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九部門日前聯合印發《關于擴大新就業形態人員職業傷害保障試點的通知》,決定擴大職業傷害保障試點。切實保障新就業形態人員職業傷害權益,更好促進平臺經濟健康發展。
為了保障遭受職業傷害的新就業形態人員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人社部等部門制定《新就業形態人員職業傷害保障辦法(試行)》,提出,平臺企業應當以實名制形式為新就業形態人員在接單地參加所在統籌地區的職業傷害保障。新就業形態人員發生職業傷害時,平臺企業應當采取措施使新就業形態人員得到及時救治。平臺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如實申報、及時足額繳納職業傷害保障費。
《通知》明確,用三年時間,從擴容省份、新增企業、拓寬行業三個維度分步驟、漸進式穩妥有序推進試點擴圍工作。
2025年7月1日起,新增10個省份和滴滴出行、順豐同城、滴滴貨運、滿幫省省等平臺企業;
2026年,計劃將試點擴大到全國所有省份,并將出行、即時配送、同城貨運三個行業的平臺企業總體納入;
2027年,探索將其他行業的平臺企業納入試點范圍。
《通知》提出,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則,持續完善政策標準,不斷提升管理服務,從機制上提高經辦服務效率和服務體驗,切實加強基金管理和運行監測。
政策原文: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九部門關于擴大新就業形態人員職業傷害保障試點的通知
人社部發〔2025〕2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局)、交通運輸廳(局、委)、商務主管部門、市場監管局、總工會,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各金融監管局:
開展新就業形態人員職業傷害保障試點(以下簡稱職業傷害保障試點),是黨中央、國務院為促進平臺經濟健康發展、健全新就業形態人員社保制度作出的重要部署。職業傷害保障試點啟動以來,在相關省份、部門和平臺企業共同努力下,各項工作取得積極進展。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進一步完善職業傷害保障政策體系,經國務院同意,決定擴大職業傷害保障試點,修訂《新就業形態人員職業傷害保障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分步擴大試點范圍
用三年時間,從擴容省份、新增企業、拓寬行業三個維度分步驟、漸進式推進職業傷害保障試點擴圍工作,進一步兜住、兜準、兜牢職業傷害保障底線。2025年7月1日起,在已先行試點7個省份和7個平臺企業的基礎上,將原外賣行業、即時配送行業合并為新的即時配送行業,增加天津、河北、遼寧、浙江、安徽、福建、山東、湖北、廣西、寧夏等10個省份,增加出行行業的滴滴出行、即時配送行業的順豐同城、同城貨運行業的滴滴貨運和滿幫省省等規模較大的平臺企業開展職業傷害保障試點。2026年,推動職業傷害保障試點在全國31個省份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實施;將出行、即時配送和同城貨運三個行業的平臺企業總體納入職業傷害保障試點范圍。2027年,在深入研究論證的基礎上,探索將職業傷害風險較大、勞動管理強度較高的其他行業平臺企業納入職業傷害保障試點范圍。
二、持續完善政策標準
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則,優化繳費政策,完善繳費基準額和基準額浮動機制。試點期間,按照《辦法》第九條的規定,確定出行、即時配送、同城貨運行業的國家繳費基準額、試點省份具體標準、浮動檔次和浮動頻次。先行試點省份可以2022年7月至2024年12月試點平臺企業在本省份的支繳率為基礎,綜合考慮職業傷害費使用、事故發生率等因素,確定其2025年繳費基準額、是否浮動以及浮動的檔次;其中,美團、餓了么的支繳率達到或者超過200%的,可以按每單0.25元執行并同時進行繳費基準額浮動;達達、閃送的支繳率達到或者超過300%的,可以按每單0.25元執行并同時進行繳費基準額浮動。新參加試點省份首年的行業繳費基準額按國家繳費基準額執行,即時配送行業統一按照每單0.07元執行;次年起,可確定本省份行業繳費基準額具體標準,并在即時配送行業設置兩個不同的繳費標準。新參加試點的平臺企業首年在所有試點省份內均按國家確定的行業繳費基準額繳費;其中,即時配送行業新參加試點平臺企業按每單0.07元執行。完善待遇支付政策,明確生活保障費的支付標準和享受條件,調整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等待遇項目的計發標準,推進異地就醫結算工作。
三、不斷提升管理服務
依法依規引入商業保險機構參與職業傷害保障經辦服務,健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商業保險機構工作協同機制,推動職業傷害確認、勞動能力鑒定、待遇核定發放“三件事”集約為群眾視角的“一件事”辦理,從機制上提高經辦服務效率和服務體驗,促進零星醫療費用報銷等高頻事項提速辦。對于職業傷害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權利義務明確的,原則上在7個工作日內作出確認結論;對零星報銷醫療待遇且申請材料齊全的,原則上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醫藥費審核報銷。加強基金管理,定期組織開展風險自查、疑點核查、交叉互查,及時通報、整改問題,化解基金安全風險。強化流程控制,嚴格業務管理,建立健全職業傷害確認、勞動能力鑒定、待遇核定發放等全流程風險防控機制。探索建立關鍵節點、關鍵數據、關鍵人員風控規則庫,定期開展疑點數據和職業傷害死亡人員數據篩查,加大信息化風險防控力度。
四、切實加強運行監測
加強部門協調聯動,強化平臺企業用工指導,壓實平臺企業參保繳費的主體責任。建立制度運行分析常態化機制,實時監測參保人員、業務辦理、基金收支等信息,綜合分析新就業形態從業人員結構、工作強度、收入水平、社會保障等情況,為做好新就業形態人員就業服務、社會保障、行業管理等提供精準數據支撐。加強事故傷害數據分析,提出常見事故場景和預防工作重點建議,積極配合相關部門開展“靶向”治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積極探索與交通運輸等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建立部門信息共享對接機制。
五、全力做好組織實施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金融監管總局負責職業傷害保障試點工作的組織實施;其他部門依據工作職責,共同做好相關工作。各試點地區要高度重視,周密部署。先行試點省份要完善工作機制,持續提升職業傷害保障工作質效;在《辦法》施行前,應繼續按原有政策執行。新參加試點省份要明確任務分工,做好政策細化落地、信息系統開發建設等組織籌備工作,確保試點按時保質啟動實施。其他省份要對照試點政策要求,及時啟動配套政策制定、經辦力量準備和信息系統立項招標等工作,為職業傷害保障制度在全國范圍實施做好準備。各地各部門要加強宣傳引導,精準開展政策宣傳,幫助平臺企業和新就業形態人員了解政策、知曉權益,為推進試點營造良好的社會輿論氛圍。工作推進中的重大問題,要及時報告。
附件:新就業形態人員職業傷害保障辦法(試行)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交通運輸部
商務部
國家稅務總局
市場監管總局
金融監管總局
全國總工會
2025年4月22日
(此件主動公開)
附件
新就業形態人員職業傷害保障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遭受職業傷害的新就業形態人員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加強職業傷害預防,分散平臺企業的職業傷害風險,促進平臺經濟規范健康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平臺企業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參加新就業形態人員職業傷害保障(以下簡稱職業傷害保障),為通過平臺注冊并接單,以平臺企業名義提供出行、即時配送和同城貨運等勞動并獲得報酬或者收入的新就業形態人員繳納職業傷害保障費,實現每單必保、每人必保。
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勞動者,企業應當依法為其參加工傷保險,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金融監管總局負責新就業形態人員職業傷害保障試點工作的組織實施。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的職業傷害保障工作。稅務機關負責職業傷害保障費征收工作。
第四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依托“金保工程”建設全國集中的職業傷害保障信息平臺(以下簡稱全國信息平臺),協同各地社會保險省級集中信息系統,定期歸集平臺單量、參保登記、申報繳費、待遇申領等相關信息,促進部省間業務協同和信息流轉,支持與交通運輸部、商務部、國家稅務總局、市場監管總局等部門實現信息共享。
第五條 平臺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如實申報、及時足額繳納職業傷害保障費。
新就業形態人員發生職業傷害時,平臺企業應當采取措施使新就業形態人員得到及時救治。
平臺企業應當在服務所在地有相應的服務機構或者服務能力(以下統稱平臺服務機構),協助有關部門辦理參保登記核實、數據傳遞、費款征繳、爭議處理等事項,協助辦理新就業形態人員職業傷害待遇申請、調查取證、勞動能力鑒定申請等服務事宜。
第二章 參保登記和繳費
第六條 平臺企業應當以實名制形式為新就業形態人員在接單地參加所在統籌地區的職業傷害保障。
平臺企業應當以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統稱省)和計劃單列市為單位,按日準確歸集上報平臺接單人員基礎信息和接單匯總信息等。全國信息平臺支持各地依托社會保險省級集中信息系統完成參保登記。全國信息平臺按日將平臺企業接單人員基礎信息和接單匯總信息等共享給具備條件的行業主管部門。
各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月將平臺企業參保信息、歸集后的總單量及繳費標準等通過信息共享平臺傳遞給省級稅務部門。
第七條 職業傷害保障費按月申報繳納。平臺企業應當于月份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滿的次日為申報期限的最后一日;在申報期內有連續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數順延)向所在省和計劃單列市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職業傷害保障費,申報數據應當與全國信息平臺數據一致。應繳費額為平臺企業統籌地區上月總單量與省級經辦機構確定的每單繳費標準之積。
稅務部門應當及時將信息回傳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匯總后同步歸集至全國信息平臺。
第八條 各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督促平臺企業按照規定及時準確報送人員和訂單信息,據實申報繳納職業傷害保障費,通過數據比對核查、事后抽查等手段,加強數據核查監管。
第九條 職業傷害保障費標準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國家根據不同行業的職業傷害風險程度確定行業的繳費基準額。試行期間,出行行業按照每單0.01元執行;即時配送行業按照每單0.07元、0.25元執行;同城貨運行業按照每單0.18元執行。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收支情況,適時對繳費基準額進行調整,確保待遇足額發放。試點省份根據實際合理確定本省份行業繳費基準額具體標準。
省級經辦機構根據職業傷害保障費使用、職業傷害發生率等情況,可每年在本省份平臺企業所屬行業繳費基準額的基礎上以10%為一檔進行浮動(上下浮動不超過50%),確定本地區不同平臺企業的繳費標準。其中,即時配送行業平臺企業按照每單0.07元及其浮動區間內的繳費標準執行時,上一年度支繳率超過100%且通過上浮至150%仍無法實現平衡的,可在當年執行0.25元的繳費基準額,并同時進行浮動;當按照每單0.25元及其浮動區間內的繳費標準執行時,上一年度支繳率低于100%且通過下浮至50%仍收大于支的,可在當年執行0.07元的繳費基準額,并同時進行浮動。
第十條 平臺企業繳納的職業傷害保障費及其利息收入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統一管理,在工傷保險基金中單獨設立職業傷害保障費收入科目。職業傷害保障費先繳入國庫再劃轉至省級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
對因操作錯誤、系統故障等原因造成實際繳納費額大于應繳費額的,可以參照社會保險費退費規定申請退費。
第三章 職業傷害確認和勞動能力鑒定
第十一條 新就業形態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確認為職業傷害:
(一)在執行平臺訂單任務期間,因履行平臺服務內容受到事故傷害、暴力等意外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二)在指定時間前往指定場所接受平臺企業常規管理要求,或者在執行平臺訂單任務返回日常居所的合理路線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三)在執行平臺訂單任務期間,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四)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五)新就業形態人員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在平臺就業期間舊傷復發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確認為職業傷害的其他情形。
新就業形態人員符合前款的規定,但是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本人在執行平臺訂單任務中傷亡的,不得確認為職業傷害: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執行平臺訂單任務期間”指新就業形態人員從事與執行平臺訂單任務有關的工作,原則上應掌握自接單開始執行之時起,至該接單任務完成之時止。
第十二條 平臺企業應在新就業形態人員應用客戶端中設置“一鍵報案”功能,報案信息通過全國信息平臺流轉至職業傷害發生地經辦機構備案。平臺企業應當對新就業形態人員使用“一鍵報案”進行規范化培訓。
第十三條 新就業形態人員發生職業傷害等情形,平臺企業應當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通過全國信息平臺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職業傷害待遇給付申請,提交新就業形態人員接單時間、接單地點、行程軌跡等接單數據以及事故傷害材料等信息,配合做好調查等工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收到職業傷害待遇申請后,應當及時審核申請材料。對申請材料不完整的,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材料。申請人收到一次性補正告知后,應當在10日內提交補正材料。
平臺企業未按規定提出職業傷害待遇申請的,新就業形態人員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90日內,可直接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職業傷害待遇給付申請。
第十四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在收到職業傷害待遇給付申請后,及時開展職業傷害確認調查核實,結合有權機關和申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在30個工作日內作出確認結論。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職業傷害確認申請,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作出確認結論。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通過內部信息協同依次進行職業傷害確認、勞動能力鑒定、職業傷害待遇核定,將全流程業務信息歸集至全國信息平臺。
第十五條 同一個事故傷害不得同時申請工傷認定和職業傷害確認,不得同時享受工傷待遇和職業傷害保障待遇。
新就業形態人員在多個平臺注冊接單的,平臺企業均應當為其參加職業傷害保障。發生職業傷害事故后,由發生職業傷害時正在執行訂單任務的派單平臺承擔職業傷害保障的平臺責任。同時接送多單且難以確定責任的,以同一路程首接單認定平臺責任。
第十六條 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由職業傷害發生地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具體程序和標準參照《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以及現行的《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 16180)執行。
勞動能力鑒定費從工傷保險基金中的職業傷害保障支出科目列支。
第四章 職業傷害保障待遇
第十七條 職業傷害保障待遇包含醫療待遇、傷殘待遇和死亡待遇。新就業形態人員因職業傷害發生的下列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列支,在工傷保險基金中單獨設立職業傷害保障支出科目:
(一)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三)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四)因職業傷害死亡的,其近親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職業傷害死亡補助金;
(五)一級至十級傷殘人員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級至四級傷殘人員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六)五級、六級傷殘人員的一次性津貼,以上年度統籌地區城鎮私營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的60%為標準計發,計發月數為五級傷殘為30個月,六級傷殘為25個月。
對零星報銷醫療待遇且申請材料齊全的,原則上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醫藥費審核報銷。
第十八條 確認為職業傷害人員需長期居住在參保地以外統籌地區且有就醫需求的、因傷情需要到參保省份以外統籌地區的醫療機構就醫的,應按照國家和參保省工傷保險異地就醫相關管理規定,向職業傷害確認所在地經辦機構提出異地就醫備案申請。職業傷害確認所在地經辦機構應對職業傷害人員提出的異地居住就醫申請及時審核。
第十九條 職業傷害人員需要暫停工作接受職業傷害醫療救治的,在治療職業傷害期內可享受生活保障費。生活保障費由平臺企業承擔。生活保障費的計發標準為事故傷害發生時當地正在執行的城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可按職業傷害治療期的實際天數折算。職業傷害人員在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次月起,不再享受生活保障費,仍需治療的按規定享受醫療待遇。
鼓勵平臺企業通過購買人身意外、雇主責任等商業保險,切實保障新就業形態人員的生活保障費和生命財產安全。
第二十條 本辦法所規定的相關待遇的計發標準涉及本人工資和上年度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以上年度統籌地區城鎮私營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的60%為標準計發。
第二十一條 平臺企業應當落實職業傷害預防的主體責任,按照國家規定開展職業傷害預防工作,健全制度,優化算法,合理確定勞動定額,完善安全防護措施,加強新就業形態人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通過宣傳、培訓等方式預防、減少職業傷害事故。
發揮浮動繳費基準額的激勵和約束作用,統籌使用工傷預防費用于職業傷害預防宣傳、培訓等。
第二十二條 新就業形態人員因遭受職業傷害進行治療,享受職業傷害醫療待遇。
治療職業傷害按照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執行。新就業形態人員治療職業傷害應當在簽訂工傷醫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治療職業傷害所需費用符合要求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的職業傷害保障支出科目列支。
職業傷害人員進行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的職業傷害保障支出科目列支。
第二十三條 職業傷害人員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中的職業傷害保障支出科目列支。
第二十四條 一級至四級傷殘新就業形態人員,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從職業傷害保障支出科目列支;不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由工傷保險基金繼續按月發放傷殘津貼,從職業傷害保障支出科目列支。
第二十五條 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經辦機構,統一核定資金支出用款計劃,省級財政部門審核無誤后及時撥入經辦機構支出戶。經辦機構負責做好新就業形態人員職業傷害保障待遇按時支付工作。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稅務機關按照各自職責實施監督管理。平臺企業的監管部門、保險監督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協調監督。工會組織依法維護新就業形態人員的合法權益,對平臺企業職業傷害保障工作實行監督。
經辦機構按年度向社會公開新就業形態人員職業傷害保障參保、收支等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七條 平臺企業總部應當將各地的平臺服務機構名單、地址、聯系人、聯系方式以及服務區域等信息統一報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有變更調整的,應當及時報告。
平臺服務機構應當及時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登記備案,積極配合做好職業傷害保障服務工作,接受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的監督管理。
平臺企業總部應當加強對平臺服務機構的管理,明確服務內容和服務要求。因平臺服務機構不配合調查、不協助送醫救治以及推諉推脫等行為,導致新就業形態人員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平臺企業承擔責任;造成重大不良社會影響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約談平臺企業總部,責令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依法依規引入社會力量參與職業傷害保障經辦服務。經辦力量確有不足的地區,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可委托商業保險機構辦理職業傷害保障事務,商業保險機構協助做好職業傷害確認、組織勞動能力鑒定、待遇核定發放等。
試點地區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通過公開招標的方式確定商業保險機構,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與商業保險機構簽訂委托服務協議。
委托辦理機構的辦理服務費,可綜合考慮參保規模、機構運行成本、工作績效等因素,從職業傷害保障支出科目中按比例或者按定額支付,具體辦法應當在委托服務協議中約定。
健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保險監督管理部門、商業保險機構工作協同機制,加強信息共享,推動商業保險機構將開展辦理服務納入其內部經營績效考核,全面推進商業保險機構委托辦理標準化、規范化,科學編制職業傷害保障便民便企事項清單和辦事指南。
第二十九條 支持發展與職業傷害保障相銜接的商業保險,在供給端豐富商業保險產品供給,引導平臺企業優化商業保險保障模式,滿足平臺企業、新就業形態人員財產損失、第三者傷亡、意外事故傷害等多樣化的風險保障需求。
第三十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通過數據監控、日常抽查、建立投訴受理渠道等方式,對委托辦理機構進行監督檢查,督促其及時做好受托工作。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將監督檢查結果納入對委托辦理機構年度考核的重要內容。委托辦理機構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委托服務協議提前終止,3年內不得再參與委托辦理招標工作。
第三十一條 平臺企業未按照規定及時、足額繳納職業傷害保障費的,依照社會保險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處理。
因平臺企業責任漏報、瞞報有關信息造成參保個人無法享受職業傷害保障待遇的,由平臺企業支付相關待遇。
平臺企業、平臺服務機構、新就業形態人員或者其近親屬騙取職業傷害保障待遇,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騙取職業傷害保障支出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責令退還,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平臺企業或者新就業形態人員對職業傷害保障費征收、職業傷害確認、職業傷害待遇支付等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參照《工傷保險條例》執行,但其中涉及勞動關系處理及與勞動關系處理有關的待遇保障規定除外。
本辦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后受到事故傷害的職業傷害人員,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執行;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受到事故傷害的職業傷害人員,按2021年12月31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十部門印發的《新就業形態就業人員職業傷害保障辦法(試行)》有關規定執行。
本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負責解釋。
信息來源:央視新聞客戶端、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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