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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6月3日,霍梅尼去世。1989年7月28日,伊朗伊斯蘭共和國通過了修訂后的憲法。從時間順序上看,霍梅尼去世早于憲法修訂的完成,但憲法修訂事實上是在霍梅尼的親自指導下進行,因為1979年憲法并沒有明確規定憲法修改的程序和內容,憲法內容的重大變更也只有在得到最高領袖霍梅尼的首肯后才可能進行。
而在此之前,多年的全面伊斯蘭化,教法學家權威統治的政治理念在實踐中不斷地被檢驗,霍梅尼已經開始關注到體制存在的不足和缺陷,如伊斯蘭議會與憲法監護委員會的關系。
伊斯蘭議會是伊朗的最高立法機構,是伊朗政治體制中三權分立構建中的一極,而憲法監護委員會在伊朗則扮演了上議院的角色,與最高領袖關系密切,只向領袖負責。
根據1979年憲法規定,這兩者之間的關系可以用一句話來概括,即“沒有憲法監護委員會,議會沒有合法性”。因此議會與憲法監護委員會之間的矛盾由來已久,而且兩者之間的矛盾也成為伊朗黨派斗爭的來源之一。
早在1980年7月,霍梅尼任命的第一屆憲法監護委員會的成員大多是保守派,其中包括阿亞圖拉艾哈邁德·賈納提、阿卜杜勒·拉西姆·拉巴尼希拉茲、莫爾特扎·萊茲瓦尼、羅特弗拉·薩菲、優素福·賽納伊、阿卜杜卡塞姆·哈扎里等。
據稱,這些成員曾以法案是非伊斯蘭或是反憲法為由,否決了第一屆議會提出的370個法案中的102個,對第二屆議會提出的316個提案否決了118個。例如在1981年,議會通過了一個關于土地改革的法案,這條法案在伊朗國內引起了很大的爭議。因為土地改革曾經是霍梅尼反對巴列維的一面旗幟,盡管1980年4月,革命委員會曾發布了伊斯蘭共和國的第一個土地改革法,目的是將土地分給無地的農民,但一些具體措施在當時引起了爭議。
1981年8月,議會通過了修訂后的土地改革法。十天后,憲法監護委員會提出該法案是建立在反伊斯蘭的內容之上,因而宣布否決了這條法案。支持該法案的議長拉夫桑賈尼請霍梅尼出面干預,拉夫桑賈尼指出,由于議會需要頒布一條國家急需的法案,但這條法案又在伊斯蘭教法之外,超出了議會的能力,因此請求領袖來斷決。
兩周后,霍梅尼回復,“這些法律的制定和執行建立在政權賴以生存的基礎上,只要它的確是急需的,因此暫時是允許的。”隨后,議會又修改多次之后,憲監會才認同了該法案的伊斯蘭性。
1982年4月,議會又通過了一個關于外貿國有化的法案,這個法案是建立在憲法第44條基礎之上,主張建立國營經濟,將權力移交給政府尤其是貿易部,從而允許政府控制與國家民生相關的所有商品的進口與銷售,并建立各種各樣的銷售中心來監督其銷售。
事實上,這個提案的目的在于遏制巴扎商人的經濟權利,控制他們的貿易和分配中心。對此,憲法監護委員會提出,“盡管這個提案與憲法不相矛盾,但國家控制貿易是不必要的,也是非伊斯蘭的。”兩年后議會對這個法案進行修改后再次提交,憲監會仍以各種理由加以拒絕。
他們對議會的第二次提交指出:“這個提案不能證明是國家急需的,伊瑪目也沒有這樣說”,而且“這個提案忽視了私有進口商的權利,而這與伊斯蘭教條相違背,因為伊斯蘭教支持私有貿易。”
1984年7月,議會又提交了其他版本的法案,仍然遭到憲監會的拒絕。
為解決這個由來已久的矛盾,1988年2月,霍梅尼下令建立一個委員會,即確定國家利益委員會,其中6人來自憲法監護委員會,此外還包括總統和總理,來處理議會與憲監會之間的分歧。
霍梅尼指出:
最高司法委員會的阿亞圖拉阿卜杜勒卡里姆·穆薩維·阿爾達比里稱,該機構的建立是“伊斯蘭革命取得的成果中最為重要的一個。”但憲法監護委員會的秘書長阿亞圖拉羅特弗拉·薩菲則表示不滿,他堅持傳統的什葉主義,反對建立該委員會,認為這將“使該委員會和公眾利益凌駕于建立在教法學家統治下的憲監會之上”,并因此提出辭職。
事實上,霍梅尼的政治觀念在80年代后期已經開始出現變化。如他指出,“時間和空間是創制中的兩個決定性因素。如果社會、政治、經濟環境變化了,我們可能也需要對法令中的具體問題給予重新考慮。
一個同樣的問題,看上去沒有什么變化,但基于對社會政治經濟關系的充分理解,我們需要一個新的法令。穆智臺希德(權威學者)必須認真地處理他所處時代的問題。”
1988-1989年,關于國家利益的政治討論,甚至在關于伊斯蘭原則問題上,霍梅尼的觀點也出現了新的變化。
例如,當庫姆的高級教士們抱怨國有電視臺不加甄別地播放西方電影,支持非伊斯蘭因素、傳播腐敗時,霍梅尼對他們進行了批評。霍梅尼強調這些節目是具有教育性的,而且這些節目的教育性超過了它給人們帶來的腐敗和墮落。
他指出,“只要那些節目不被道德淪喪的眼睛看見”,他們是可以播放的。在關于開放下棋的問題上,默罕默德·侯賽因·卡迪里提醒霍梅尼,下棋曾是他本人下令禁止的。霍梅尼則指出,如果下棋不是被用來作為賭博的工具,是可以允許的。
他批評卡迪里,“如果按照你對以前法令的理解,現代文明必須被完全消滅掉,人民必須生活在石器時代和永遠生活在沙漠中。”
霍梅尼強調政治利益的觀點受到了憲法監護委員會的抵制。憲監會的主席警告霍梅尼,他對政治利益的解釋已經威脅到伊斯蘭社會秩序的統一和團結。對此,霍梅尼批評那些教法學家們不顧現實生活中的復雜變化,幼稚地堅持原則。他責備憲監會的阿亞圖拉們,“經學院里的學院式爭論屬于理論范疇,是不可能被解決的,而且他們還讓我們的實踐陷人僵局,使我們的實踐看上去將與憲法相沖突。”
1988年12月,總統哈梅內伊、專家委員會主席阿亞圖拉梅沙希里和庫姆的伊瑪目杰姆阿葉提出希望霍梅尼修改1979年憲法。
1989年4月,霍梅尼收到了170名議員的聯名信,請求領袖修改憲法。1989年4月24日,霍梅尼在給哈梅內伊的信中指出,現有的憲法存在缺陷,督促總統成立一個委員會,修改憲法。而在憲法修改過程中,霍梅尼仍是憲法修改的總指揮,其在80年代后期出現的思想變化也在憲法修訂中體現,比如以憲法的形式建立確定國家利益委員會的法律地位等。
隨著霍梅尼的去世,憲法修訂沒有完全完成,修訂開始在爭論中沿著霍梅尼指引的方向前進。
關于確立國家利益委員會的法律地位,當時在憲法修改委員會內部產生了分歧。一部分人認為共和國越讓其政策與國家利益相一致,就越會使國家偏離伊斯蘭的教化。霍梅尼去世后幾天,在憲法修改委員會第20次會議上,伊瑪目(伊斯蘭教教職稱謂)穆罕默德·艾瑪米·卡沙尼對確定國家利益委員會的合法性提出疑問。
他認為在該委員會的組成和責任上存在內在的結構性矛盾。他指出,在伊瑪目的政治愿望中,他清楚地表示過,考慮到國家的需要,憲法監護委員會在很多事情上應當給領袖以建議,由此可見,在議會和憲監會之間發生沖突的時候,后者應當具有最終的發言權。
在修憲委員會中,有很多人贊成卡沙尼的觀點,認為以國家利益而不是伊斯蘭為主導原則,很容易將教士的權威轉移到所謂“專家”手中。
霍梅尼去世后第二天,曾擔任過司法主席的穆罕默德·亞茲迪指出,“從本質上看,利益意味著越過憲法和宗教法律的底線,它意味著致力于反對沙里亞法和法律來響應時代的需要。”
此外,在1989年憲法修訂過程中,關于宗教領袖的資質和權力的討論是另外一個重要內容。根據拉夫桑賈尼后來回憶說,在解除蒙塔澤里領袖資格后,1989年3月,在專家委員會的主席與副主席的陪同下,他們與病重中的霍梅尼開了一個會,他們試圖改變霍梅尼認為沒有合適領袖人選的看法。但當霍梅尼指定哈梅內伊為繼承人時,所有人都很吃驚。
事實上,在當時哈梅內伊只是霍梅尼一個具有中級宗教資質的信徒,根據1979年憲法,擔任領袖的人必須是效法源泉的大阿亞圖拉。但霍梅尼也并不希望看見由那些只關心宗教而不關心政治的大阿亞圖拉們掌握政權,如大阿亞圖拉戈爾帕甘尼和馬拉什·納賈菲,因此主張強調對領袖政治資質的要求。
霍梅尼的這一矛盾思想在憲法修訂委員會中也引起爭議。
隨著霍梅尼對未來領袖政治資質的強調,拉夫桑賈尼以及其他務實派人士甚至提出希望將最高領袖納入選舉體制,建議為宗教領袖設置10年的任期。這一觀點很快遭到了反對,反對者認為宗教領袖的權力是伊斯蘭教法的體現,而教法又源自《古蘭經》,因此具有神圣性。
阿扎里·庫米提出,給最高領袖設任期限制,就意味著在質詢真主代理人的合法權威,認為那些試圖為領袖任期設限的人不知道穆智臺希德(權威學者)的真正意義。
在第五次會議上,易卜拉欣·阿米尼警告他的同事們,他們的行為將威脅到共和國的宗教基礎。
阿斯杜拉·貝亞特認為教法學家與效法源泉的分離會導致國家走向世俗化,而且一個沒有權威發布法特瓦的領袖是不會具有任何合法性的。邁哈迪·卡魯比在會上念了一段霍梅尼回復給霍賈特阿里·斯拉姆·安薩里的信函,才使爭論平息了下來。
信中指出,“那些在神學院通常訓練的創制并不能使人民分辨我們社會的利益,那些缺乏在復雜世界對管理世界政治和領導社會的知識的人是一定不能承擔管理國家重任的。”
盡管1989年憲法修訂順應了當時伊朗國內外局勢的變化,但修訂后的憲法并沒有解決上述爭論,相反,成為后霍梅尼時代伊斯蘭政權合法性危機的來源之一,也加劇了伊朗政治派別間的權力斗爭。
但無論如何1989年霍梅尼去世和憲法修訂標志著一個時代的結束、一個新時代即將來臨。如里查德·科塔姆和希林·胡恩特1991年撰文指出:
阿努士拉馮·恩特沙米和蓋特·諾內曼在《外交》上撰文指出,拉夫桑賈尼在1988年6月被任命為伊朗三軍總司令,以及一年后霍梅尼的去世,標志著伊朗“第二次伊斯蘭革命”的誕生,即務實主義者共和國,這個國家與1979年建立的共和國相差很大。
在霍梅尼的支持下,憲法修訂委員會成立,從1989年4月27日到7月11日,委員會召開了41次會議,修訂和增加了48條內容。
1989年的憲法修訂,在一定程度上為當代伊朗的政治發展奠定了法律基礎。
在憲法修改的內容上,有兩點值得關注:伊朗總統和宗教領袖地位的變化。
一般認為1989年憲法取消了總理職務,總統的行政權力變得更加強大、更為集中,從而增加了伊朗政治變革的主動權。但新憲法對領袖的宗教要求下降,政治特性進一步加強。
第109條將領袖的條件增加了關于公正和虔誠的條款,但在多人具備條件時,“應以最具有高深教法學識和政治觀者為先”。隨著領袖職能中政治性的加強,其職權也得到擴大,新憲法在1979年憲法基礎上增加的領袖職權包括:
而在1979年憲法中,領袖并不是最高統帥,而是通過任免總參謀長、任免伊斯蘭革命衛隊總司令和組織最高國防委員會來實現對軍權的控制。而且在1979憲法中,領袖沒有直接宣布戰爭、和平和總動員的權力,而是根據最高國防委員會的建議宣戰,宣布停戰和軍隊的動員。
另外,第5條和第107條中取消了由領袖委員會行使領袖職務的規定,不論在何種情況下,領袖的職權只能由一個人行使。
宗教領袖政治權力的加強還表現在其對立法、司法、和行政權力的控制。第112條指出,在議會和憲法監護委員會發生分歧時,由領袖領導組建確定國家利益委員會,對各種分歧進行裁定。而該委員會的固定和非固定成員均由領袖來定奪。
在司法方面,1979年憲法規定,最高司法機關是最高司法委員會,有最高法院院長、總檢察長和由選舉產生的3名法官組成,其中只有最高法院院長是領袖任命。1989年的憲法則修改為由領袖任命一位法學家擔任司法院院長作為司法部門的最高長官。在憲法修訂上,領袖也擁有很大的發言權。
根據新憲法第177條,領袖同確定國家利益委員會協商,向總統下達命令,就憲法修訂向憲法修訂委員會提出建議,而該委員會的決議需經領袖認可和簽字后才交由全民公決。這意味著領袖不再是一個普通人,他可以超越法律,也可以超越憲法。在總統和領袖的關系上,盡管總統的行政權力增加,議會對總統的制約減少,但領袖對總統權限的限制卻大大加強。
1979年憲法第122條規定,總統向人民負責,1989年憲法則修訂為“對人民、領袖和伊斯蘭議會負責”。1989年憲法增加了總統將辭呈遞交給領袖的規定,新憲法取消了在必要時由臨時總統委員會代行總統職權的規定,改為“共和國第一副總統經領袖的同意可以行使總統的職權”,在沒有第一副總統或他無法行使職權的情況下,“領袖可以任命另外一個人代理總統的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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