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名舉報管城區公安局立詐騙案后不依法處理主犯和共犯,抓小放大,選擇性執法我叫李娜,身份證號412827198502*****27,現住鄭州市二七區。現實名反映郭某風謊稱能辦理經濟適用房購房資格,詐騙我30余萬,立案后主要參與詐騙人員未被打擊處理的情況。具體事實如下:
2021年,郭某風偶然得知我有購房需求,就謊稱認識有房管局的人,可以買到便宜的經濟適用房,并且告訴我經濟適用房比商品房便宜得多,但是不是誰想買就能買的,需要花錢找人辦理購房資格才能買,辦理經濟適用房購房資格需要28萬,她多次打電話勸我買經濟適用房,因為我已經申請了公租房,他讓我用家人的名義購買。
經不住郭某風的一再誘惑,我就以我爸的名義把他要的材料交給了她,并按照他的要求將28萬元轉給了其兒子牧某然,郭某風承諾,如果辦不下來(指經濟適用房購房資格)就全額退款。在轉過錢的第二天我就后悔了,我覺得這么好的事不會落到我頭上?于是我就去郭某風家找她退錢,郭某風給我說錢已經給了房管局,讓我在她家等著,說房管局的人一會就到,后來我見到了自稱在房管局上班的顧某和她老公,顧某一再向我保證,房沒問題,她是公職人員,不會拿前途開玩笑。在郭某風和顧某的一唱一和下,我又被她們說的有點心動了,為了不讓我退錢,郭某風拿出殺手锏,說拿她兒子牧某然的房子給我做擔保,還讓我拍個視頻證明真實性,在她們的花言巧語下,我開啟了被騙的道路。
然而錢給他們了一年,我也沒拿到購房資格,追問郭某風,他說我爸的社保有問題,又讓換成我的名字.....后來又因為我的公租房續期,又讓換成我弟媳婦的名字,2022年找借口說我弟媳婦的社保不行,需要再給她41400元辦社保。幾年間,郭某風找各種理由拖延,系統打不開、社保不中等理由讓她找了個遍,卻仍遲遲辦不下來經濟適用房的購房資格,此時,我對郭某風的說法已不再信任,多次找郭某風要求退錢。
郭某風為了不給我退錢,2024年的6月,她拿著一份《2024經濟適用房購房合同》讓我簽字,我按照合同上的項目名稱和樓棟單元門牌號碼找過去,那是別人家買的商品房,里邊還有住戶,根本不是經濟適用房!而所謂的房管局公職人員顧某也查無此人。我意識到自己陷入了一個職業騙局,我和我老公去郭某風家找她退錢,他不但不退,還用電擊棒將我老公擊傷,并聲稱來一次打一次.....
據了解,新華社2013年3月6日《鄭州取消經濟適用房和廉租房 統一為公租房》報道,2013年鄭州市保障房全面實施“三房合一”,即“經適房、公租房、廉租房并軌,統稱公租房”。目前,鄭州市經濟適用房和廉租房申請已停止,備受爭議的經適房開始退出歷史舞臺。此后,鄭州保障性住房統稱“公租房”,再無經濟適用房的稱呼。
我是一個普通打工族,被郭某風騙走的321400元絕大部分都是借的,因為此事,老公也跟我離婚了,郭某風把我騙的太慘,曾一度產生輕生的念頭,然而看著還年幼的孩子,我拿起法律的武器維護權益。
2024年7月,我到鄭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報警,管城分局于2024年7月31日出具《立案告知書》,認為該案事實清楚,符合立案條件,并已立案,
然而,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公安機關經過調查,竟然只將張某濤抓獲,而張某濤我根本不認識!我多次信訪,辦案人員告訴我,郭某風、顧某、邵某戰幾人都是被張某濤騙了,有一個人被采取措施就算了。對于警方的說法我完全不認同,理由如下:
一、郭某風,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早在2013年就已取消的經濟適用房,謊稱 “能辦理經濟適用房購房資格”的事實,全程主導詐騙,符合《刑法》第266條詐騙罪構成要件,為何未采取強制措施?
二、牧某然,作為郭某風之子,明知或應知資金來源為詐騙款仍協助收款,若知情則構成共同犯罪,若不知情亦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幫信罪),為何未被調查?
三、顧某, 冒充公職人員參與騙局設計,配合“身份擔保”表演并分得贓款,其行為構成共同詐騙,為何未被追責?
四、邵某戰,警方稱其參與分贓卻未說明具體角色,即使未直接接觸本人,只要參與詐騙分贓即涉嫌共同犯罪,為何未被處理?
五、張某濤,警方僅抓獲慣犯張某濤(稱其偽造合同),但本人與張某濤無任何接觸。即使郭某風等人被張某濤欺騙,其與我的詐騙關系屬獨立法律關系,為何將我案主犯認定為張某濤?
六、“抓小放大” 的嫌疑。主嫌疑人郭某風、共犯顧某、牧某然、邵某戰均未被采取措施,僅處理與我無直接關聯的張某濤,是否存在遺漏主嫌疑人和選擇性執法?
綜上所述,一、要求鄭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對郭某風、牧某然、顧某、邵某戰展開刑事偵查,依法采取強制措施。二、要求督查部門介入調查,核實案件辦理是否存在程序違法、包庇縱容等情形。 三、懇請司法機關徹查贓款流向,追回被騙資金32.14萬元,維護被害人合法權益。
反映人:李娜
2025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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