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市安定區人民法院執行懸賞公告(2021)甘1102執1476號
定西市安定區人民法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康學勝與被執行人王士海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被執行人王士海未按執行通知書履行義務,未按財產報告令報告財產,規避執行。為切實維護勝訴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二條之規定,本院決定懸賞查找被執行人王士海的財產,特發布執行懸賞公告如下:
被執行人:王士海,男,1984年09月14日出生,漢族,住定西市安定區中華路135號東中嘉苑1幢2單元302室,公民身份證號碼:622421198409146118。
未履行標的:標的款114000元及遲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費1609元,執行費1610元。
懸賞期限:2025年7月4日至2026年7月3日。
懸賞條件:凡向本院提供被執行人王士海下落并由本院實際控制,或提供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線索),使得申請執行人債權得以實現的,申請執行人自愿支付到位金額1%作為懸賞金。本院對提供線索人員的相關信息及提供線索的有關情況嚴格保密。
注意事項:嚴禁使用不正當手段獲取舉報線索。
舉報電話:0932-5974994 19968789136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七月四日
甘南州夏河縣人民法院
執行懸賞公告
(2025)甘3027執恢18號
本院立案執行的朱習祥與張桂林勞務合同糾紛一案,生效法律依據為(2021)甘3027民初460號民事調解書。因被執行人張桂林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現申請人朱習祥向本院提交懸賞公告申請,為充分利用社會力量查找被執行人財產,切實維護債權人合法權益,促進社會信用機制的建立,現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二十二條的規定,本院特發懸賞執行公告如下:
被執行人:張桂林,男,漢族,1968年2月12日出生,身份證號:32108819680212****,住所地甘肅省甘南州夏河縣勒吉合小區項目部。
執行案號:(2025)甘3027執恢18號
凡提供線索真實有效,促使本案債權全部或部分實現,申請人承諾提供10000元人民幣作為懸賞金獎勵舉報人。本院將對提供財產線索的人員身份及提供線索的有關情況予以保密。
舉報電話:0941-7121441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七月四日
附:懸賞條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獲得懸賞獎勵:
(一)舉報的財產或財產線索屬于人民法院已經掌握的;
(二)舉報的財產屬于申請執行人已經提供的,被執行人已申報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機關正在查封、扣押的財產范圍;
(三)舉報人使用非法或不正當手段獲取線索的;
(四)舉報人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獲得信息舉報的;
(五)法院工作人員或有舉證責任的人員與他人串通,以舉報手段騙取懸賞獎勵的;
(六)舉報人為申請執行人的代理人或申請執行人的員工、近親屬的:
(七)舉報人舉報的財產無法變現的;
(八)對同一財產在后舉報的,舉報的時間以人民法院接到舉報的登記時間為準;
(九)舉報時本院已執行完畢的;
(十)違背誠實信用、公序良俗等原則舉報的財產線索。
白銀市會寧縣人民法院
執行懸賞公告
(2025)甘0422執懸22號
本院在執行涉及李剛買賣合同糾紛一案過程中,因被執行人李剛故意規避執行,致使生效法律文書得不到執行。為最大限度實現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提高執行效率,強化執行效果,維護司法權威。經申請執行人申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制裁規避執行行為的若干意見》第一條(五)項之規定,懸賞如下:
被執行人:李剛,男,1986年1月5日出生,漢族,住甘肅省會寧縣會師鎮西燕村岔口社5號,身份證號碼:62042219860105XXXX。
執行依據:(2019)甘0422民初2585民事判決書。
執行案號:(2022)甘0422執恢45號。
未履行標的金額為人民幣89000元。
懸賞期限:3個月。
凡向本院舉報被執行人李剛下落并由本院實際控制的或者舉報被執行人李剛藏匿、轉移財產線索的,對舉報人予以2000元獎勵。
本院將對舉報人身份信息及其提供的被執行人下落及財產線索予以嚴格保密。
舉報電話:18189443040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七月四日
慶陽市華池縣人民法院
執行懸賞公告
(2025)甘1023執懸7號
為了最大限度地實現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提高執行效率,強化執行效果,維護司法權威,本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竇婷與被執行人徐大上借款合同糾紛案件中,被執行人徐大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現申請執行人竇婷自愿提出懸賞執行申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制裁規避執行行為的若干意見》第一條第(五)項的規定,本院特發懸賞執行公告如下:
被執行人:徐大上,男,1987年9月9日出生,漢族,住甘肅省蘭州市新區引大家園十號樓1單元100室,居民,身份號碼:62012119870909****。
未履行標的金額為人民幣747179元。
凡向本院舉報被執行人徐大上下落并能使本院對徐大上實施拘留的,給予3000元的獎勵。舉報被執行人徐大上藏匿、轉移財產的線索并使得本案執行標的全部執行到位的,給予舉報人執行案款0.5%的獎勵。
本院將對舉報人提供被執行人下落及財產線索的予以嚴格保密。
舉報方式:舉報電話0934-5124020 19993477999
特此公告
來源丨華池法院、會寧法院、夏河縣人民法院、安定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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