒水飲料中普通人難以察覺,并會導致暫時性記憶喪失、昏迷等癥狀,常被犯罪分子用作麻醉藥品或迷奸藥物,嚴重危害社會治安。本案是一起走私、販賣可能被用于實施其他犯罪的精神藥品的典型案例。被告人蔡某賢明知γ-羥丁酸屬于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仍多次從境外走私入境,并向他人倒賣牟利,情節嚴重,應依法予以懲處。司法機關對本案被告人依法懲處,彰顯了堅決打擊此類涉精神藥品犯罪和涉毒次生犯罪的嚴正立場。

案例四:孫某良販賣毒品案

——向未成年人販賣毒品,被依法懲處

基本案情

被告人孫某良,男,2002年8月3日出生,無業。2022年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同年10月16日刑滿釋放。

2023年10月12日至18日間,被告人孫某良在明知他人系為了吸食毒品的情況下,單獨或伙同他人在廈門市先后4次向蘭某某(男,17歲)販賣5個含依托咪酯成分的電子煙彈,向張某販賣1個含依托咪酯成分的電子煙彈,并從中非法牟利。

訴訟過程

本案由廈門市翔安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廈門市翔安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已生效。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孫某良以牟利為目的,明知依托咪酯是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仍單獨或伙同他人先后5次予以販賣,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綜合考慮其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具有累犯和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情節,以及坦白、認罪認罰的從輕、從寬處罰情節,以販賣毒品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典型意義

2023年10月1日,依托咪酯被列入第二類精神藥品目錄予以管制。依托咪酯作為一種新型毒品,近年來常被不法分子添加到電子煙中向青少年售賣,青少年因好奇心和社會經驗不足成為主要受害者。本案是一起向未成年人販賣含依托咪酯成分電子煙彈的典型案例。被告人孫某良明知依托咪酯已被列為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仍多次向未成年人販賣,嚴重危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司法機關根據其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性,對其依法定罪處刑,傳遞了從嚴懲處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導向。為了加強對青少年的禁毒法治宣傳教育,廈門市司法機關組織當地學生到場旁聽本案庭審,現場以案釋法充分闡述濫用依托咪酯等麻精藥品危害,增強青少年防范意識,自覺抵制毒品,遠離毒品侵害。

案例五:劉某文販賣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

——多次幫助吸毒人員代購毒品并從中牟利,被依法懲處

基本案情

被告人劉某文,男,2004年10月31日出生,無業。

2023年10月29日至11月10日間,吸毒人員謝某飛先后四次找被告人劉某文幫助購買含依托咪酯成分的電子煙彈,劉某文均聯系賣家鄭某煌(另案處理)后,帶領謝某飛從福州市駕車至莆田市,劉某文再換乘賣家提供的車輛單獨前往交易地點,并使用謝某飛提供的現金購買含依托咪酯成分的電子煙彈共計50顆,每次交易后劉某文均從謝某飛處分得電子煙彈1至2顆。在上述時間段內,劉某文還先后5次容留謝某飛、童某坤、余某宇等人在其租住處共同吸食含依托咪酯成分的電子煙。

訴訟過程

本案由福州市倉山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福州市倉山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已生效。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文違反國家對毒品的管制規定,多次為他人代購毒品依托咪酯并從中牟利,情節嚴重;其兩年內多次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場所,其行為已分別構成販賣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應當數罪并罰。綜合考慮其坦白、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輕、從寬處罰,以販賣毒品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典型意義

代購毒品行為在零包販毒案件中較為常見,加速了毒品擴散危險,有效遏制代購毒品行為關乎末端毒品治理。本案是一起代購毒品并從中牟利的典型案例。被告人劉某文受吸毒人員委托代購毒品,單獨與賣家交易再交予委托人,事后收取委托人給予的毒品作為報酬,屬于“以毒抵酬”的變相加價牟利行為,即其在交易中的角色從受托幫人購毒者質變為交易鏈條的一環,成立一個獨立的轉賣環節,應以販賣毒品罪定罪處罰。司法機關對本案被告人的依法懲處,體現了堅決打擊代購毒品犯罪的堅定立場。

案例六:錢某源販賣毒品案

——販賣新列管麻精藥品,被依法懲處

基本案情

被告人錢某源,男,2000年5月11日出生,務工人員。2019年因犯故意傷害罪、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六千元,2023年10月15日刑滿釋放。

2024年6月至7月,被告人錢某源多次向陳某華(另案處理)等人購買含異丙帕酯成分的電子煙彈,部分用于自己吸食,部分加價販賣給他人。2024年7月2日、4日,錢某源先后兩次在寧德市某超市附近的巷子里販賣5個含異丙帕酯成分的電子煙彈給周某雨,分別收取現金人民幣1100元和微信轉賬1650元。同月5日凌晨,在收到雷某松微信轉賬1000元后,錢某源將2個含異丙帕酯成分的電子煙彈賣給雷某松。同日,公安機關抓獲錢某源,并從其身上扣押電子煙桿1個、含異丙帕酯成分的電子煙彈3個。

訴訟過程

本案由壽寧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壽寧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已生效。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錢某源多次販賣國家規定管制的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綜合考慮其具有累犯、毒品再犯的從重處罰情節,以及坦白、自愿認罪認罰的從輕、從寬處罰情節,以販賣毒品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典型意義

異丙帕酯具有誘導麻醉和鎮靜的藥理作用,具有起效快、維持時間短、藥理活性高等特點,吸食后會對中樞神經系統產生刺激,長期使用會引起偏執、焦慮、恐慌、被害妄想等精神問題,對身體健康造成極大的危害,已于2024年7月1日被列入《非藥用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制品種增補目錄》進行管制。異丙帕酯作為一種新型毒品,常被不法分子偽裝成“上頭電子煙”販賣,極具迷惑性和誘導性。被告人錢某源明知異丙帕酯已被列管,仍多次向他人販賣,又系累犯、毒品再犯,司法機關依法對其定罪處刑,體現了嚴懲新型毒品犯罪的鮮明立場。

案例七:沈某斌走私、販賣毒品案

——走私精神藥品并販賣給吸毒人員,被依法懲處

基本案情

被告人沈某斌,男,1995年5月18日出生,無業。

2023年12月間,被告人沈某斌在泰國旅游期間,在當地診所開具35粒阿普唑侖片劑并自用3粒,后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阿普唑侖屬于國家管制的第二類精神藥品,仍通過境外社交軟件發布銷售阿普唑侖片劑的廣告。其間,買家通過該軟件向沈某斌聯系欲購買阿普唑侖片劑,后沈某斌攜帶32粒阿普唑侖片劑未向海關申報入境回國并自用2粒。

2024年1月23日,被告人沈某斌明知買家購買阿普唑侖系作為毒品替代物吸食,仍以人民幣600元的價格販賣阿普唑侖片劑5粒,并通過快遞郵寄至莆田給買家,該買家通過支付寶支付毒資600元。2024年2月26日,被告人沈某斌明知買家購買阿普唑侖可能用于實施非法行為,仍以現金人民幣1000元的價格向買家販賣阿普唑侖片劑5粒。2024年3月1日,公安機關抓獲被告人沈某斌,并從其住處查扣阿普唑侖片劑20粒。

訴訟過程

本案由莆田市涵江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莆田市涵江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已生效。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沈某斌走私并販賣國家規定管制的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精神藥品,其行為已構成走私、販賣毒品罪。綜合考慮其坦白、自愿認罪認罰、退出違法所得等從輕、從寬處罰情節,以走私、販賣毒品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典型意義

阿普唑侖是國家管制的第二類精神藥品,直接作用于神經系統,長期服用易成癮,突然減藥或停用易出現戒斷反應,嚴重時可危及生命。本案是一起走私阿普唑侖后販賣給他人的典型案例。被告人沈某斌明知阿普唑侖是國家規定管制的精神藥品,仍從國外購買此類管制精神藥品,通過逃避海關檢查方式攜帶走私入境,且明知他人購買阿普唑侖用于毒品替代物或用于實施非法行為,為牟取非法利益仍予以販賣,社會危害性大,應當以走私、販賣毒品罪定罪處刑。司法機關對本案被告人依法進行懲處,體現了“涉毒必懲”的態度立場。

案例八:趙某青販賣毒品案

——以“線上加線下”方式販賣第一類精神藥品,被依法懲處

基本案情

被告人趙某青,男,1994年9月23日出生,無業。2020年因犯走私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2020年6月28日刑滿釋放。2023年9月8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二日。

2023年7月,被告人趙某青通過境外聊天軟件聯系網友“K”(另案處理),約定在對方群內發布售賣二甲基色胺(DMT)的信息。同月13日,買家聯系“K”,商定以某虛擬貨幣(折合人民幣2060元)購買0.1克二甲基色胺。趙某青在接到“K”通知后,將0.1克二甲基色胺裝入一塑料袋放在指定地點,通過“K”通知買家,公安機關查獲該袋二甲基色胺。2023年8月22日,公安機關抓獲趙某青,并從其租住處查獲凈重1.24克的4瓶二甲基色胺。

訴訟過程

本案由漳州市薌城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漳州市薌城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已生效。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趙某青伙同他人販賣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二甲基色胺,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綜合考慮其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具有累犯及毒品再犯的從重處罰情節,以及坦白、自愿認罪認罰的從輕、從寬處罰情節,以販賣毒品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典型意義

二甲基色胺(DMT)是國家管制的第一類精神藥品,屬色胺類致幻劑,新型毒品“死藤水”、0號膠囊均含有二甲基色胺。其具有強烈的致幻作用和潛在的心理依賴性,濫用后可能導致心動過速、身體抽搐、意識喪失等癥狀。同時,隨著信息網絡的高速發展,不法分子轉向線上聯絡、線下交易的模式,并通過虛擬貨幣收取毒資,使得毒品犯罪手段愈趨隱蔽化、多樣化,打擊難度不斷加大。本案系一起采用“線上加線下”方式販賣毒品的典型案例,司法機關對被告人趙某青依法懲處,體現了對利用新型手段販賣麻精藥品犯罪的嚴厲打擊。

案例九:葉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容留未成年人吸毒,被依法懲處

基本案情

被告人葉某,男,2000年9月27日出生,經商。2024年3月12日因吸食毒品被罰款人民幣三百元。

2024年8月5日零時許,被告人葉某明知葉某甲(女,13歲)系未成年人,仍在其付費入住的古田縣某賓館容留葉某甲吸食含依托咪酯成分的電子煙。同年11月1日,葉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訴訟過程

本案由古田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古田縣人民法院一審,寧德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已生效。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葉某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毒品的行為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綜合考慮其有行政處罰劣跡,酌情從重處罰,具有坦白、自愿認罪認罰情節,依法可從輕處罰,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典型意義

未成年人身心尚未成熟,對毒品的危害認識不足,缺乏相應的判斷力,更容易受引誘而沾染毒品,其受毒品侵害的不可逆性遠超成年人。本案是一起容留未成年人吸食依托咪酯的典型案例。被告人葉某明知依托咪酯是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仍容留未成年人吸食,嚴重危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對葉某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處罰,傳遞了對容留未成年人吸毒犯罪依法從嚴懲處的導向。

案例十:葉某強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吸食毒品后駕車肇事肇禍,被依法懲處

基本案情

被告人葉某強,男,1997年7月13日出生,無業。

2023年12月28日凌晨1時許,被告人葉某強吸食含依托咪酯成分的電子煙后,駕駛機動車在建甌市城區主干道行駛,途經某小學十字路口時,葉某強闖紅燈、逆行至對向車道,與對向車道行駛的小車發生碰撞,造成兩輛小車不同程度受損。事故發生后,葉某強將車輛停放在對向車道。幾分鐘后,葉某強駕車逃離事故現場,撞倒道路中間護欄,后又闖紅燈,將車輛停放在某十字路口中間。約十分鐘后,葉某強繼續駕車行駛至某小區門口,逆向停靠在十字路口中間,后被交警當場查獲。經鑒定,葉某強造成的車輛、財物損失共計人民幣26905元。

訴訟過程

本案由建甌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建甌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已生效。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葉某強吸食毒品后意識混亂,駕駛汽車在市區主干道行駛,危及不特定人員的人身和財產安全,發生交通事故,致公私財產遭受損失,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其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綜合考慮其坦白、自愿認罪認罰、賠償損失并取得諒解等從輕、從寬處罰情節,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

典型意義

本案系因吸食依托咪酯駕駛機動車而引發次生犯罪的典型案例。被告人葉某強吸食含依托咪酯成分的電子煙后,駕駛機動車在城市主干道上連續實施闖紅燈、逆行等交通違法行為,并發生多次沖撞,造成交通事故致車輛及公共財物損壞,危及不特定人員的人身和公私財產安全。司法機關依法對葉某強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刑,體現了對藥物濫用引發的次生犯罪予以嚴懲的堅定態度。

供稿: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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