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記者行海洋)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關于依法保障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選擇辯護人權利有關問題的批復》(以下簡稱《批復》),自2025年6月27日起施行。
《批復》根據刑事訴訟法、法律援助法的有關規定,從兩個方面依法保障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主選擇辯護人的權利。
依法保障委托辯護人的會見權。《批復》根據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明確:“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擔任辯護人后,無論該辯護人是否已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又代為委托辯護人的,受委托的辯護人均有權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蓖ㄟ^依法保障委托辯護人的會見權,確保了解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真實意愿,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主確定辯護人人選提供條件。
依法保障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辯護人的選擇權。《批復》明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選擇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托的辯護人為其辯護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通知法律援助機構依法終止法律援助?!边@有效銜接落實法律援助法關于法律援助辯護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為前提的規定,既充分尊重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愿,又保障法律援助資源的合理利用。
據悉,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將認真抓好《批復》的貫徹落實,持續提升人權司法保障水平,切實維護程序公正和司法公信。
編輯 張樹婧
校對 李立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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