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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風聲OPINION (ID: ifengopinion)
作者:武卓韻
編輯:蕭軼
本文系鳳凰網評論部特約原創稿件,未經授權禁止轉載。
鳳凰網原創“全國禁令”的取消,并不意味著法院放棄了對行政權的監督,更不意味著行政機關可以在無人制衡的狀態下恣意擴張。最高法院并非否認司法機關可以阻止行政機關濫權,而是強調這種阻止必須通過更具正當性和程序保障的路徑實現。
6月27日,美國最高法院作出一項具有深遠影響的裁決,限制聯邦地方法官發布全國性禁令的權力。其中,最直接的影響就是關于特朗普提出的“廢除出生公民權”行政命令。
這項行政令一旦生效,日后在美國境內出生的一些孩子將不再享有法律地位,很多嬰兒會成為無國籍人士,面臨被驅逐出境的危險。
早在2017年2月,特朗普一上臺就頒布行政命令,限制部分國家的公民進入美國;數日后,華盛頓特區聯邦法院的一位法官便簽發禁令,裁定中止該命令。類似地,2021年,拜登旋一就職便簽發行政命令,暫緩對非法移民的驅逐;同樣在數日后,得州一位聯邦法官也作出禁令,中止了這一命令。不久前,特朗普與哈佛大學就學生簽證、與加州就軍隊指揮權等問題產生激烈交鋒,幾天之內由法院禁令導致的反轉、再反轉的場景更是頻繁見諸報章,令人目不暇接……
但在2025年6月27日后,這般吃瓜群眾喜聞樂見的場景可能就很難重現了。當日,在特朗普訴CASA(移民權利組織)一案中,美國最高法院作出裁定,認為全國性禁令超出法院權限。自此,聯邦地方法官發布“全國禁令”的權力基本宣告終結。
“全國禁令”,被不少人認為是司法機關限制行政機構濫權的重要工具;那么,最高法院為何要作出這樣一個“自廢武功”的裁定呢?
為何地方法官可以發布全國禁令?
美國最高法院在判決書的原文中說,聯邦地方法院缺乏發布全國禁令的衡平權力。什么叫“衡平權力”?這就要從“普通法”和“衡平法”這兩個古老的名詞說起。
英美國家的法律體系通常被稱為“普通法”體系,但這只是一種概括的說法。嚴格來說,在最傳統的“普通法”體系下,法院在具體案件中作出的裁決,一般只能限于金錢賠償或財產性權利的確認。
這種救濟機制,存在很大的局限:在例如要求侵權者停止侵權、恢復原狀等許多案件中,法律很難通過提供事后金錢補償的方式實現公正,遭受損失的當事人就會求助無門。
為了應對這種困境,英格蘭王權在中世紀時設立了“衡平法院”(Court of Chancery),這個法院可以在個案中根據公平正義原則作出靈活裁量,突破普通法的呆板限制,為原告提供“完整的救濟” (Complete relief) 。
由此發展出的一系列法律規則,就被稱為“衡平法”;在其中,就有類似“禁止令”這樣的非金錢型的救濟工具。
由于衡平法從出生起,就是為了在具體個案中彌補普通法的不足,所以在這一土壤中生長出的“禁令”,也就天然地具備兩個基本特點:
第一是“個案定制”,根據具體案情的不同,強調因案施策,實現具體場景下的公平正義;
第二是“當事人適用”原則,即禁令通常僅對訴訟當事人或具備相同法律利益的群體生效,而不能無限擴張到全體公眾。
“全國禁令”的前世今生
不少人認為,聯邦法院法官簽發“全國禁令”的權力早已有之,已經根植于美國的憲制結構當中。這是非常大的誤解。
事實上,美國國內的法律界、政界對“全國禁令“的爭議,自其誕生以來就從未停止;近些年,由于其使用頻次逐漸增加,爭議更是劇烈。
根據2021年美國國會的一份研究報告,“全國禁令”不僅不是英國法律傳統中的工具,在美國建國后很長一段時間內也沒有這種禁令。真正意義的“全國禁令”,要遲至1963的Wirtz v. Baldor Electric一案中才出現。在該案中,法院不僅裁定了勞工部頒布的行業工資標準程序違法,更進一步發布了適用于全行業的禁令,禁止政府對包括原告在內的所有企業執行該工資標準。從此,衡平法中的“個案救濟”開始真正向“全國普遍適用”演變。
令人意外的是,這樣一項已經在實踐中深刻影響美國政治、司法的工具,在其法律體系中卻沒有任何成文法的基礎:既沒有任何一部法律明確賦予法院這種權力,也沒有一部法律對其進行過任何限制。即便在判例體系中,哪怕最高法院自己都簽發過全國禁令,但也從來沒有對它的性質、適用范圍進行過任何深入的討論。
如上所述,“全國禁令”普遍性、全局性的特點與衡平法重視個案、具體情境的歷史傳統之間本就存在沖突,加上美國本土政治沖突加劇,簽發數量與日俱增:根據統計,在整個20世紀才出現過27次。
但進入21世紀,“全國禁令”數量激增:小布什任期內12次,奧巴馬任期內出現19次,特朗普第一個任期內就出現了55次,這使得“全國禁令“一再被推上風口浪尖。
“全國禁令”的支持者認為,在許多高度公共性的政策領域,這是唯一能夠有效阻止聯邦政府越權行為、避免“既成事實”的司法工具。尤其在涉及移民、醫保、環境保護等領域,若法院僅限于給予個案救濟,而政府卻可照舊在其他州施行同一政策,則法律的普適性與統一性便形同虛設。
但批評者認為,“全國禁令”等于讓一名聯邦地方法官(全美范圍內共有677名)就足以在全國范圍內凍結一項總統政策,是對聯邦法院體系內部分工與逐級審查制度的破壞,誘發“選法官打官司”(judge shopping)現象。
更嚴重的是,全國禁令往往在程序上并未通過“集體訴訟認證”,卻試圖讓所有“潛在受害人”一并享受禁令保護。這種做法,明顯違反憲法第三條中對“訴訟當事人資格”的基本要求。
盡管對“全國禁令”的態度有支持或反對,但就現實政治的角度而言,即便此次最高院不作出裁決,由于全國禁令在政治沖突中的重要性不斷提升,立法者也可能會在不久的將來對其進行限制。
最高法院的自我革命:美國司法的出路與未來
在爭議持續多年之后,美國最高法院終于在2025年的特朗普訴CASA一案中出手了。在該案中,特朗普依據其移民政策主張,簽署了一項行政令(EO-14160),取消特定類別非公民出生兒童的出生公民權。多個原告在不同州提起訴訟,聯邦地方法院迅速簽發全國禁令,禁止該行政令在全國范圍內施行。特朗普政府申請法院暫緩該禁令,案件最終上訴至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審理后以6:3的多數作出裁定,認為下級法院無權發布適用于非當事人的全國禁令。巴雷特大法官代表多數意見撰文指出:“‘完整的救濟’并不等同于 ‘普遍的救濟’。它是一個狹義的概念,長久以來為衡平法傳統所接受。”
法院特別強調,聯邦地方法院的衡平救濟權必須受制于憲法第三條與1789年《司法法案》設定的傳統框架。在沒有國會明確授權或未進行集體訴訟認證的情形下,法院不得對非訴訟當事人適用禁令。
反對意見則由索托馬約爾大法官領銜撰寫,三位自由派大法官指出,此種限制將極大削弱聯邦法院對行政濫權的監督能力。她指出:“行政部門現在可以執行蔑視既定法律、侵犯無數個人憲法權利的政策,而聯邦法院將受到束縛,無法完全阻止其行動?!?/p>
自此,一名聯邦地方法官即可終止總統行政命令的好戲,被劃上了終止符。
當然,“全國禁令”的取消,并不意味著法院放棄了對行政權的監督,更不意味著行政機關可以在無人制衡的狀態下恣意擴張。從此次判決來看,最高法院并非否認司法機關可以阻止行政機關濫權,而是強調這種阻止必須通過更具正當性和程序保障的路徑實現。
根據判決中所暗示的,未來如果公眾想要獲得范圍更廣的救濟,可以通過“集體訴訟認證”這一程序路徑,代表一個明確、具備共同法律利益的群體提出訴訟。一旦法院通過認證,便可以依法發布覆蓋更大范圍的禁令?;蛘?,也可以由多個州政府聯合提起訴訟,由具備主權地位的州來代表其居民進行“廣泛性”的合憲性挑戰。
當然,這些程序在復雜程度、耗時程度方面,都要遠遠甚于全國禁令這種模式。但“慢下來”,也許正是保守派法官們的初心所在。
莫讓司法裁量淪為政治角力的場所
其實,在法律技術之下,更深層的問題在于,這場對“全國禁令”的爭議,折射的是當代美國三權結構的失衡。理想狀態下,三權分立應當是一種“張弛有度”的互動關系——行政權推進政策,司法權糾正失范,立法權設定框架。
然而在現實中,由于國會立法日益僵化,行政機關只能不斷訴諸“行政令治國”;而面對行政快車,司法又開始以“全國禁令”的方式急踩剎車,最終造成“政策-禁令-再政策-再禁令”的反復循環,甚至形成政治與司法之間的制度拉鋸。
這種局面,某種程度上正是各方缺乏克制、功能過載的后果。倘若這種趨勢持續,不僅會削弱民眾對制度正當性的信任,也會讓本應理性的司法裁量淪為政治角力的場所,引發更大范圍的“法治政治化”危機。
從制度修復的角度看,特朗普訴CASA案也許可以視為司法機關在制度層面自我克制的努力。它的真正價值在于,從悠久的傳統出發提醒人們,現代憲政的良性運行,必須以所有權力部門都恪守一定的節制邏輯為前提。任何一個環節的失衡,都會加劇整個政治體系的功能紊亂。
但令人擔憂的是,雖然今天最高法院革了自己的命,劃出了一條紅線,但這能讓其他各方也找到自己克制的邊界嗎?
“法治理想國”由中國政法大學教師陳碧、趙宏、李紅勃、羅翔共同發起,系鳳凰網評論部特約原創欄目。
主編 | 蕭軼
作者|武卓韻,華一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賓夕法尼亞州立大學法律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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