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5日,廣西桂林市靈川縣融媒體中心發布情況通報稱,2004年10月出生的周某拒服兵役受7項懲戒,包括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罰款37160元等。
通報全文如下:
關于對周某拒服兵役實施處罰情況通報
周某,男、漢族,2004年10月出生,戶籍地廣西靈川縣大圩鎮上橋村人,大學專科畢業班生。2025年2月,經個人自愿報名、鄉鎮初檢、縣總檢合格、政治考核通過,在入伍前參加了役前教育,并簽訂了《依法服兵役承諾書》。3月1日被靈川縣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批準入伍至陸軍某部隊服役。入伍后,以不適應部隊生活為由,先后向組織遞交3次自愿退兵申請、多次強烈要求離開部隊。經部隊、縣兵役機關和親屬多次勸導,周某仍堅決拒服兵役,部隊按照拒服兵役作除名處理。
為提升依法服兵役工作良好秩序,整肅征兵工作紀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第十章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和《征兵工作條例》第十章第六十七條,以及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訓練管理部、國防動員部聯合下發的《解決入伍新兵拒服兵役問題暫行辦法》(軍動〔2018〕238號)等有關規定,經研究決定,對周某拒服兵役行為作出如下處罰:
一、將周某納入履行國防義務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實施聯合懲戒,不得錄用為公務員或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不得招錄、聘用為國有企業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由縣委組織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縣發改委有關單位共同實施。
二、取消周某義務兵優待,按照靈川縣2025年義務兵家庭優待金標準18,580.00元的2倍標準共37,160.00元處以經濟處罰,收繳上交縣財政,列入征兵經費款項。罰款由大圩鎮人民政府3個月內追繳后上交縣財政局。拒不執行的,依法強制執行。
三、兩年內不得為周某辦理出國(境)手續,在其戶籍信息系統“兵役狀況”欄注明“拒服兵役”永久字樣,由縣公安局實施。
四、兩年內不得為周某辦理入學、升學手續,由縣教育局實施。
五、兩年內,各金融機構不得給予周某提供有關信貸服務,由縣財政局通報各金融機構實施。
六、兩年內不得給予周某辦理經商辦企業手續,由縣市場監管局實施。
七、由縣征兵辦將周某拒報兵役行為及處罰決定通告至其就讀大學、縣委宣傳部通過新聞媒體、政府網站向社會通報,作為拒服兵役反面典型予以曝光。
(來源:靈川融媒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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