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權糾紛案 NiuTian
01
案情概述
高某與朋友到某火鍋店吃銅鍋,幾人選了一間包間就餐。就餐過程中,高某因呼吸不暢到店門外透氣,突然昏迷暈倒,導致其面部被劃傷。后高某被送往醫院進行救治,診斷為一氧化碳中毒,并住院5天。出院后,高某多次前往醫院進行高壓氧治療。但高某在向某火鍋店索要賠償時卻遭到了經營者朱某的拒絕。
高某
我們就餐的包間沒有通風口,門窗也處于緊閉狀態,銅鍋的木炭不能完全燃燒,產生的一氧化碳氣體也不能及時排出,導致我在就餐過程中中毒、昏迷。你們火鍋店存在過錯,就應該對我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朱某
包間內有排風設施,服務員曾提醒要敞開房門,但你們仍關嚴房門,應自行承擔由此產生的不利后果。
高某遂將某火鍋店及經營者朱某訴至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疤痕修復費等費用共計2.2萬余元。
02
調查與處理
某火鍋店的銅鍋以木炭為燃料,在木炭燃燒過程中,具有產生一氧化碳的可能性。高某在包間就餐過程中產生不適,后被診斷為一氧化碳中毒,故該一氧化碳系某火鍋店提供的木炭不完全燃燒所產生,具有高度蓋然性。某火鍋店辯稱服務員提醒過要通風,已盡到提示義務,但未提交證據,法院不予采納。某火鍋店系個體工商戶,應作為當事人承擔侵權責任。朱某作為經營者,對某火鍋店債務承擔責任系法律明文規定,無需以判決形式再行確認,故朱某并非本案適格被告。綜上,高某的相關損失,應由某火鍋店予以賠償。最終,法官判決某火鍋店應當賠償高某醫療費等各項合理費用1.4萬余元。
03
以案說法
關于有字號的個體工商戶民事訴訟主體資格:
個體工商戶是一種我國特有的公民參與生產經營活動的形式,也是個體經濟的一種法律形式。個體工商戶與一般的自然人的特殊性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個體工商戶依法核準登記。也就是說,個體工商戶只有經過核準登記才具備從事工商業經營資格。
個體工商戶必須在依法核準登記的范圍內,享有從事個體工商業經營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個體工商戶的正當經營活動和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對其經營的資產,個體工商戶享有所有權。
個體工商戶對外以戶的名義獨立進行民事活動,并可擁有自己的字號。個體工商戶的經營者和字號為個體工商戶經營者依法律規定取得的身份和稱謂,其中字號作為個體工商戶以市場經營主體身份在營業活動中使用的表征自己的名稱,是區別其他市場經營主體及其營業的主要標志,因而也是確定個體工商戶的訴訟主體地位和承擔法律責任的重要依據。
本案中,某火鍋店系個體工商戶,則應作為當事人承擔侵權責任。原告高某的相關損失,應由某火鍋店予以賠償。
04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一款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五十九條 第一款在訴訟中,個體工商戶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經營者為當事人。有字號的,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字號為當事人,但應同時注明該字號經營者的基本信息。
第一百零八條 第一款對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經審查并結合相關事實,確信待證事實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
文章轉自天津高法公眾號《吃火鍋一氧化碳中毒,誰來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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