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經信廳印發《浙江省工業遺產管理辦法(試行)》。
《辦法》所稱浙江省工業遺產,是指在浙江工業長期發展進程中形成的,具有較高的歷史價值、科技價值、社會價值和藝術價值,經省經信廳認定的工業遺存。
浙江省工業遺產核心物項是指代表浙江省工業遺產主要特征的物質遺存和非物質遺存。物質遺存包括廠房、車間、作坊、礦區等生產儲運設施,與工業相關的管理和科研場所、其他生活服務設施及構筑物和機器設備、生產工具、辦公用具、產品、檔案等;非物質遺存包括生產工藝、規章制度、企業文化、工業精神等。
浙江省工業遺產保護利用管理工作,應當發揮遺產所有權人的主體作用,堅持政府引導、社會參與,保護優先、合理利用,動態傳承、可持續發展的原則。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科研、科普、教育、捐贈、公益活動、設立基金等多種方式參與工業遺產保護利用工作。
鼓勵和支持大運河和革命老區通過國家文化公園、工業遺址公園、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建設和城市老舊工業園區搬遷改造系統性參與工業遺產保護利用。鼓勵和支持在歷史經典產業領域企業積極申報工業遺產。
認定條件和程序
申請浙江省工業遺產,需工業特色鮮明,遺產價值突出,保存狀況良好,管理水平較高,滿足浙江省工業遺產評價指標要求,并具備以下條件:
- 產權明晰;
- 已制定工業遺產保護利用規劃、管理制度和工作措施。
省經信廳原則上每年組織1次浙江省工業遺產認定工作。由遺產所有權人提出申請,經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同意,通過所在地市經信局初審后報省經信廳。
遺產項目涉及多個所有權人的,應當協商一致后聯合提出申請。
浙江省工業遺產申報遵循自愿原則,由遺產所有權人填報申請書,提交書面申請,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浙江省工業遺產的核心物項原則上不作調減。
省經信廳組織專家對申請項目進行評審和現場核查,經審查合格并公示后,公布浙江省工業遺產名單。擇優推薦浙江省工業遺產申報國家工業遺產。
保護管理
浙江省工業遺產所有權人應當在遺產區域內醒目位置設立標志,內容包括遺產的名稱、標識、認定機構名稱、認定時間和相關說明。
浙江省工業遺產所有權人應當在遺產區域內設立相應的展陳設施,宣傳遺產重要價值、保護理念、歷史人文、科技工藝、景觀風貌和品牌內涵等。
鼓勵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將工業遺產的保護利用工作納入相關規劃,用好中央預算內投資等政策,通過專項資金(基金)等方式,支持遺產保護專題研究和活化利用項目實施。
浙江省工業遺產所有權人應當設置專門部門或由專人監測遺產的保存狀況,劃定保護范圍,采取有效保護措施,保持遺產格局、結構、樣式和風貌特征,確保核心物項不被破壞。遺產格局、結構、樣式和風貌特征出現較大改變的應當及時恢復,核心物項如有損毀的應當及時修復。
利用發展
浙江省工業遺產的利用,應當符合遺產保護與利用規劃要求,通過座談會、實地走訪、問卷調查等方式,充分聽取社會公眾、專家智庫的意見,科學決策,保持整體風貌,傳承工業文化;應當與城市轉型發展相結合,注重生態保護、整體保護、周邊保護,與自然人文和諧共生。
加強對浙江省工業遺產的宣傳報道和傳播推廣,綜合利用新一代信息技術和新傳媒手段開展工業文藝作品創作、展覽、科普和愛國主義教育等活動,弘揚工匠精神、勞模精神和企業家精神等工業精神,促進工業文化繁榮發展。
支持有條件的地區和企業依托浙江省工業遺產建設工業博物館、工業展覽館、工業體驗館,發掘整理各類遺存,完善收藏、保護、研究、展示和教育功能。
支持利用浙江省工業遺產資源,開發具有生產流程體驗、歷史人文與科普教育、特色產品推廣等功能的工業旅游項目,完善基礎設施和配套服務,打造具有地域和行業特色的工業旅游線路。
鼓勵利用浙江省工業遺產資源,建設工業文化產業園區、特色街區、創新創業基地、影視基地、城市綜合體、開放空間、文化和旅游消費場所等,培育工業設計、工藝美術、工業創意等業態。
鼓勵利用浙江省工業遺產資源,開展工業文化教育實踐,培育“大思政課”實踐教學基地。創新工業文化研學課程設計,開展工業科普教育,培養科學興趣,掌握工業技能。
支持工業文化智庫發展,加強專業人才隊伍建設,鼓勵強化工業遺產保護利用學術研究,加強工業遺產資源調查,開展專業培訓及國內外交流合作,培育支持專業服務機構發展,提升工業遺產保護利用水平和能力,擴大社會影響。
此外,《辦法》還明確了省、市經信部門的監督職責,規定了年度報告、復核以及評估整改等管理手段。省經信廳對浙江省工業遺產保護利用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浙江省工業遺產核心物項損毀嚴重的,省經信廳將責令其進行整改,并在一年之內組織專家進行評估,一年未整改或整改評估不再符合認定條件的,將其從浙江省工業遺產名單中移出,遺產所有權人及有關方面不得繼續使用“浙江省工業遺產”字樣和相關標志、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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