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本信息轉自:湖北公安執法公開平臺
原標題:
遠安縣公安局關于趙某某盜竊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遠安縣公安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遠公(嫘)行罰決字〔2025〕431號
違法行為人:趙某某,男。
現查明:2025年6月17日1時許,趙 某某 駕駛一輛輕型欄板貨車沿347國道由南至北行駛至347國道某處時(位于遠安縣嫘祖鎮鹽池村),見路邊臨時排險施工現場放有一輛建筑斗車,趙 某某 為貪小便宜,在明知該建筑斗車屬于他人所有的前提下,將建筑斗車搬移至自己的輕型欄板貨車車廂內,后駕駛車輛回到夷陵區某村工地。趙 某某 盜竊的建筑斗車價值約200元。
2025年6月18日1時許,趙 某某 主動前往遠安縣公安局嫘祖派出所投案,并如實陳述自己的違法行為,具有減輕處罰的情節。同日,嫘祖派出所將被盜建筑斗車查獲并返還被侵害人。
以上事實有違法行為人趙 某某 的陳述和申辯、被侵害人的陳述、 到案經過、現場勘驗筆錄、指認筆錄、輕型欄板貨車、建筑斗車、現場照片、視頻資料、身份證明等證據證實。
綜上所述,趙某某的行為已構成盜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第十九條第四項之規定,現決定給予趙某某行政拘留二日的行政處罰。
執行方式和期限: 執行方式和期限:送遠安縣拘留所執行拘留,執行期限自2025年07月04日至2025年07月06日。
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遠安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六個月內依法向遠安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025年07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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