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場庭審,撕開人性善惡。6月24日上午,宜賓市南溪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丁萬金涉嫌非法占用農用地罪一案。庭審持續了一整天時間,法庭沒有當庭宣判結果。
▲6月24日上午,南溪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
緣起:從國企手中做勞務卻成嫌犯
宜賓市敘州區南廣鎮人大代表丁萬金,大約10年前,他承接了宜賓市南溪區一家國企的采砂勞務合同,沒曾想,卻因為這次商業活動導致自己莫名成為非法占用農用地的犯罪嫌疑人。
早在2014年,宜賓市南溪區興南資源開發有限公司(下稱“興南公司”)依法取得了長江流域南溪段5個砂石開采區的開采權,并辦理了9個采點的開采證。此后,興南公司又與其控股的子公司——宜賓市南溪區江峰資源開發有限公司(下稱“江峰公司”)簽訂協議,將開采、銷售砂石等工作轉讓給江峰公司負責實施。由于江峰公司無相應的勞務人員及機械設備,又將砂石的開采工作,分包給了其他多家公司。而丁萬金參股的南溪區明康搬運服務有限公司(下稱“明康公司”),就是承包該項業務的公司之一。
▲江峰公司租賃堆放砂石的土地。
2014年11月20日,明康公司與江峰公司簽訂《沙嘴勞務承包合同》,約定了責任和義務:江南鎮自由村一社沙嘴采點為沙夾石挖掘打堆及分篩;承包方式是以合同單價和產品的數量計算勞務費。
管轄權歸屬?
南溪區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丁萬金非法占用的土地是江南鎮自由村1社的土地。那么,該案件的犯罪行為的實施地以及預備地、開始地、途經地、結束地都應當在江南鎮自由村1社,即:本案的犯罪所在地就是江南鎮自由村1社,2020年12月29日,江南鎮自由村1社已經屬于三江新區的管轄范圍。
辯方律師辯稱,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本案的立案和偵查工作,都應當由三江新區公安分局來偵查,南溪區分局對該案件根本就不具有管轄權。由此可見,本案最開始的立案和偵查行為(包括制作的筆錄材料、調取的證據材料等)都是嚴重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南溪區公安分局對本案最開始的立案和偵查行為,都是非法和無效的,不應當作為人民法院認定犯罪事實的依據。
讓人匪夷所思的是,針對此辯護意見,南溪區檢察院副檢察長、本案公訴人石德馬竟當庭稱:三江新區不屬于一級行政區劃,故對江南鎮自由村一社發生的刑事犯罪沒有管轄權。照石德馬的邏輯,既然三江新區公安分局不能管轄區內的刑事犯罪,那三江新區公安分局成立來干什么?
庭審中,辯方律師指出,在2024年8月23日以后,才由宜賓市公安局指定南溪區公安分局管轄,《指定管轄決定書》(宜市公森指管字【2024】001號)。辯方律師強調:在2024年8月23日之前,南溪區公安分局所有偵查行為都屬于程序違法。
張冠李戴,無辜當被告人的丁萬金
租賃和占用江南鎮自由村1社土地的主體是江峰公司,不是明康公司。
▲江峰公司和自由村1社簽訂的《土地租賃合同》。
起訴書指控,“在采挖砂石過程中,被告人丁萬金找到時任 自由村1社社長王昌銀協商租賃土地用于堆放砂石?!鞭q護人稱,該指控違背了本案的客觀事實,也與公訴人提供的書面證據材料根本不相符合。
辯護人辯稱,實際租賃和占用自由村1社土地的兩份《土地租賃合同》的承租方都是江峰資公司與自由村一社簽訂的,并不是明康公司或者明康公司股東丁萬金個人與自由村一社簽訂的。
從上述兩份《土地租賃合同》可以證實,土地出租方都是江南鎮自由村1社,承租方都是由江峰公司董事長周揚錫簽字并加蓋江峰公司的公章。所以,從兩份書面的《土地租賃合同》,就完全可以證實,實際租賃和占用江南鎮自由村1社案涉土地的主體是江峰公司。
程序違法的鑒定報告
庭審中,鑒定機構四川川法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所一名工作人員出庭說明情況,該工作人員稱,她沒有和另外一名工作人員一同去過現場,也并未對土壤進行取樣留存。而根據相關環境損害司法鑒定規程,現場踏勘必須由兩人以上持證鑒定人員一同實施,一人踏勘作出的鑒定報告就是無效的。
辯護人辯稱,本案中,檢方在法庭上提供的指控被告人丁萬金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的四川川法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所《關于明康公司等公司非法占用農用地案的司法鑒定意見書》(川法司鑒字【2023】 第62-(1)-6號 )證據,不具備司法鑒定的客觀性、科學性、合法性的鑒定基本原則,辯護人指出,該《司法鑒定意見書》程序違法的,屬于無效證據,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疑問:欲加之罪?
庭審中,檢方指控,涉案土地砂石未運走、土地未復耕,是丁萬金沒有去協助明康公司轉運砂石,應該承擔刑事責任。
丁萬金當庭辯稱,2018年初,明康公司陳明在轉運砂石過程中,當地村民說陳明挖到了他們的砂石,索要高額賠償,強行阻攔砂石轉運。江峰公司、江南鎮政府、江南鎮派出所多次協調都無法運走,與2017年9月16日已經退股的明康公司原股東丁萬金沒有任何關系,檢方的指控是強人所難、欲加之罪?。?!
本平臺將持續關注此案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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