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案斗論2:湛江男童和黃石欺詐案證明醫療糾紛法律零尊嚴零威懾(中)】
對“男童扁桃體術后腦死亡案”與“黃石醫院過度醫療懲罰性賠償案”兩起案件的分析,可系統性論證常規醫療行為中存在的制度性漏洞、風險告知失效、監管處罰與整改脫節等核心問題。
大家好,這里是天斗醫號患者權利保護組。我是北京的醫療糾紛律師宋中清。
我們接著上期看其中的具體邏輯鏈條:
二、兩案共證“常規性”系統漏洞
1. 風險告知機制形同虛設
書面告知 ≠ 有效溝通:
男童案中,醫院雖提供書面風險清單,但醫生口頭淡化嚴重性(如未提及腦死亡可能),導致家屬未能實質理解風險。
法律意義:民法典第506條明確“人身傷害免責條款無效”,告知書不能免除醫療過錯責任。
黃石案:通過虛構手術必要性回避真實風險告知,屬于欺詐性隱瞞。
2. 事后監控與追溯機制失效
男童案關鍵時段監控“被覆蓋”,反映醫療數據保管不規范,削弱事故調查公信力;
黃石案通過偽造病歷規避責任(如篡改“家屬拒絕治療”記錄),暴露病歷管理漏洞。
3. 處罰力度不足,違規成本過低
案件 處罰金額 :黃石醫院 53萬元;
醫院收入規模:單例手術費數千元;
處罰效果:未停業整改,威懾力弱。
案件處罰金額:湛江醫院 293萬元(醫保罰款);
醫院收入規模:開辦資金8.73億元;
處罰效果:4個月后仍發生重大事故。
懲罰性賠償適用局限:黃石案是少數成功案例,但賠償額遠低于違法所得;多數過度醫療未被定性為“欺詐”,難以觸發懲罰性賠償。
4. 監管滯后與形式化
湛江醫院2025年4月被重罰后,未公示整改結果,7月即發生腦死亡事故;
衛健部門對男童案僅回應“60日內答復”,未緊急叫停涉事科室,反映被動響應模式。
感謝收看,再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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