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庫入庫案例選介》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編
本 書 特 點
嚴選經典解讀,匯聚司法精粹:由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編寫的《人民法院案例庫入庫案例選介》從人民法院案例庫的海量案例中精選50個案例,特邀資深法官深度剖析裁判要旨與審理邏輯。每一篇解讀均歷經作者匠心撰寫、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會同有關部門審核把關,將基層法院到最高人民法院的一線審判智慧凝結成可復制的 “司法方法論”,為中國特色案例指導制度注入鮮活生命力。
權威案例指引,助推定分止爭:本書收錄的50個權威案例及法官解讀,經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嚴格篩選,全面覆蓋刑事、民事、行政、執行全領域。法官可直接援引書中案例釋法說理,以司法權威消解當事人疑慮,讓裁判更具說服力;面對復雜疑難案件,深度解析的裁判思路為法官提供精準參考,助力從源頭化解矛盾糾紛,促進當事人服判息訴,推動社會和諧穩定,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總結審判經驗,促進法治宣傳:以習近平法治思想為引領,圍繞入庫案例的裁判要旨、裁判理由以及參考運用進行深度解讀。本書既是法律從業者研習前沿理論的權威指南,也是普通公眾學法用法的生動教材。
《人民法院案例庫入庫案例選介》,以50篇權威解讀為錨點,以案例精研為根基,用專業與嚴謹筑牢法治基石!
法 官 解 讀
食品安全懲罰性賠償責任的“消費”要件
——《張某訴上海某生鮮食品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入庫編號:2024-07-2-084-002)》解讀
最高人民法院 謝勇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 胡雪梅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食品安全是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為保護食品安全,《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對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行為確立了“退一賠十”的懲罰性賠償規則。如何準確適用這一法律制度,是司法實踐中面臨的難題。人民法院案例庫入庫參考案例《張某訴上海某生鮮食品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入庫編號:2024-07-2-084-002)》為這一法律制度的準確適用提供了指引。
一、食品安全懲罰性賠償責任以“消費”為要件
對于在食品安全領域是否支持“知假買假”者提出的懲罰性賠償請求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食品藥品司法解釋》)第三條規定:“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有的購買者為牟取不當利益,利用上述規定,遠超出生活消費需要大量購買食品,通過擴大“退一賠十”中的“一”達到高額索賠目的,導致有的生產經營者“小過擔大責”,背離食品安全法及《食品藥品司法解釋》的規定精神,主要表現為:一是在知道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情況下遠超出生活消費需求大量購買食品,然后請求生產經營者支付價款十倍的懲罰性賠償金;二是在知道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情況下,向同一經營者連續多次購買食品,然后請求生產經營者支付價款十倍的懲罰性賠償金或者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關于“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的規定請求對每次小額購買賠償1000元。本案中,張某的索賠行為屬于上述第二種行為。
對于購買者遠超出生活消費需要大量購買食品、高額索賠行為,無論是全部支持還是一概不支持,均不符合立法精神。如果對購買者請求全部支持,則沒有考慮食品安全懲罰性賠償責任的“消費”要件。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了三種懲罰性賠償金計算方法:一是消費者支付價款的十倍;二是消費者受到損失的三倍;三是最低1000元。以消費者支付價款為基數與以消費者受到損失為基數計算懲罰性賠償金相比,相乘的倍數相差很大。本條規定設定的場景是生活中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食品的數量通常不大,所支付的價款也通常不多,因此,在計算懲罰性賠償金時應當以十倍計。在明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情況下,為了獲取高額賠償金,超出合理生活消費需要購買食品,與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的立法精神不符。如果完全不支持購買者請求,則沒有考慮食品安全懲罰性賠償責任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立法目的,而且與《食品藥品司法解釋》第三條規定不符。
本案例中,審理法院既未因張某購買46枚咸鴨蛋時堅持要求分46次對每枚咸鴨蛋分別結算、付款有違一般普通消費者的結算交易習慣而駁回其訴訟請求,亦未支持其要求每次結算賠償1000元,共賠償46000元的主張,而是以其對每枚咸鴨蛋分別結算、付款不符合消費習慣但46枚咸鴨蛋總數未超出生活消費需要為由,以46枚咸鴨蛋總價款為基數計算價款十倍的懲罰性賠償金,彰顯了食品安全懲罰性賠償責任應以“消費”為要件的裁判規則,既讓違法經營者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打擊遏制違法經營食品的行為,保護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又避免讓經營者“小過擔大責”,實現了“罰過相當”的效果。
二、準確把握食品安全懲罰性賠償責任的“消費”要件
1.不能僅因“知假買假”“職業打假”而排除食品安全懲罰性賠償責任的適用
人民群眾通俗地把購買者知道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仍然購買并維權索賠的行為稱為“知假買假”。與此同時,“職業打假”不是法律概念,也沒有統一的認定標準,仍表現為知道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仍然購買并維權索賠的行為。但是,“知假買假”中的“假”非僅指“假貨”,而是指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其范圍非常廣泛。“知假買假”者購買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時,其動機可能各不相同。有的進口紅酒、巧克力等預包裝食品未按規定標示相關信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但有的消費者仍愿意購買用于消費。購買人的主觀動機具有隱蔽性、復雜性、易變性。因此,對于“知假買假”者購買食品的行為,如果一概按照其主觀動機來判斷購買行為是否屬于“消費行為”,判斷難度大,容易導致裁判尺度不統一。完全否定“知假買假”“職業打假”者請求生產經營者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的權利,不利于實現打擊、遏制違法生產經營食品行為的立法目的。
2.以合理生活消費需要范圍為判斷“消費”要件是否滿足的依據
按購買者在購買食品時是否知道所購買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為依據,可以將購買者區分為普通消費者和“知假買假”者。對于普通消費者,應當依法支持其提出的懲罰性賠償請求。對于“知假買假”者,應當辯證看待其行為,如果其購買食品的數量、頻次符合普通消費者的生活消費習慣,則支持其提出的懲罰性賠償請求;如果其購買食品的數量、頻次不符合普通消費者的生活消費習慣,則只對未超出合理生活消費需要部分,支持其提出的懲罰性賠償請求,對于超出部分,無論按主觀動機標準還是按客觀需要標準來評判,都不屬于“消費行為”,不滿足食品安全懲罰性賠償責任的“消費”要件。
以是否超出合理生活消費需要范圍作為認定食品安全懲罰性賠償責任“消費”要件是否滿足的依據,有利于統一裁判規則,也在理論上解決了食品安全懲罰性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問題。普通消費者為個人和家庭生活消費需要購買食品,數量本來就不大。“知假買假”者的主觀動機不易判定,以普通消費者合理生活消費需要為限支持其懲罰性賠償請求,能夠實現對惡意高額索賠行為的規制。
本案例中,購買者的交易行為具有“知假買假”的特征,但審理法院并未因此而完全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而是準確把握食品安全懲罰性賠償責任的“消費”要件,在合理生活消費需要范圍內支持其提出的懲罰性賠償請求。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充分調研、廣泛總結司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4〕9號,以下簡稱《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司法解釋》),而本案例所體現的裁判思路及所蘊含的裁判規則亦被吸納到該司法解釋之中。具體而言,《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司法解釋》第十三條規定:“購買者明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在短時間內多次購買,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起訴請求同一生產者或者經營者按每次購買金額分別計算懲罰性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購買者多次購買相同食品的總數,在合理生活消費需要范圍內依法支持其訴訟請求。”
三、貫徹落實《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司法解釋》加強對消費者和生產經營者權利保護
審理食品安全懲罰性賠償糾紛案件,應當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理念,以保護食品安全和廣大消費者的生命健康為首要目標。“知假買假”矛盾的主要方面在于“造假”“售假”一方,源頭在于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違法行為。如果治住了“假”、治住了違法行為,“知假買假”現象自然就會消失。《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司法解釋》再次明確支持“知假買假”者提出的懲罰性賠償請求,目的是更好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和消費者權益。發揮人民群眾打擊假冒偽劣食品的作用,有利于將更多違法行為納入懲罰性賠償制度的適用范圍,杜絕違法生產經營不合格食品的行為,營造良好營商環境,也有利于保護誠信守法經營者的權利,防止“劣幣驅逐良幣”。同時,《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司法解釋》也確定了對所有購買者均在普通消費者生活消費需要范圍內支持懲罰性賠償請求的裁判規則,規制高額索賠、懲治違法索賠,避免生產經營者“小過擔大責”,防止正常生產經營秩序因濫用食品安全懲罰性賠償規則而受到干擾。
人民法院通過更加準確地適用食品安全懲罰性賠償制度,助力在生產端和消費端都實現更高水平、更高質量的發展,為滿足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的需要、實現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的目標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務和保障。
入 庫 案 例 展 示
入庫編號:2024-07-2-084-002
張某訴上海某生鮮食品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購買食品時故意分多次小額支付并主張每次結算賠償1000元的,應以合理生活消費需要為限在付款總額內確定計算懲罰性賠償金的基數
關鍵詞:民事 買賣合同 單次交易 多次小額支付 合理生活消費需要 懲罰性賠償
【基本案情】
2016年2月20日,原告張某在被告上海某生鮮食品有限公司購買了6枚熟散裝咸鴨蛋,每枚單價人民幣2.2元(幣種下同),生產日期為2015年8月23日,保質期為180天。原告同時通過銀行卡刷卡支付6次,由被告同時分別開具6枚咸鴨蛋購物小票6張。購買時,該批咸鴨蛋已過保質期1天。2月21日,原告又在被告處購買了相同批次的40枚咸鴨蛋,同時通過銀行卡刷卡支付40次,由被告同時分別開具40枚咸鴨蛋購物小票40張。購買時,該批咸鴨蛋已過保質期2天。原告以46枚咸鴨蛋均已過保質期為由向當地市場監督管理局舉報,調解未成后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退還原告購物款101.2元,并由原告退還被告46枚咸鴨蛋;由被告按照每枚最低賠償1000元計算,共計賠償46000元。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3日作出(2016)滬0115民初27746號民事判決:一、被告上海某生鮮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退還原告張某購物款101.2元;二、原告張某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被告上海某生鮮食品有限公司熟散裝咸鴨蛋46枚;三、上海某生鮮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付原告張某賠償金1012元;四、被告上海某生鮮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張某交通費、光盤制作費、復印費、照片制作費合計100元;五、駁回原告張某的其余訴訟請求。宣判后,張某不服,提起上訴。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4日作出(2016)滬01民終10490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原告在被告處購買46枚咸鴨蛋,購買當時均已過保質期,故原告以案涉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為由主張退款退貨,于法有據,應予支持。被告銷售超過保質期食品,屬于“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應當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另外,雙方雖就同一批次相同過期食品結算了46次,但被告系與張某同一消費者進行交易,而非與不同消費者進行交易。張某于2日內分46次結算購買46枚咸鴨蛋,并據此主張按照每枚咸鴨蛋賠償1000元為標準計算懲罰性賠償金共計46000元,明顯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關于懲罰性賠償制度的立法精神不符,亦有悖于誠信原則,不應予以支持。張某購買46枚咸鴨蛋所支付的總金額為101.2元,未超出生活消費需要,應當以總金額為基數,計算懲罰性賠償金。因此,審理法院判決被告退還原告購物款101.2元,賠償原告1012元。
【裁判要旨】
購買食品時故意分多次小額支付,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關于“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的規定,請求每次結算賠償1000元,按結算次數累計計算懲罰性賠償金的,不符合消費者通常交易習慣,與食品安全法規定的懲罰性賠償制度精神不符。人民法院應當在合理生活消費需要范圍內,將購買人分次支付價款的總額作為計算懲罰性賠償金的基數。
【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148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3〕28號,2021年修正)第3條[本案適用的是2014年3月15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3〕28號)第3條]
一審: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16)滬0115民初27746號民事判決(2016年5月13日)
二審: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6)滬01民終10490號民事判決(2017年3月24日)
稿件來源丨人民法院出版社官微
責任編輯丨陳衛鋒
- END -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