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央視新聞客戶端
市場監管總局今天公布一起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案件,6月25日,市場監管總局對廣州市建筑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州建筑)收購廣東宏業投資開發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業投資)股權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案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對廣州建筑處以175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該案的處罰決定書顯示,2023年12月20日,廣州建筑就其收購宏業投資股權的交易向市場監管總局進行申報。然而,申報后第二日就完成了宏業投資的股權變更登記,屬于典型的“搶跑”行為,構成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實施經營者集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三十條規定,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作出決定前,經營者不得實施集中。
市場監管總局介紹,該案是《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試行)》印發實施后的首例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案件。《基準》第五條規定,對于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市場監管總局對相關經營者處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基準》第九條規定,具有六種特定情形的,市場監管總局可以在初步罰款數額基礎上下調罰款數額。處罰決定書顯示,經評估認為該交易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并且具有多項罰款下調情形,包括積極配合市場監管總局調查、建立并有效實施反壟斷合規制度、首次因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受到行政處罰等。因此,市場監管總局對廣州建筑處以175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總臺央視記者 王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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