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添加依托咪酯、合成大麻素類物質等新型毒品及替代物質的“上頭電子煙”濫用加劇,呈快速蔓延態勢,嚴重侵害人民群眾特別是青少年群體身心健康。“上頭電子煙”中添加的這些非法物質有哪些特性和危害?吸食、販賣“上頭電子煙”將會面臨何種處罰?本期識毒版為您詳細揭開“上頭電子煙”迷霧下的真相。
◆成分認知
依托咪酯
依托咪酯俗稱“煙粉”,1964年被開發,是一種含有咪唑環的羧化酯類藥物,其純品為不溶于水的白色粉末狀或結晶狀物質,為非巴比妥類靜脈短效催眠藥,在醫療上主要有水劑和乳劑兩種劑型。因其對呼吸和循環系統的影響較小,且無組胺釋放作用,因此是麻醉誘導常用的藥物之一。
含依托咪酯成分電子煙
一些不法分子將依托咪酯添加進電子煙彈中非法銷售,吸食這種電子煙輕則出現頭暈嘔吐、精神恍惚、幻覺等反應,重則休克窒息甚至猝死。長期吸食可能導致生理和心理成癮且戒斷癥狀嚴重,包括焦慮、失眠、肌肉疼痛、抽搐等癥狀,對身體造成不可逆的嚴重損害,甚至導致死亡。
合成大麻素類物質
合成大麻素類物質是一系列具有類似天然大麻素作用的人工合成物質,作用機制類似傳統大麻,常見的副作用有頭痛、嚴重焦慮失眠、惡心嘔吐、食欲不振等。因為大麻素的結構具有模塊化的特征,隨意更改其中一a部分結構就能獲得新物質,因此自出現以來更新迭代非常迅速。
四氫大麻酚(THC)是毒品大麻的主要活性成分,大劑量吸食大麻可造成幻覺、妄想、精神失常,短期使用效果包括鎮靜、充血、心跳加快、肺部刺激咳嗽、食欲增加以及血壓降低等。吸食大麻的人會出現嚴重的健康問題,如支氣管炎、肺氣腫和支氣管哮喘。長期大劑量使用大麻可引起腦退行性變化的腦疾病、嚴重的行為損傷、免疫系統抑制和神經疾病等。
含合成大麻素的電子煙
不僅僅是電子煙,合成大麻素類物質毒品還以香料、花瓣、煙草等形態出現,代表制品有小樹枝、煙草香料、娜塔莎等。
異丙帕酯
異丙帕酯化學結構與依托咪酯極為相似,是一類含有咪唑環的羧化酯類藥物,通常是白色粉末狀,具有誘導麻醉和鎮靜藥理作用,且具有起效快、維持時間短、藥理活性高等特點。吸食后會對中樞神經系統產生刺激,導致興奮、幻覺等癥狀,長期使用還會導致身體和精神上的嚴重依賴,引起偏執、焦慮、恐慌、被害妄想等精神問題,對身體健康造成極大的危害。
含異丙帕酯成分電子煙
美托咪酯
美托咪酯是一種化學結構與依托咪酯極為相似的物質,是一類含有咪唑環的羧化酯類藥物,具有與依托咪酯類似的誘導麻醉和鎮靜藥理作用,且具有起效快、維持時間短、藥理活性高等特點,在臨床上一般用于治療精神分裂癥引起的興奮躁動、幻覺、妄想等癥狀,以及治療失眠癥。此外它還有抗驚厥的作用,可用于緩解癲癇發作的癥狀。
含美托咪酯成分電子煙
長期、大量吸食美托咪酯會引起偏執、焦慮、恐慌、被害妄想癥等精神問題,易引發自殘、傷人或交通肇事肇禍等,存在危害群眾身心健康和社會公共安全風險。
乙基氟胺酮
乙基氟胺酮易溶于水,為一對外消旋體,是一種新化合物。其與氟胺酮有相似的結構,在保持氟胺酮總體構架不變的基礎上,僅用乙基代替了N上的甲基。乙基氟胺酮作為氯胺酮、氟胺酮的同系物,被吸食后可產生與氟胺酮類似的麻醉和致幻效果,因此乙基氟胺酮被用作氟胺酮的替代品使用。乙基氟胺酮濫用癥狀與氟胺酮相似:使用后會產生運動控制喪失、內生性幻覺、概念性思維和感知覺分離等癥狀。服用低劑量中毒時可造成注意力、學習能力和記憶力損傷,較高劑量使用時可導致夢幻狀態,更高劑量時可引起精神錯亂和記憶缺失。
含乙基氟胺酮成分電子煙
替來他明
一種白色或淡黃色的結晶粉末狀物質,是一種獸用麻醉劑,屬于解離性麻醉劑,具有良好的鎮痛作用,起效和恢復快,肌松效果好,且安全性相對較好,常用于小動物的臨床麻醉,對兔、貓、犬和猴等動物均具有較良好的鎮痛與麻醉作用。在國外較早地應用于獸醫麻醉領域,臨床上也可用作誘導麻醉或與其他麻醉藥品配合使用,以增強麻醉效果。
含替他來明成分電子煙
吸食替來他明有明顯的副作用。少量攝入會產生致幻作用,導致體溫下降、心動過速、永久性神經損傷、持續行動緩慢、嘔吐、嚎叫等癥狀;過量吸食會導致人體全身麻醉、意識模糊,甚至死亡。
◆典型案例
販賣含依托咪酯成分電子煙獲刑
2024年5月12日,被告人王某在酒吧販賣一支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電子煙煙彈給楊某,獲利1500元。同日,王某在某咖啡館販賣兩支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電子煙煙彈給楊某,雙方交易時被民警當場抓獲。民警從楊某處扣押3支電子煙煙彈。經稱量,扣押的3支電子煙煙彈凈重3.19克,經鑒定,均檢出依托咪酯成分。
法院綜合案件的事實、證據、量刑情節,判決被告人王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9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6000元。
販賣含合成大麻素類物質成分的電子煙油獲刑
2021年7月1日至7月13日,被告人王某嬌從他人處購得“上頭電子煙”煙油向外出售,被告人李某從王某嬌處購得煙油后再向被告人吉某文、張某龍等人出售。通過該種方式,王某嬌、李某等人分別多次向劉某博、趙某軒、王某哲等人出售“上頭電子煙”煙油。經鑒定,公安機關在被告人李某、邢某海、王某3人住所搜查出的“上頭電子煙”中均含有合成大麻素類物質。
法院經審理作出判決,王某嬌等9名被告人被以販賣毒品罪,分別判處9年至8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被告人邢某海被以運輸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3個月。
販賣含異丙帕酯成分電子煙煙彈獲刑
2024年9月,被告人梁某通過微信與小亮(化名)商定,以600元價格向其販賣兩枚含毒品異丙帕酯的電子煙煙彈。交易當日,梁某在某酒店門口被抓獲,民警現場查獲4枚可疑電子煙煙彈。經稱重和鑒定,煙彈煙液共重4.15克,均檢出異丙帕酯成分。梁某歸案后如實供述并認罪認罰。
法院審理認為,梁某販賣含毒品異丙帕酯的電子煙,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7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
販賣含美托咪酯成分電子煙獲刑
2024年6月底,被告人李某從朋友處獲得3小包美托咪酯,吸食2小包后剩余1小包。2024年7月3日15時許,吸毒人員劉某(已行政處罰)向李某電話求購“上頭電子煙”并向李某詢問其成分,李某告知劉某為美托咪酯。后李某在某商城附近販賣1小包美托咪酯(約0.8克)給劉某,并收取劉某毒資現金人民幣700元。經鑒定,李某、劉某的毛發樣品中均檢出美托咪酯成分。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構成販賣毒品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綜合考慮李某具有累犯、毒品再犯、坦白、認罪認罰等量刑情節,法院依法作出判決:被告人李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對其違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販賣、容留他人吸食含乙基氟胺酮電子煙獲刑
2024年8月下旬,羅某出資讓胡某幫忙購買“上頭電子煙”,隨后胡某聯系王某購買并從中獲利,到貨后胡某與羅某在胡某的出租屋內一起吸食。第二天,胡某、羅某被公安機關抓獲,二人尿檢結果均呈乙基氟胺酮陽性。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胡某明知電子煙含有國家規定管制的乙基氟胺酮,而向他人販賣,并容留其吸食,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考慮到被告人胡某的犯罪情節,法院判決被告人胡某犯販賣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年,并處罰金人民幣6000元。
◆監管規定
★2021年6月1日起,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施行,首次在全國性法律中明確提出禁止向未成年人銷售電子煙,在一定程度上填補了國家層面電子煙監管的立法空白。
★2021年7月1日起,合成大麻素類物質被列入《非藥用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制品種類增補目錄》,對合成大麻素實行整類列管。
★2022年5月1日起,《電子煙管理辦法》施行。該辦法明確,禁止銷售除煙草口味外的調味電子煙和可自行添加霧化物的電子煙。
★2022年10月1日起,《電子煙強制性國家標準》施行,所有水果味電子煙下架。
★2023年 10月1日起,依托咪酯被列入第二類精神藥品目錄。
★2024年7月1日起,美托咪酯、異丙帕酯、乙基氟胺酮[2-乙氨基-2-(2-氟苯基)環己酮]被列入《非藥用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制品種增補目錄》。
★2024年7月5日,農業農村部、公安部聯合發布公告明確,2024年 7 月 15 日起,獸用麻醉藥品和獸用精神藥品納入獸用處方藥管理,不得網絡銷售、不得進行廣告宣傳,嚴禁以獸用名義取得后供人使用。其中,獸用麻醉藥品,是指獸用鹽酸氯胺酮、鹽酸嗎啡、鹽酸替來他明、鹽酸唑拉西泮及其制劑產品。
★2024年9月18日起,替來他明被列入湖南省非列管物質臨時管制品種。
第8910期
安徽檢察新媒體出品
終審丨任小玲 二審 丨吳熒
來源丨中國禁毒報、安徽藥品監管微信公眾號
編輯丨李昂
投稿郵箱丨ahjcxmt@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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