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為正文內容
眼下正是云南人的吃菌季
野生菌限定美味和中毒風險
再度成為網友們熱議的話題
那么
“食欲”和“求生欲”該咋選?
吃野生菌刮起“事先免責”風
網友:聚餐吃菌先讀“免責協議”
在社交平臺
有網友在吃菌前
一起朗讀吃菌“免責協議”
并錄下視頻為證
商家:“菌子外帶,中毒與我無關!”
隨著野生菌高產期到來,各種野生菌餐館生意也火爆了起來。為了讓食客安全吃菌,商家們會建議適量點餐盡量在店內吃完,不要打包外帶野生菌菜品。有商家甚至推出了免責聲明,消費者如果要外帶,需要簽訂免責協議。
這份免責協議書一共有三個條款,強調消費者自愿從餐廳打包帶走野生菌,野生菌離店后,因儲存、加工、食用不當等任何原因引發的一切后果,均由消費者自行承擔,協議從消費者取走野生菌起生效。不過商家并未透露是否有消費者簽訂這份協議,并打包帶走野生菌,商家向記者解釋說,餐廳準備這份協議的目的,就是不建議消費者打包外帶野生菌。
那么
若吃野生菌后真的不幸中毒
各方責任如何劃分?
解讀
Q:
到野生菌餐館就餐后中毒,餐廳營業者是否承擔責任?
餐廳經營者需承擔相應責任。餐廳經營者既是野生菌食材的提供者,也是野生菌的烹飪者,消費者在餐廳進行餐飲消費時,餐廳負有保障其飲食安全的義務,如到餐廳就餐食用野生菌后出現身體不適并產生損害結果,餐廳需承擔相應責任。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于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經營者追償。
Q:
餐館的“野生菌外帶免責協議書”是否有效?
根據我國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對其生產經營食品的安全負責。食品安全標準是強制執行的標準,除食品安全標準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強制性標準。同時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合同中的免責條款無效。律師強調,簽署野生菌外帶免責協議不當然有效,需明確經營者是否盡到了食品安全責任,并對消費者盡到了合理的告知義務。
北京中聞(昆明)律師事務所 楊燁律師:“保證食品安全、食品質量是經營者本身就應盡到的責任,以書面形式試圖免除經營者自身對食品安全的責任,或免除經營食品安全,導致損害賠償的條款、協議均是無效的。但如果經營者盡到了食品安全責任,如菌類徹底煮熟、留樣檢測合格,已通過書面、口頭形式告知食用方法及儲存要求,協議內容未排除經營者基本義務,僅針對離店后風險進行分配,協議條款目的并非試圖免除經營者自身的責任,那么從公平原則的角度出發,免責協議也可能是有效的。”
Q:
自行購買野生菌請客吃飯并到飯店進行加工,食用后中毒,邀約者與加工者是否承擔責任?
邀約者與加工者均應承擔相應的責任。餐飲店未保證加工的食材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存在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再者,餐飲店作為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未盡到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導致在餐飲店用餐的受害人食物中毒,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若邀約方無法舉證證明是何人向其銷售的野生菌,應認定為野生菌的提供者,其應當保證其提供的食材是安全的食材,而邀約方提供的食材導致受害人中毒,在案件中存在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來源:味道曲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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