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聞記者 石偉
2020年8月5日,劉傳生剛過完61歲生日不久,他的女兒死在了緊急轉往北京的救護車上。
車是醫院聯系的,車身印著醫院的名字。駛出吉林300多公里后,車上的氧氣快要耗盡,司機兩次開下高速,進入四平、沈陽市區找氧氣。
“進通州不久,孩子嘔了幾口血,隨車醫生胸部按壓個把小時,說人沒了。”老伴兒張鳳琴事后發現,救護車是由醫院收取年費并負責監管的民營公司所有,而這家公司沒有醫療執業許可、沒有急救能力。
4年來,老兩口與醫院、救護車公司打了5次行政和民事官司。2022年,他們的民事官司一審勝訴,法院判令醫院承擔10%的責任、救護車公司承擔60%的責任,共計賠償老兩口63萬余元。
今年2月,吉林省高院裁定維持了一審的判決。 6月30日,劉傳生和張鳳琴告訴記者,尚有48萬元賠償款被救護車公司拖欠。
32歲女子緊急轉院途中死亡
醫院介紹的救護車竟無執業資質
2020年7月29日,32歲的劉麗因周身關節疼痛、全身無力及腫脹,
在吉林大學第一醫院(簡稱吉大一院)風濕科確診“多發性肌炎和皮肌炎”,被收治住院。
這不是她第一次來這家醫院就診。2016年救治過劉麗的醫生,4年后再次接診了她。
住院3天后,劉麗被注射了頭孢類抗生素,之后出現過敏反應。2020年8月3日的病程記錄顯示,“患者呼吸衰竭,感染重……建議轉入RICU(呼吸重癥監護病房)或轉入上級醫院治療。與患者家屬溝通后,患者家屬同意轉入RICU繼續治療,予以轉科。”
8月5日上午,劉麗按計劃轉往北京某醫院。
張鳳琴說,醫院介紹的跨省救護車掛著遼寧車牌,車身涂裝著吉大一院的標識。張鳳琴向隨車醫生轉賬1萬元,之后和老伴、女婿一起陪同劉麗往北京趕。
救護車開出長春300多公里后,醫生表示氧氣不夠了。司機開車下了高速,到四平市、沈陽市尋找氧氣。“原本預計10小時到北京,結果走了13個小時才進入通州。后來劉麗嘔了幾口血,醫生胸部按壓搶救了個把小時,人沒了。”
劉麗轉院途中救護車臨時尋找氧氣(受訪者供圖)
司機提出,要么繼續將遺體送往北京處理,要么重新交費后將遺體拉回長春處理。女婿孫某向司機提供的賬號轉賬3000元,遺體被拉回長春某殯儀館。
“吉大一院認為人是離開醫院之后死亡,他們無法開具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張鳳琴說,家屬請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幫忙開了死亡推斷書,死亡地點注明是急救車從吉大一院轉北京途中死亡,死因是多發性心肌炎。
張鳳琴稱,當時被殯儀館催促索要死亡證明,老兩口不知道要對遺體尸檢,拿到死亡醫學證明之后就匆忙交給殯儀館,按程序將劉麗火化、安葬了。
他們對救護車兩次尋找氧氣耽誤搶救時間進行追責時,發現救護車并不是吉大一院的,而是來自一家沒有執業資質的民營醫院。
涉事救護車是吉林省仁康急救站有限公司(簡稱吉林仁康)所有。公司大股東為長春東業投資信息咨詢有限公司(簡稱長春東業),兩家公司法定代表人均為周某。
吉大一院與長春東業2019年簽訂的合作協議中,吉大一院有病人需要轉運時,長春東業以吉大一院的名義為病人及家屬提供轉運服務,吉大一院為其提供便利條件,并對其監督,合約期5年。合作前兩年,長春東業每年向吉大醫院支付20萬元,第三年起每年支付50萬元。轉運發生安全事故、交通事故及其他糾紛,與醫院無關。
救護車公司在吉大一院招攬轉運病人(受訪者供圖)
老兩口4年打了5起官司
醫院、救護車公司被判擔責70%
張鳳琴介紹,劉麗2015年、2016年先后去過沈陽盛京醫院、北京協和醫院和吉大一院住院治療。吉大一院2016年的病案中,記錄了她對頭孢類抗生素及麗科偉藥物過敏。
她認為,吉大一院忽略劉麗頭孢過敏病史,使用了頭孢類抗生素,并且介紹了沒有資質的黑救護車,醫院和公司應承擔全部責任。
長春市衛健委針對投訴回復稱,劉麗入院時否認有頭孢過敏史,自稱以前用頭孢出現過皮疹,但后來用頭孢又沒出現過皮疹,不確定皮疹是過敏還是原發病;醫生則稱,沒看過劉麗在北京協和醫院治療的病歷。
2021年2月,劉傳生將吉大一院內的一輛救護車砸壞。仁康公司報警,劉傳生因此被法院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賠償1.2萬余元。
“頭孢過敏是要命的事,就診時不可能不跟醫生講。”張鳳琴說,他們不認可長春衛健委的回復,因此提起行政復議,復議失敗后又提起行政訴訟。
2022年,法院一審、二審均判令撤銷長春衛健委的回復,撤銷長春市政府的行政復議決定書。之后,長春衛健委員以“未按規定填寫病歷資料”對吉大一院進行了警告和罰款處罰。
拿到行政訴訟勝訴結果,張鳳琴正式對吉大一院、仁康公司提起民事索賠訴訟。這起案子一直打到了吉林省高院。
一審法院調查認為,劉麗遺體火化后無法查清死亡原因,因此無法認定是因注射頭孢過敏后死亡;涉事救護車涂刷著吉大一院標識,車輛停放在醫院院內,工作人員在院內招攬業務,病人轉運協議印有“吉大一院病人轉運中心”的字樣,這些足以讓患者對該救護車產生合理信賴,以為救護車就是吉大一院配備的。
而仁康急救站,在多次庭審中無法說明車內配備的急救設備、實施的具體急救措施,在醫護人員、急救設備、執業資質方面均不具備的情況下,承接了病危患者的轉運業務,又因配備氧氣不充足,兩次加氧氣延誤了寶貴的救治時間,加大了患者喪失救治的概率。
由此,法院綜合過錯程度,判令吉大一院承擔10%的賠償責任,仁康急救站公司承擔60%賠償責任,共計賠償劉傳生、張鳳琴63萬余元。
張鳳琴認為上述責任比例過低,提出了上訴。吉大一院和仁康急救站同樣提起上訴。張鳳琴認為,沒有尸檢的責任在吉大一院和仁康公司。
2025年2月,吉林省高院作出裁定,維持原判。
吉林省高院維持原判 資料圖
涉事救護車公司兩次無證被罰款
尚有48萬賠償款未支付
此前,記者通過天眼查查閱到,2021年9月仁康公司因“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被沒收違法所得,罰款13.02萬元。次年,仁康公司再次因同樣的原因被罰款10萬元。
6月30日,記者再次查閱天眼查,發現上述兩條處罰信息消失。
張鳳琴稱,仁康急救站公司敗訴后一直拖欠賠償款,法院強制劃扣6萬余元之后,仍有48萬元賠償款被拖欠。她在2024年7月申請了強制執行,但至今沒有進展。
天眼查顯示,2024年8月,仁康急救站公司被法院強制執行54.5萬余元,同年9月,它和它的母公司長春東業投資公司,均被法院列為限制高消費企業。
2022年11月,仁康急救公司因公示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2023年4月,周某退出上述兩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改由公司員工陳某擔任法定代表人。張鳳琴稱,陳某是周某的妹夫。
7月1日,通過相關法律文書及天眼查上的電話,記者多次聯系吉林省仁康急救站有限公司,但電話被掛斷。記者短信發送采訪信息后,對方表示自己只是員工,目前已經離職。
記者撥打張鳳琴提供的周某電話,電話一直無人接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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